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红石小学章程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督导室 发布时间:2018-09-21 11:26 阅读次数:5262

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中小学章程制定规程》,我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的学校章程编制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着眼服务职能和发展需求,由学校班子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章程编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校长办公会研究、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了由总则,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学生,教职工,学校与家庭、社会,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等七章构成的章程文本,于2017年12月26日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序   言

成都市双流区红石小学始创于1950年,她毗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二徐”烈士故里碑,学校周边交通便利,距双流中心城区约9公里。学校原名为红石乡初级小学,1992年擦耳乡和红石乡合乡建镇后,学校更名为双流县金桥镇中心小学红石完小,2016年双流县撤县建区后,学校更名为成都市双流区金桥小学红石校区,2016年6月经双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红石校区独立建制,2017年9月学校更名为成都市双流区红石小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成都市双流区红石小学,英文表述为 Shuang Liu Hong Shi Primary School。校址为成都市双流区金桥镇菜园路一段519号。

第三条  本校由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主办,2016年经双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学校。核定班级规模为18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的校徽、校歌、办学理念、育人目标。

学校校徽:

3

校歌:《红石小学校歌》

学校办学理念:悦纳

学校育人目标:自信  勤奋  欣赏  包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任命或聘任,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校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和义务。

校长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校长职责和义务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开展教育教学综合改革,组织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对学校行政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三)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推荐副校长,按规定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

(四)在学校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五) 参加培训。

(六)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学校财产;对财政拨款以及社会赞助或个人捐赠等学校的各种收入,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七)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停聘、辞退或者处分。   

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履行校长职责,认真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并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全面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度工作计划,对学校行政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进行顶层设计和统一指挥。

(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按要求开足开齐各门课程。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基于儿童发展需要,建设好各类教学设施、基地,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把立德树人和安全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抓好学校文化建设。

(四)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注重两支队伍建设,一方面做好发现培养选拔工作,另一方面抓好教师专业提升工作。

(五)关心、尊重教职工,实行校务公开,支持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六)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好校产和财务,确保学校财产、物资安全。

(七)加强学习,完成培训任务,不断提高履职综合素养。

(八)尊重和依靠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

(九)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聚焦育人目标,办好家长学校;突出家长委员会、社委会等对学校工作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七条  学校发展规划、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集体决策,决策程序为: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需按照《双流区红石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由校长办公会多方调研论证提出,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实施。

第八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双流区金桥镇红石小学支部,党支部在金桥镇(街)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党支部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学校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条  学校设置课程与教学处、德育处、总务处、安全处等职能部门。

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机制为:

(一)学校成立干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领导小组,并制定聘任方案公示上报;

(二)报名:可以个人报名、组织提名或民主推荐;

(三)报名资格审查:按照双教函〔2015〕101号文件规定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四)根据报名和审查情况由校长提出候选人名单。

(五)候选人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演讲、答辩,教职工投信任票。

(六)对候选人进行德能勤绩考察并打分。

(七)党支部召开支委会,对候选人发表意见并打分。

(八)汇总评分。根据个人的思想、能力、业绩进行综合考察并打分。领导小组根据聘任职位择优录取并拟订被录取人员名单,再交党支部讨论通过。

(九)党支部决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并向上级呈报相关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批复后由学校任命,校长聘任上岗。

第十一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建立教科室、学科年级教研组、学科指导小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实行班级授课制,校本选修课程实行走班制。

(三)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实施校本课程。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按照成都市校务公开标准化实施的相关要求,本校校务公开分为向教职工公开的事项内容和要求、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五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照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开展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让学生获得公正的多元评价。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针对学校开展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提出自己的活动建议。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三)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做学校班级小主人,用行动维护集体的荣誉。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元评价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环保意识、安全意识、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

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原则:

(一)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全体教职员工爱校、爱岗、敬业、奉献的精神,进一步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

(二)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办,百分之十五作为班主任工作绩效考核奖励。

(三)有重大师德事件和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办学经费开支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校舍维修维护费)等。所有经费由上级财政下拨。

第三十二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办公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双流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成都市双流区红石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