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幼儿园管理,实施依法治园,维护举办者、幼儿园、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方针,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幼儿园名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蛟龙聪慧贝贝幼儿园。
第二条. 幼儿园地址: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馨园路112号。
第三条.幼儿园的性质:由举办者杨小芳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非学历学前教育。
第四条.幼儿园宗旨:幼儿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教育基本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健康+快乐+求知+发展”的新世纪儿童。
第五条.幼儿园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幼儿园的出资者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幼儿园的设立
第一条.幼儿园出资人杨小芳,幼儿园设立时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第二条.出资方式以现金人民币的方式出资。
第三条.幼儿园的办学范围:招收适龄学前儿童。
办学层次:非学历学前教育。
办学形式; 全日制非学历教育。
第三条.幼儿园经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批准后,依法到成都市双流区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幼儿园自觉接受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成都市双流区民政局和九江街道办事处教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幼儿园的管理体制
第一条. 幼儿园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由举办者1人、幼儿园负责人2人,教职工代表2人共5人组成。理事会首批成员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成员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会负责人和成员名单报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备案。
第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园长:
(二) 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 制定发展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 决定幼儿园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负责人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四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
第五条.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确定理事会负责人
(二) 聘任、解聘园长:
(三) 修改幼儿园章程:
(四) 制订幼儿园发展规划,批准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
(五)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六)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 批准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发案:
(八) 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九) 决定幼儿园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所作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成员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七条.理事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由会议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及理事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均为3年,可以连任。
第八条.幼儿园设园长一名,园长人选由理事会决定,报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园长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幼儿园园长的任职条件:具有园长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年龄25----50周岁的身体健康的社会人士担任。
第十条.幼儿园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园长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安全保卫,保证教学质量;
(二).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三).组织管理校舍、设备和经费;组织和指导家长、社区工作:
(四).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提出幼儿园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六).幼儿园理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幼儿园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幼儿园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年召开1—2次会议。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审核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幼儿园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作纪律要求,奖罚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幼儿园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三条.幼儿园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一条.幼儿园聘用教师和其他员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条.幼儿园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幼儿园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幼儿园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四条.对取得教育数学成果和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幼儿园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幼儿园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幼儿园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幼儿园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级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幼儿园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一条.幼儿园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幼儿健康成长,以游戏为主,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条.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不加重幼儿负担。
第三条.幼儿园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条.幼儿园自觉接受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成都市双流区民政局及九江街道办事处教育办公室对教育教学、幼儿园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等监督管理和督导评估。
第五条.幼儿园参照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印发的学前教育大纲安排工作。
第六章 幼儿园财产、财务管理
第一条.幼儿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条.幼儿园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保教费收入;
{三}借款;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幼儿园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条.幼儿园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幼儿园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五条.幼儿园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不低
于年度净资产增加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条 .幼儿园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园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备案。
第七章 幼儿园的变更与终止
第一条.幼儿园举办者的变更,须由原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理事会同意,报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核准后,向成都市双流区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
幼儿园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园长,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核实,向成都市双流区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都市双流区教育局备案,并到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条.幼儿园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通过,报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批准后,向成都市双流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条.幼儿园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终止:
(一) 办校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 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核机关批准的;
(三)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条.幼儿园终止时,举办者负责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条.幼儿园终止时,要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幼儿园的债务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保教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资金。
第六条.幼儿园终止后,原办学者负责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依法到成都市双流区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条.本章程由幼儿园理事会于2017年3月22日表决通过,经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审定,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修改本章程,由幼儿园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备案、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