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协和幼儿园(长顺分园)办园章程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督导室 发布时间:2018-09-21 11:51 阅读次数:6144

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中小学章程制定规程》,我园成立了由园长任组长的章程编制工作小组,根据幼儿园办学实际,着眼服务职能和发展需求,由幼儿园班子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章程编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园长办公会研究、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了由总则、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教职工、幼儿、等七部分构成的章程文本,于2018年3月20日由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实行依法办园、依法治教,规范幼儿园管理,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国家《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成都市双流区协和幼儿园(长顺分园),英文表述为:XieHe Kindergaren;园所地址为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道实小路130号。本园建制于2014年,经一年的代管,于2015年9月开始独立办园。现是成都市双流区协和幼儿园分园,位于双流区协和街道实小路130号,属公办公益性幼儿园。

第三条 本园属于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下属全额拨款、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班级规模为6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办园理念:协同成长 和悦人生。

第五条 园所文化:和谐、信任、宽容。

第六条 办园特色:绿色环保教育。

第七条  园徽:

1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八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园长由区教育局依法聘任。

第九条  园长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条  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本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园长要充分发挥工会等其他组织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幼儿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幼儿园设置保教室、办公室、安全处和后勤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保教室的职责:

1.根据国家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协助园长制定本园教学工作计划;根据幼儿园工作总体安排,制定学期保教工作计划,写好学期保教工作总结,并组织全体教师制定个人教学计划,做好学期工作小结。

2.全面负责课程课堂改革、教学引领,组织实施幼儿园课程建设工作,加强园本课程的开发与应用,做好课程管理与考核。

3.具体安排全园的教学工作和学科竞赛活动,抓好教学进度,制定教学常规,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定期开展教学、常规检查;召开教师座谈会,征求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4.具体领导教研组工作,参与各种教学活动,了解教学情况,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组织观摩教学活动,总结和推广先进教学经验和方法,妥善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组织教师业务培训。

5.负责幼儿园教师的教育科研、论文评奖等组织工作。根据上级指示与幼儿园要求,组织教师对外交流学习、培训与支教活动;收集、整理教学资源。

6.制定教师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教师成长档案。组织订购教师书籍,保证教育教学需要。

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上级来文的收发处理,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的枢纽。

2.协助制定幼儿园工作计划;协调幼儿园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各部门执行幼儿园党政领导的决议和决定情况。

3.组织安排幼儿园的各种会议、各种重要活动和政治学习,负责会议记录。

4.与幼儿园其他部门配合,负责幼儿园教职员工人事关系的管理,搞好年度考核、转正定级、职称评审、教师聘任、评优评先等工作;做好工资的晋升和调整工作。

5.管理各类收发文件,分类归档;管理好幼儿园印鉴、健全人事、文书档案。

6.负责办理教职工的退休和退职工作,协助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7.拟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工作,做好新生报到注册工作,组织管理好学生的学籍,建立和健全学生学籍制度。

8.管理我园教师学历提升和继续教育工作的相关信息,同时统计每学年幼儿园、教师的获奖情况统计。

总务处的职责:

1.根据幼儿园的要求,拟订后勤工作总体规划,制订每学期总务工作计划,搞好幼儿园的基本建设,保证教学、办公及师生生活、工作、学习所具备的良好条件。

2.对后勤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提高他们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认识,使他们不断改善工作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3.按时购买各种教学设备、仪器、教具、图书,购置体育、文艺、卫生医疗、办公、生活等方面的器材或用品,保证办公、教学、学习和生活的需要。

4.管理好幼儿园财产。向师生进行爱护公物的教育,将公物损坏减少到最低限度。建立必要的总务规章制度,使公物从购入到使用都清楚明白。组织好登记、检查、保管、维修等工作。

5.协助园长管理好幼儿园财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财务工作的规定,健全财务管理账目。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反对和防止贪污浪费,使幼儿园经费使用恰当,能发挥最佳作用。

6.贯彻勤俭办学的原则。负责管理和维修幼儿园的校舍、场地和设备,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搞好校园绿化、美化工作,创建一流的校园环境,为师生提供舒适的学习工作乐园。

安全处的职责:

1.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幼儿园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和安全应急预案。

2.制定本园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落实年度安全工作。制定安全教育计划,组织、督促开展幼儿安全教育。

3.拟定与本园各职能部门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有关人员,并制定安全责任落实的考核办法。

4.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落实整改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做好消防安全、人生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工作。

5.组织师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牵头做好幼儿园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6.协调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幼儿园周边良好环境。

7.做好幼儿园综治、维稳、普法和依法治理等工作。

8.负责幼儿园食堂管理,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常深入食堂督查,按制度、规程办事。

职能部门负责人按照双教函〔2015〕101号的规定实行竞聘上岗制,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评价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中层干部、教师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幼儿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幼儿家长、社会公众对本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1.公开形式:会议(教师会、行政会、教代会、家长会)、媒介(幼儿园校园网站、幼儿园官方微博、幼儿园官方微信公众、幼儿园QQ群)、其它(宣传栏、电话)等。

 2.公开时限:根据园务公开的项目、内容,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规定的时限进行公示。

 3.公开程序:事项确定(园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公开具体事项)——组织实施(园务公开办公室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园务公开领导小组收集意见、建议,督促整改落实)——规范管理(收集公示材料,建档备查)。

第十五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本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幼儿

第十六条 凡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幼儿园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幼儿园学生。

第十七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幼儿在集体活动中与同伴友好交往;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幼儿园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幼儿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幼儿给予奖励和处分。

幼儿园对综合素质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条  幼儿园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幼儿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幼儿的成长历程。对幼儿的健康体质状况、行为习惯、学习能力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幼儿全面发展。每学期的评价结果记入幼儿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通过困难扶助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教职工由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员、炊事员、保安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教师、保育员、保健员等均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设置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编外教师与在编教师同工同酬。

幼儿园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自主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进行一日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园本培训、进修学习等活动;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本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不服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开展安全健康常识教育;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幼儿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制止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学业务水平;

(七)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保持联系,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幼儿园利用社会资源进行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教育活动。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并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第三十条  幼儿园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幼儿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加强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根据办园实际需要,不断加强与幼儿园的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园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办学经费由上级财政下拨。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幼儿园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的领导下,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幼儿园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有教育保育、幼儿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这些制度的“立、改、废”事宜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矛盾,均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双流区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办公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园务会议通过,报双流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本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双流区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