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水初级中学章程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督导室 发布时间:2017-04-24 17:54 阅读次数:5081

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中小学章程制定规程》,我校成立了由张卫东校长任组长的学校章程编制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着眼服务职能和发展需求,由学校班子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章程编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校长办公会研究、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了由总则、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学生、教职工、学校与家庭社会、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附则等七部分构成的章程文本,于2017年3月25日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序  言

成都市双流区黄水初级中学位于双流区黄水镇古榕街21号,地处双流区城西南方向5公里处的川藏路旁。学校前身为创建于1940年的黄水乡第一国民小学;1950年9月,改称为黄水第一中心小学;1970年单设初中,校名为“双流县黄水公社初级中学”;1983年更名为“双流县黄水初级中学”;1992年11月,撤乡建镇,原“双流县杨公初级中学”合并于本校,学校更名为“四川省双流县黄水初级中学”;2016年3月,双流撤区建区,学校现更名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水初级中学。

学校占地27亩;“忠孝达天下,礼义走四方”的校园文化建设,主题鲜明;校园文化广场环境优美;各类功能室齐备达标;学校档案管理达省二级标准。

学校现有教学班12个,学生500余人;教职工66人,其中中学高级教师14人,中学一级教师35人;专任教师本科学历达100%;区级及以上各类优秀教师28人。

学校秉承“以人为本,整体优化,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以改革为动力,以“创新机制”为突破口,以“五化管理”为主线(即:规范化、目标化、高效化、标准化、人文化),以“五大工程”建设为抓手(即:师资队伍精良工程、办学条件优化工程、教育质量提升工程、素质教育实施工程、校本课程建设工程),着力构建一所“学有良教,质量上乘,人民满意”的新优质学校。

学校本着“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负责”的宗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把每位学生培养成为“志向高远,身心健康;习惯良好,人格健全;基础扎实,特长明显;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初中毕业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质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水初级中学(简称为黄水初中),英文表述为Huangshui  Junior  Middle School  District  Chengdu  Sichuan  Province,校址: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古榕街21号。

第三条  本校由双流区教育局举办,经双流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机关批准,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实施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18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标识

校徽

hs

校歌:《梦想乐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由区教育局依法任命,副校长的聘任按照双教函〔2015〕101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校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和义务:

校长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校长职责和义务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教改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三)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的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推荐副校长,按规定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 

(四)在学校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五)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学校财产。对财政拨款、学杂费以及社会赞助或个人捐赠等学校的各种收入,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六)参加培训。   

(七)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停聘、辞退或者处分。   

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正确履行校长职责。   

(三)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按要求开齐各门课程,建设好各类教学设施、基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把德育和安全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抓好教风、学风、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   

(四)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切实做好学校行政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选拔工作。

(六)关心、尊重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抓好师资队伍和学科梯队建设。   

(七)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好校产和财务,确保学校财产、物资安全。   

(八)完成培训任务,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九)尊重和依靠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

(十)实行校务公开,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十一)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等对学校工作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十二)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七条  学校发展规划、招生(入学)方案等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问题由集体决策,决策程序为: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需按照《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水初级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由校长办公会多方调研论证提出,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实施。

第八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课程与教学处、安全处、德育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由校长办制定。

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按照双教函〔2015〕101号的规定执行,具体流程包括:

(一)学校成立中层干部竞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公选方案,公选方案报区教育局审查同意。

(二)公布竞聘职位、任职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

(三)组织公开报名(可以个人报名、组织提名或民主推荐),进行资格审查。

(四)组织竞聘,竞聘应当进行笔试,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演讲、教职工投信任票等。

(五)经学校党总支(党支部)考察、讨论通过,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教育局备案审查,备案批复后由学校任命。

(七)学校组织进行廉政考试和谈话,校长聘任上岗。

(八)中层干部的任免文件报区教育局。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一经通过,具有同学校章程相应的法律效应。

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

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提出草案→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修改→全校教职工讨论修改完善→职代会联席会议汇总教师意见后讨论修改→再次向全校教职工公示→交由职代会(联系会议或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公示、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建立年级组、学科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国家课程实行班级授课制,社团课程和部分校本课程实行走班制。

(三)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开发的原则为:

一是整体推进:三级课程的整体推进,深入推进全部课程的一体化构建,基于孩子的整体发展需要将国家、地方、校本三级课程整合成一个有序而高效的学校课程体系。

二是规范协调:规范是指国、地课程的开齐、开足、开好,齐全完备。协调是指国家、地方、校本课程之间的互补,考虑比例关系、空间关系和时间关系。

三是适合可选:适合是基于学校环境、条件、教师能力素养,以及“本土”的实际,根据学生的个性需求、认知规律、成长规律进行课程建设。

(四)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把每位学生培养成为“志向高远,身心健康;习惯良好,人格健全;基础扎实,特长明显;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初中毕业生。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按照成都市校务公开标准化实施的相关要求,本校校务公开分为向职工公开的事项内容和要求、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和要求,主要包括:单位重大决策事项、单位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导干部廉洁从业重大事项、其他事项等。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届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六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除充分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外,还充分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 参加学校课程计划内的各项活动。初步了解和使用各种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在课堂教学中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有保留自己独立见解的权利。

(三)有要求教师公正评价自己品行或学业成绩的权利。

(四)有对教学设备、设施、仪器有可能危及自己合法权益情况,提出调换或整改的权利。

(五)参与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权利。

(六)对学校批评、教育或处分不服、评价不公有要求复审的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除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中学生守则》中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养成良好品行。

(二)认真听课、积极思考、努力保质保量完成作业。

(三)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                               

(四)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和纪律处分,必要时按照规定转送工读学校。       

(五)爱护学校公物和环境卫生。

(六)认真履行学生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记录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学期末、学年末的成绩评定方式为综合评定,坚持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双流区教师退出机制,执行教师退出条款。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转岗、待岗学习、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师除充分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外,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采取各种教学方法进行课堂教学和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二)进行科学研究,参加学术团体,自由发表自己的学术见解。                        

(三)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

(四)科学评价学生品行或学业。  

(五)有应聘和拒聘权利。有了解落聘或解聘原因的权利。

(六)了解对教师的考核、晋职、升级情况,对考核、晋职、升级不公有提请复核的权利。

(七)有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权利,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工作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校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服从学校工作安排。

(二)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认真进行教学工作,完成教学任务。注重因材施教,培养学生会做人、会生存、会学习、会创新,使每一个学生都有所发展。

(三)积极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四)关心和爱护学生,注意学生在校意外伤害事故的防范,并积极参与救助。

(五)积极参与和关心学校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做三个文明建设的表率。                           

(六)努力学习和钻研,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和业务水平。

(七)遵守学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主动为学校档案工作服务,定期上交各种归档材料。

(八)认真履行教师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

(一)能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全体教职员工爱校、爱岗、敬业、奉献的精神,进一步体现多劳多得,优质优酬,不劳不得的宗旨。

(二)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办,百分之十五作为班主任工作绩效考核奖励。

(三)有重大师德事件和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和学校实际,聘请自聘教师、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实践活动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校级、班级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国际、区域、校际间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办学经费包括工资和福利的个人经费、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经费、学校日常公用经费和校舍日常维修维护经费、项目专项经费等。所有经费由上级财政下拨。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1.大宗物品采购和符合招标范围的基建类项目:相关使用科室申请-职代会决议-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按照批复实施建设及采购。2.一般性物品采购和零星维修维护项目:相关使用科室申请-比选采购-财经审查小组审核。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办公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双流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双流区黄水初级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