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实行依法办园、依法治教,规范幼儿园管理,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国家《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此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葛陌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 双流区葛陌路545号 。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5 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成都市双流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办园理念:慧浸童年 历润人生
第九条 办园宗旨:聚智慧、助成长、育未来
第十条 办园愿景:一所儿童喜欢的智慧乐园
第十一条 园风园训:经大千事,阅万物生,启多元智
第十二条 培养目标:培养慧学慧玩慧生活,乐探乐思乐表达的儿童。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 。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幼儿保育 ;
幼儿教育 。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本园实行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建立以此为核心的幼儿园行政决策机制。同时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绩效工资制度。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教职工大会民主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幼儿园党组织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履行党章和教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幼儿园发展方向,研究决定幼儿园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园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各项任务完成。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 园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
(四)主持开展园务会议 ;
(五)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依法治园,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七)严格执行保育教育和教学法规文件,保证保教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
(八)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教师培训进修提供方便。
(九)规范幼儿园管理。
(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幼儿园的教育现代化建设步伐,搞好园舍、教学设备、设施,校园环境等建设。
(十一)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十二)廉洁从教,以身作则,带头实干。
(十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园务行政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
(三)工作人员管理 ;
(四)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保教质量。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教改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六)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幼儿园,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在学校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八)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学校财产;对财务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九)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其他法定的职责。
第二十条 园长 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具备的相应合格学历。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按照上级有关规章、政策,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定岗、定责、定工作量,制定教职工考核方案,向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幼儿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教师的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科研活动。
(二)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节假日、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幼儿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意义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爱生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创新进取,崇尚科学,力争达到优秀幼儿教师职业素质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自觉做到“六不”(不讲教师忌语,不体罚变相体罚幼儿,不搞有偿家教,不收受幼儿家长礼品,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不擅自向幼儿收费)。
第五章 幼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幼儿园保护责任。幼儿园关心爱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并对幼儿进行生理、心理、安全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认真制定和执行幼儿园作息制度、保教工作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幼儿得到良好的教育和保育。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根据幼儿年龄特点,研究、调配和改善膳食、提高饮食、饮水质量。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每年招生时间节点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政策确定,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按相关规定进行补招。
第三十条 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三十一条 幼儿享有有关法律、法则规定的受教育的权益,受尊重的权益和人格保护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 对幼儿身心发展定期观察评估,以有利于促进幼儿在原有基础上的提高。
第三十三条 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成立家长委员会,对幼儿园的重大事件和活动有建议权,家长有权评议幼儿园工作和教职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利用家园联系册,家园栏、预约谈话等多种形式进行家园联系,指导家长进行幼儿教育。每学期向家长开放幼儿园半日活动,定期组织亲子园活动和召开家长会。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五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从事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幼儿园的任务是: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各方面协调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三十六条 依据新课程、园务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擅自调课或停课,调课须按相关制度报批。
第三十七条 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强化“科研兴园”的意识,坚持每周保教人员的专业培训制度,积极组织教科研活动。
第三十八条 认真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保育质量评估,认真抓好拟定保育教育计划,即备课、上课、游戏、幼儿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养成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范幼儿一日活动环节,做到环环紧扣,有张有弛,动静交替。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十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和幼儿个案,严肃招生等纪律制度。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保育、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考核,注重平时检查,完善过程资料。
第四十二条 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七章 安全卫生保健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全体师生努力创建美观、童趣、健康、向上、文明高雅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四条 创造健康向上、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氛围,努力营造宽松和谐、团结协调、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和紧张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四十五条 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四十六条 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四十七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成都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
第四十九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五十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视力、牙齿一次,每季度测身高、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关注幼儿口腔卫生和视力健康。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二条 提供合理膳食,每周编制营养均衡的幼儿带量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五十三条 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每年3月30日前以园务工作总结形式公示学年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 【章程修改程序】本章程的修改经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园长办公会议审议会议讨论审定后,报举办单位同意。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幼儿园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修订经幼儿园全体教职工讨论,幼儿园党支部审议通过后,报双流区委教育工委、双流区教育局批准后实施。幼儿园将依据本规程制定相配套的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评估细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双流区委教育工委、双流区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