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学校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成都市双流区九江新兴学校(简称为新兴学校),地址: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龙池社区5组201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本校由 鲁德保 举办,经教育局登记批准,属公益民办类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实施九年一贯制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23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5人。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董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学校推选产生。董事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确认由主要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学校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
(二)章程的修改;
(三)聘任、解聘校长;
(四)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
(五)审核学校预、决算;
(六)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学校其它重要事宜。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按出席会议会员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监)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学校校长、副校长的聘用(任命)原则或程序为由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任命具有小学高级或中学一级以上的、具有校长资格证和三年以上管理经验的人员为校长或副校长。
第七条 校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主持本单位日常工作,执行董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内部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参加董事会议共商事宜。
第八条 学校发展规划、招生(入学)方案等重大问题由校长决策,决策程序为:校委会、教代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经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一条 学校设置党支部、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安全办、团队等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分别为:
党支部:主要负责党组织建设、组织生活开展及对学校行政督导落实。
办公室:主要负责上情下达、文件接收、接待、教师师德考核,教师档案管理,编制教师工资等。
教务处:制定并实施学校教务、教学工作计划,学籍管理,全面完成教育、教学、教研、教改及学生档案管理等。
德育处:主要负责师德师风、学生思品的教育和管理等。
安全办:主要负责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
团队部:主要负责发展团队组织,开展各项团队活动。
总务处:主要负责后勤保障。
工会、教代会:主要负责沟通关系,联络感情、实施监督等工作。
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机制为:由校长提名,校委讨论后提请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由各职能部门拟订具体条文交校委会集体讨论后;再征求教代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最后提请董事会审阅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实行班级(或走班等)授课制。
(三)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开发原则为以国家课程为主,地方课程为辅,结合本校实际,综合开发、研讨校本课程。
(四)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为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发展纲要》及《新课程标准》要求。开齐课程,开足课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特色发展,全面完成各项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事项。
1、政策法规,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
2、办学目标,学校规划、工作计划。
3、各项规章制度,奖惩、绩效考核方案。
4、各岗位领导职责。
5、评职评定条件、程序。
6、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
1、建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2、制订校务公开议事制度。
3、校务公开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届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七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实施、设备、图书资料。
2、享有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3、初中生完成国家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完成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对学校、教师侵犯人生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3、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4、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5、参加适量的义务劳动。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学期末、学年末成绩评定方式(成绩分值构成):分数(语、数、外)加等级(综合评定为A、B、C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1、教育教学权利。
2、科学研究权利。
3、管理学生权利。
4、按时获取报酬的权利(寒暑假期带薪休假)。
5、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6、参加培训进修权利。
7、晋职晋级和评优选先的权利。
8、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职工聘约。
4、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5、积极参加教研教改活动。
6、对学生进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爱国主义、民主团结、法律法规、思想品德、科学文化、艺术教育。
7、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及参加义务劳动。
8、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
1、按照学校《教职工工作制度》相关条例。
2、对照学校《教职工工资标准》、《教师绩效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和分配。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利用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定期开展家校开放日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办学经费包括举办者自筹、和收取学费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 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 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
1、教代会拟定项目方案。
2、校委会集体研究讨论。
3、提交财务、室董事会审核决定。
4、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双流区(县)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成都市双流区九江新兴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区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成都市双流区九江新兴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