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水利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学校饮水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川教[2005]201号
(节选)
附件:
四川省学校自建集中式供水卫生指导意见
为了加强对学校自建集中式供水的管理指导,有效预防肠道传染病和中毒性疾病等突发卫生事件的发生,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村镇供水设计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水源选择的卫生要求
1、水源选择原则: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设施要与其它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考虑,距县城、集镇自来水厂较近的学校,可依托已有自来水厂,延伸自来水管线发展自来水。新建工程选择水源时,应当根据当地历年来的水文、地质等资料,从卫生、环保、技术、水资源等多方面综合考虑,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好,便于防护的水源,并经水源水质监测,当地卫生部门的卫生学评价合格,国土及城镇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学校水源应优先选择地下水,其次是江河水、湖水、塘水。地下水的选择应尽可能远离污染源,地面水的取水点应尽可能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2、水源水质的卫生要求: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水源水的毒理学指标和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水源水的微生物指标经净化消毒处理后,必须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若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作为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个,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作为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0个。)
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当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二、水源的卫生防护要求:
1、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卫生防护:
(1)水井周围
(2)取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尽可能修建取水层在第一不透水层以下的深井,并修建符合要求的井壁、井台、井栏、井盖、排水沟和泵房等设施。
井壁:上部使用钢管、水泥、混凝土及其它符合卫生要求的不透水材料封闭严密,下部(含水层部分)为滤水管。
井台:井口周围用不透水材料(如混凝土)建半径为1.5
井栏:井口的井壁高出井台20
井盖:用不透水材料设易于开启和上锁的井盖。
井房和泵房:修建专人管理,可上锁的井房和泵房。
(3)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过滤蓄水池等制水、供水设施周围不小于
2、以地面水为水源的卫生防护:
取水点周围半径
取水点上游
水源为水库和湖泊水时,应根据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卫生防护地带,并按上述要求执行。
三、制水、供水卫生要求
学校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必须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1、应当根据水源水质状况设置必要的净化设施、设备。
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应进行沉淀(或澄清)、过滤处理,以地面水为水源的应进行混凝、沉淀(或澄清)、过滤等常规净化处理。如经常规净化处理后某些指标仍达不到要求还需进行特殊的净化处理。
2、必须采取消毒措施,并保证落实。
无论水源水是地下水还是地面水,也无论水源水质的好坏,都必须设置消毒设施、配置消毒药品对水质进行消毒。
(1)消毒方法:常用的水质消毒方法有氯化消毒法和二氧化氯消毒法。
氯化消毒法即使用漂白粉、漂白粉精粉(片)、次氯酸钠、三氯异氰尿酸钠等含氯制剂消毒。
二氧化氯消毒法可采用稳态二氧化氯或二氧化氯发生器进行消毒。
(2)氯化消毒法:水源和水质状况不同,所需消毒剂的用量也不一样,一般每升水需0.5mg-4.5mg有效氯。通常情况下地面水较地下水消毒剂用量大,浅井水较深井水消毒剂用量大,净化前消毒剂用量较净化后消毒剂用量大。
一般采用滤后消毒法,即在沉淀过滤等净化处理后加消毒剂。可使用加氯机、缓释加氯装置,也可采用供水前在清水池、蓄水池或盛水容器中投药加氯的方法,即根据水量和消毒剂有效氯含量计算应加氯量,将消毒剂溶解后投入水中,充分混合作用30分钟后供水。
对于因条件有限或水质良好未设立沉淀、过滤、蓄水等设施,直接从井中取水使用的学校,也可采用在井中直接投药的消毒方法。一种方法是根据水深和井直径计算出井水水量,每天早晨和午后用水前向井内投加消毒液,用干净的取水桶或竹竿震荡数次,30分钟后使用;另一种方法即将消毒剂装在有孔的容器内(可用竹筒、塑料瓶、陶瓷罐等)放入水面下,使容器中的氯不断渗出与水接触,达到连续消毒的效果。
以上氯化消毒法都需要经常测定水中余氯含量,以调整加氯量,保证消毒剂与水接触30分钟后,水中余氯含量保持在0.3-0.5mg/L,管网末梢水余氯应随时≥0.05mg/L。
3、学校应选择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净化消毒设施设备、净水剂、消毒剂和水管等符合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并向厂家或商家索取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学校自建集中式供水的水箱、水池必须加盖上锁;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四、水质检验和监测要求
对水质进行检验和监测,可以了解水质状况,及时发现饮水受污染的情况,以便采取有效的措施,也便于合理进行净化操作管理,确保饮用安全。
1、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时,必须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对水质进行全面分析,出具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水质本底检验报告。
2、在水质无明显变化、无新增污染源等正常情况下,由卫生部门按照《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监测项目和频次,但每学期不得少于一次。
3、学校要尽可能开展日常水质微生物项目自检,使用氯化消毒而无条件开展水质微生物项目自检的学校,必须配置余氯快速检测设备,开展消毒效果监测,即每次在加入含氯消毒剂30分钟后测定水中余氯含量。
五、卫生管理要求:
集中式供水学校要自觉遵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和《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认真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2、学校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新建或检修水处理设施、设备和管网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通水;水井和水箱、水塔、水池等贮水设备每半年必须淘洗(清洗)和消毒一次,开学前对管网末梢进行放水清洗。
学校应建立水质污染应急处理和报告制度。应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和投毒事件的发生。遇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必须在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应建立生活饮用水档案管理制度。收集保存生活饮用水法律法规和标准,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平面布置图和管线图,水质监测检验报告,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及培训记录,卫生监督文书,消毒记录和余氯监测记录。
3、管水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病原携带者,不能从事管水工作。
管水人员具体负责水源的卫生防护、供水设施的维护、饮水的消毒和消毒效果监测记录等工作。采用氯化消毒的学校,应根据监测情况调整加氯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