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电子信息学校章程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督导室 发布时间:2017-04-25 11:34 阅读次数:4379

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中小学章程制定规程》,我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的学校章程编制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着眼服务职能和发展需求,由学校班子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章程编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校长办公会研究、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了由总则、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教学管理、德育管理、教职工管理等十章构成的章程文本,于2015年3月12日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序  言

成都电子信息学校地处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双楠大道888号,学校为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由双流区人民政府主办,隶属于双流区教育局,学制为三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成都电子信息学校章程》的制定,旨在全体师生的凝练共同价值认同,体凸显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着力解决办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突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它将成为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履行公共职责的基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加速学校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以及省市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办学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遵循中等职业教育规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第三条  办学宗旨:学校坚持“以生为本  依托企业  多元办学  创建品牌”的办学理念和“培养技术人才   服务地方经济”的办学宗旨,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综合素质。

第四条  育人目标:学校在“学校企业合一 教师师傅合一  学生员工合一  作业产品合一”的办学思想指导下,建立和创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全面培养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良好的职业素养、坚定的职业精神的,能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的、可持续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条  办学模式:校企深度合作,建立“引企入校、前校后厂”及集团化的多元办学模式。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建成集教学实训、技能鉴定、生产服务为一体,领跑西部、全国一流的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学校校训:崇德尚技  强体立业。校风为:务实向上   积极进取   敬业乐群   崇尚实践。教风:热爱职教   关爱学生   为人师表   业勤技精。学风为:明理诚信   乐观向上   热爱专业   勤学善技

第八条  校徽和校歌

校 徽

3

校 歌  《迎风起航》

第九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总支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

(一)履行校长职责和义务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教改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三)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的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推荐或选聘副校长,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

(四)在学校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五)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学校财产;对财政拨款、学杂费、勤工俭学以及社会赞助或个人捐赠等学校的各种收入,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六)参加培训。

(七)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停聘、辞退或者处分。   

第十二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校,以德治校。

(二)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按《教学大纲》要求开齐各门课程,建设好各类教学设施、基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把德育和安全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抓好教风、学风、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

(三)关心教职工生活,创造条件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及生活条件;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四)切实做好学校行政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选拔工作。

(五)关心、尊重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抓好师资队伍和学科梯队建设。

(六)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好校产和财务,确保学校财产、物资安全。

(七)实行校务公开,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八)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九)清正廉洁,奉公守法,勤政务实,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接受政府审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

第十三条  坚持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是研究、审议、决定学校工作的重要会议,由校长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集并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副校长、中层干部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负责人参加,并派专人负责记录。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

会议主要内容

(一)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指示、文件、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决定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办学特色、计划总结、课时安排、招生考试、师生重大活动、人事安排、考核奖惩、评优选先、职称评定、工资晋升、经费安排、基建、绿化、校舍维修、设备采购、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各类承包合同签定等重大工作事项;

(四)审议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讨论决定各级各部门对学校个人、集体的表彰、奖惩等。

(六)讨论和研究校长认为有必要讨论和审定的其他行政事宜。

第十四条 党总支在学校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负责学校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参与学校重大决策。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并支持他们根据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校团委、学生会应发挥其组织作用,团结和带领广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并对校长进行民主评议,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三)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四)审议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及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

(五)审议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学校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设行政办、教务处、科研室、德育处、招生就业处、安全处、总务处、信息中心、外事办,每个科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正、副主任各1名,按需聘任。各处室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第十七条  建立中层干部聘任制度。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中层干部竞争上岗、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把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集聚到学校发展的大业中来,推动学校发展。原则上中层干部每三年一聘,对考核合格的中层干部可续聘,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部两级管理。设电子、机械、现代服务三个专业部,全面负责本部的教育教学及学生管理工作;学校各组织、各机构及各级干部“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分工合作、相互监督”,保证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

第十九条  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其中行业、企业参与人员比例不低于30%),形成多方合作决策机制。

理事会职责是: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专业设置、重大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研究、审议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方式、途径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建议;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条  深化集团化办学。创新专业职业教育集团发展机制,提升专业职教集团发展水平,突出特色、示范及辐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校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校内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每周二下午为校长接待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接受上级行政、督导部门的督导和评估,接受审计、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检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探索以工学结合为核心的人才培养制度。实行工学结合的学习方式,根据真实生产、服务的技术和流程建设教学课堂环境,根据产业和企业发展的实际问题设定教学和研究课题;加强学生实训、实习和研究性学习环节,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兴趣,形成工学结合、以工促学、工学相长的教学模式。

第二十五条  积极探索和完善“现代学徒制”。积极与企业联系,开展订单培养,与企业联合制定培养计划、课程方案和实习实训流程。

第二十六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设置专业,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学校专业建设,形成长效的“专业调研和动态调整”机制,使专业设置与产业调整对接。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或教学指导方案,制订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选编教材和装备教学设施。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课程(专业课与文化课比例符合规定,设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地方和校本三级课程管理政策,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发校本教材,推动精品课程建设,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九条  建立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以适应学生个性化发展、跨专业选修、工学结合的要求;推动评价机制改革,建立家长、社会、行业、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多方参与的评价机制。

第三十条  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书”制度。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当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开展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十二条  教学研究机构要加强教研和科研工作,积极组织教师参与教学科研活动。

第三十三条  根据职业教育特色和规律改革校内考试制度(如以赛代考、以证代考等)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要报校长审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德育管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德育工作。坚持立德树人,全面贯彻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以“养成常规道德、习得职业道德、增强人文修养、培养健康人格”为德育目标,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培养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良好的职业素养、坚定的职业精神;身心健康、具有一定艺术鉴赏能力的,能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的、可持续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十六条  推进以志愿者为载体的素养教育,让“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深入人心;建立素养教育课程体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

第三十七条  育人体系。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育人合理。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班主任业绩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八条  家长委员会。学校按照有关法规程序组建家庭委员会。学校为家庭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九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注重打造企业文化,充分发挥环境育人作用。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四十条  按照相关要求开足德育课课程,发挥德育课在德育工作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

第四十一条  以《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为依据,建立和完善德育学分制,加强德育过程的评价管理,建立学生德育档案。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人事管理规定,科学设置各类岗位,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业技能课教师保持合理比例,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岗位和兼职岗位相结合的岗位管理办法,逐步提高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师型”教师比例,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学校教师聘任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定员、定岗、定责的基础上聘任、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程序和制度。

第四十五条  建立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教师聘任制度,在核定编制内自主聘任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担任专兼职教师;建立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

第四十六条  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应当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鼓励教师参加高一级学历进修或提高业务能力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 ,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与行业实践及指导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证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师德考评奖励机制,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

第五十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

2.学术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3.管理学生权: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4.获取报酬的权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6.进行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3.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培养目标,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并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二条  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五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入学注册、课堂教学、成绩考核、实习实训、学籍变动、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以及毕业、结业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完成学业、各项考核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学生予以奖励,对违反《成都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的学生,依情节轻重,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五十五条  引导、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等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生除了享有教育法规定的上述权利外,还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其他权利,主要有政治权、人身权、劳动权、休息权等等。

(二)学生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法制教育,知法守法,具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知识和技能,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参加顶岗实习和社会实践。

5.遵守学校的一切管理制度。

第七章  招生管理与就业服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管理部门的要求,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应当真实准确,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建立规范的学生校外实习实训制度、安全制度、学生就业跟踪制度。

第六十条  加强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第八章  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

第六十一条  后勤财务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

第六十二条  做好校园总体规划,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满足发展要求,体现职业教育特色。加强校园建设和管理,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第六十四条  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规范收费和财务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做好预、决算工作。

第六十五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健全资助体系和监管机制。

第六十六条  认真做好资产的登记、使用、维护、折旧和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设施设备采购、管理和使用制度。加强对教学设施,实习实训设施的管理。

第六十八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经费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内审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  加强后勤管理工作,做好膳食、宿舍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七十条  制定安全预防、日常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全面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  学校应当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食堂等学校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十二条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卫生意识。

第七十三条  保障校内活动中的师生安全,保障由学校组织或批准的校外活动中师生的安全。加强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

第七十四条  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的联系,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第七十五条  建立健全卫生工作制度,设立保健室,开展健康教育及环境卫生督查,认真防治传染病,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加强食堂和小卖部的监管,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同意,报双流区教育局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七条   学校及各部门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定的各类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予以修订和废止。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校长办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