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发布时间:2007-07-19 11:26 阅读次数:7805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2005-7-25

 

 主编部门:中

 批准部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271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

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2102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教育厅,直辖市建委、计委、教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教育局(教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门会审通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27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国家计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三章 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四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 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附加说明

附件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六条 学校建设规模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

          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50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完全中学: 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5、高级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第七条 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3、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4、完全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5、高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其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三、办公用房: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四、生活服务用房: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单身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可设置学生宿舍、锅炉房、浴室、自行车库等用房。

五、重点学校、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增设本条未列出的其他用房。

 

第三章 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八条 学校网点布局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新建住宅区内,要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及实际人口出生率,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1、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3、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二、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

第九条 校址选择

    一、城市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二、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十条 校园规划设计

    一、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余地。教工住宅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

二、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勤工俭学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临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卫生防护、日照、防火等有关规定。

三、校园、校舍应整体性强。建筑组合应紧凑、集中,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合理保持其特色。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四、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楼应有合理的间隔,并应联系便利。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五、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路线要通畅便捷,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六、室外上下水、煤气、热力、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并按防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供水接口。变配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有余量。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

七、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便于学生就学,有利于人流迅速疏散,不宜紧靠城市主干道。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和设置警示标志。

八、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九、校园应有围墙,沿主要街道的围墙宜有良好通透性。

 

第四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一条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分规划指标和基本指标两部分。学校若分期建设,首期建成校舍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基本指标的规定。

    重点学校、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增列的校舍用房,可另行增加面积指标。

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如表4-1

 

411)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m2

项 目 名 称

            

12

18

24

27

30

36

45

完全

小学

面积合计

3569

4684

5812

6912

生均面积

6.6

5.8

5.4

5.2

九年制学校

面积合计

5500

7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