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棠湖外国语学校章程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职成科 发布时间:2017-09-21 17:24 阅读次数:7077

序 言

成都棠湖外国语学校(简称“棠外”,原名四川双流棠湖中学外语实验学校)是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于2003年建成的一所寄宿制股份制学校。本校包括小学部、初中部和高中部。2016年被四川省教育厅批准为“四川省一级示范性学校”。

办学思想:开放、民主、求实、创新。

办学理念:以人为本,为师生的发展创造和谐环境,帮助每位师生走向成功。

校训:仁、德、志、譞。

部训:小学:明理好学;初中:厚德持义;高中:育贤培元。

育人目标:会做人,会求知,会生活,会审美,会健体,会创造,有特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本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本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成都棠湖外国语学校(简称为:“棠外”),英文表述为:CHENGDU TANGHU FOREIGN LANGUAGES SCHOOL,住所地址为: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临港路一段9号,邮政编码:610225。

第三条  本校经成都市双流区民政局批准,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核定办学规模为小学48个教学班、初中60个教学班、高中48个教学班。

第四条  本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本校校标(即LOGO)、校旗、校歌、校徽(见附件)。9月13日为本校建校纪念日。

第六条  本校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的目的是:培养勤劳、善良、智慧的具有华夏传统美德的现代中国人,成为立志高远、意志坚定、勇于攀登的诚实世界公民。

第七条  本校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双流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校由黄光成等780位自然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十条  本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  本校开办资金:陆仟万元。

第十二条  本校的业务范围:

(一)全日制普通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

(二)与中外相关机构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的合作;

(三)办学学制:学历教育的学制分为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高中三年。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分别发给小学、初中和高中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四)招生对象:面向社会招收小学适龄儿童、小学和初中毕业生。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校设理事会,其理事会成员为13人,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参与本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发展项目,教育教学改革和本校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对本校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进行监督、指导;

(三)确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确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确定本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校主要负责人(指正职)和确认由主要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校部门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确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本校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校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的确定;

(十一)组织理事进行办学效益和教育质量的调查研究与评估工作;

(十二)管理本校信息披露事项和各种宣传事宜;

(十三)听取校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校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章程的修改;

(五)本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单位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七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校主要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校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校主要负责人如未进入理事会的,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产生机制采取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视情派遣及在本校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

本校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校财务;

(二)对本校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三)当本校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校设置党总支办、党政办、后勤处、宣招处、艺体卫处、信息技术处、督察室、安全处、工会、校团委等职能部门。

小学部设置:教导处、德育处、少先队大队部等职能部门。

初中部设置:初中政教处、初中教务处、初中研培处等职能部门。

高中部(含国际部)设置:高中政教处、高中教务处、高中研培处、创新人才指导中心等职能部门。

各学部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第二十八条  本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  本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本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本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本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

(三)审议财务预决算;

(四)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五)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

第三十一条  本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双流区民政局和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 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本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本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届对本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本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本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五条  本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本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本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八条  聘任的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校根据学生人数核定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本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第四十条  本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本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校保证教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

第六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二条 本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第四十三条  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深入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四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

第四十五条  招收学历教育学生、境外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家庭、社会

第四十六条  本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本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本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本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本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本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本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四十八条  本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九条  本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本校发展。

第五十条  本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本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集体负责制。本校的法定代表人为:黄光成 。

校长是本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校,对内全面负责本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校拥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学校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第五十四条  本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本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五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成都市双流区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本校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一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理事会决议终止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服务活动的;

(五)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第六十三条  本校终止,应当通过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双流区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单位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支付所欠服务对象费用;

(二)给付教职员工工资;

(三)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四)缴纳所欠税款;

(五)偿还其他债务。

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六条  本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1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与表决的全体理事签名:

出席会议的全体监理会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