棠湖中学教育集团发展章程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督导室 发布时间:2017-04-25 08:52 阅读次数:58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深入落实全域成都发展理念,适应天府新区发展需要,推动双流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共双流县委、双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决定〉》(双委发[2009]43号)、《中共双流县委、双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双委办[2009]71号)、《双流县教育局组建一批基础教育名校集团的通知》(双教字[121]号)、《双流县教育局关于组建调整名校集团的通知》(双教函[2012]13号)、《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名校集团信息情况的通知》(成教函[2014]214号)等文件精神,也为确保棠湖中学教育集团有序、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棠湖中学教育集团由双流区教育局报请双流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成立,由双流区教育局直接领导。

第三条 集团宗旨:本着“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办学宗旨,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升集团品牌质量、品位,实现集团成员单位的资源共享和利益共享,以优质的教育环境与教育资源,努力实现“集团发展,教师快乐,学生成长”的教育理想,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四条 棠湖中学教育集团以棠湖中学为龙头学校,东升一中为成员学校。

棠湖中学与东升一中的关联性质为合作型关系,其合作原则为:原则共商,资源共享,学校共进,品牌共建。按照相关规定,成员学校须挂“棠湖中学教育集团成员学校”校牌,与龙头学校共享管理理念、教育教学、校本教研、师生交流等资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管委会组成 按照区教育局相关要求,棠湖中学教育集团成立集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集团最高决策机构,由棠湖中学校长、副校长和成员学校校长、副校长组成。

第六条 管委会职责 1、管委会遵照集团章程,承担集团的领导工作,对集团政策制定和调整、人事任免、会议召开等重大事项共同商量做出决策;2、管委会协调各成员学校之间的教育、教学及管理等方面的交流活动;3、管委会应充分发挥领导和纽带作用,确保整个集团在区内、市内乃至全省基础教育的领先地位;4、管委会协调本集团的对外形象宣传,不断提升集团的品牌效应。

第七条 集团机构设置 集团管委会下设集团秘书处(办公室)、德育管理中心、教学科研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各部门负责人由管委会协商决定。

(一)集团秘书处(办公室)职责:1、负责集团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经验总结、资料收集、档案管理等常规事务;2、联络各成员学校,协调集团活动安排;3、加强集团文化建设和对外宣传,树立、提升集团品牌形象。

(二)德育管理中心职责:1、搭建多种平台,创造优质德育环境,培养学生情商;2、通过召开班主任工作论坛或德育科研等形式,让集团全体班主任在交流和分享中共同提高,提升班主任工作水平;3、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集团学生“手拉手”结对活动或学习经验交流等校际学生交流活动,以实现集团内初、高中兄弟学校之间的有效衔接。

(三)教学科研中心职责:1、建立和完善集团内教学科研活动合作机制和制度;2、整合教学资源,提高课堂教学效益;3、加强校本科研,促进课程改革,提高教学质量;4、强化集团师资培养,促进教师专业成长;5、每年组织一届教学科研年会,总结科研经验,展示成员学校教学科研成果;6、由龙头学校牵头,每学年组织开展一次学生学科竞赛,并设置相应奖励方案;7、建设集团信息网络,开发共享教学资源。

(四)后勤服务中心职责:负责集团内各项后勤服务和保障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后勤服务交流活动。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龙头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1、龙头学校受区教育局委托,与成员学校协商双方合作事宜,签订具体合作协议;2、龙头学校向领办型成员学校输出品牌、管理,派出管理团队;3、龙头学校与合作型成员学校在管理理念、教育教学、教研活动、教师交流活动等方面共享资源,共商共进;4、龙头学校与集团兄弟学校共享办学资源;5、龙头学校应承担教育集团根据集团整体利益所安排的具体工作和任务;6、龙头学校设置集团师生奖励基金。

第九条 领办型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1、领办型成员学校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同时,应接受龙头学校的领导;2、领办型成员学校与集团其它学校共享办学资源;3、领办型成员学校根据与集团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享有相应权利和优惠政策,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4、领办型成员学校应承担教育集团根据集团整体利益所安排的具体工作和任务;5、领办型成员学校应积极配合龙头学校落实集团师生奖励基金相应工作。

第十条 合作型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1、合作型成员与集团其它学校共享办学资源;2、合作型成员学校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同时,应根据与集团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享有相应权利和优惠政策,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3、合作型成员学校应承担教育集团根据集团整体利益所指派的具体工作和任务;4、合作型成员学校应积极配合龙头学校落实集团师生奖励基金相应工作。

第十一条 本集团所有学校都应自觉遵守集团章程,自觉维护集团声誉。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解释和生效

第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准,并作出相应修改。

本章程经棠湖中学教育集团管委会全体成员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方可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棠湖中学教育集团管委会。

第十六条 本章程报双流区教育局批准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集团的组织与行为、集团与学校、学校与学校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