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
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2006〕川教电10号)
各市州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11号)的要求,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学起,我省将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实施新机制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凡我省享受免收学杂费政策的学生,学校只能按规定向其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和寄宿制学生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的收取标准:非国贫县按我省“一费制”文件(〔2004〕川教电65号)的规定执行;国贫县按每生每期小学45元、初中85元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按实结算,多退少补。除此之外,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包括服务性收费、借读费和教辅资料费等在内的其他任何费用。同时,对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还应免收课本费。
二、对于尚未免收学杂费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教辅资料费项目和标准取消,红线标准相应降低外,其余收费仍按我省的“一费制”收费办法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二○○六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