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花石桥幼儿园章程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职成科 发布时间:2017-09-22 11:18 阅读次数:1271

序 言

花石桥幼儿园创办于1997年,是经过教育局审批合格的全日制幼儿园。我园位于双流区黄水镇红桥5组,建筑大气,环境优美,设施齐全。室外和楼顶都铺设人造草坪活动场地,室内面积达到1536平方米。我园还拥有一支高素质,高学历、年轻化的保教队伍,通过丰富多彩的游戏实践活动,为孩子开启智慧之门,让孩子们在快乐中学习,健康成长。 

我园设有多功能室。沙池,种植园。室内外大型组合玩具等相应配套设施。

我们的办学理念是:“一切为了孩子,服务于家长”。

办学目标是:

1、爱岗敬业,树立良好的园风;科研兴园;精育优教,创办特色幼儿园。

2、学会尊重,学会理解,学会鼓励,保护好奇,支持探索,鼓励创新。

3、把幼儿培养成天真活泼、开朗、身体健康、积极向上的孩子。突出个性,促进每个孩子全面,健康,和谐发展。

我们的办园特色是:艺术教育。

我们的校训是:“面向每一个幼儿,面向幼儿的每一个方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花石桥幼儿园(简称为花石桥幼儿园),英文表述为HSQ Kindergarten,住所地址为双流区黄水镇红柳村三社。

第三条  本园的举办者是翟彬,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本园是一所实施学前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6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园园标是花石桥的拼音首字母大写,HSQ。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园长协助园长开展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幼儿园举办者任命。副园长由园长任命。

第六条 园长对幼儿园举办者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幼儿园举办者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 负责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七条  幼儿园建立园务委员会,实行园长负责制。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各部门工作人员和党团、工会代表组成,园长任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发展规划、招生入学方案、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第八条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条 幼儿园设置保教、财务、医务、卫生等职能部门。其中保教部门负责幼儿园日常教学;财务部门负责幼儿园的财务管理;医务部门负责幼儿园的晨检、体检及带药登记等;卫生部门负责幼儿园的消毒卫生。

幼儿园内设机构负责人由园长任命。

第十一条  园长对教职工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定期进行保教工作考核与聘任。

第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各项制度。幼儿园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表。

第十三条  幼儿园依法健全园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幼儿园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十四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届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幼儿

第十五条  凡被幼儿园收录或转入幼儿园的幼儿,即取得幼儿园学籍,为幼儿园小朋友。

第十六条  幼儿园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幼儿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幼儿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幼儿园综合运用观察、交流为幼儿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幼儿的成长历程。对幼儿的健康体质状况、成长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幼儿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幼儿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幼儿园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十九条  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幼儿园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幼儿园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幼儿园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

(二) 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三) 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四) 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五) 定期向业务主管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保育员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或幼师、幼职毕业。

幼儿园保育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工作;

(二) 在教师的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 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的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 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设备、用具。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中,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医士或护士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业绩突出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不履行职责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幼儿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条  幼儿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幼儿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根据办园实际需要,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幼儿园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办学经费包括幼儿园举办者自筹资金和幼儿园办学积累资金。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幼儿园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的领导下,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幼儿园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中小幼儿园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幼儿园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由园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举办者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园务会议通过,报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举办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