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第一初级中学章程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督导室 发布时间:2017-04-24 17:38 阅读次数:7830

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中小学章程制定规程》,我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的学校章程编制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着眼服务职能和发展需求,由学校班子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章程编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校长办公会研究、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了由总则、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教育教学管理、教职工管理等七部分构成的章程文本,于2017年3月15日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序言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第一初级中学,始建于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坐落于天府新区西航港经济技术开发区。1994年迁于现址,学校占地面积60余亩。

学校原名为华阳县石羊镇区立第三初学,位于白家乡场镇正街的古关帝庙内。1933年更名为白家乡中心国民学校。1949年解放后,命名为华阳县白家乡小学。1965年双流、华阳两县合并列名为双流县白家公社小学校。1966年改名为双流县白家公社小学革命领导小组,1969年学校开始试办附设两年制初中班。1970年定名为双流县白家公社中学校,扩大了初中招生,将小学下放给大队办学,同年高完中教师下放到公社初中任教,从而推动了社中迅速发展,正式建立了社中领导班子。1972年试办二年制高中班一个,初中班三个。1973年经县委批准建立了中共白家中学党支部。1978年开办高中班两个,初中班六个。1980年按国家规定改制为三年制初中。1981年地名普查后,定名为四川省双流县白家初级中学,原国家教委副主任柳斌同志还亲笔为白家中学题写了校名。2005年白家镇拆镇建街道办后,学校正式更名为四川省双流县西航港街道第一初级中学。2016年双流县撤县建区后再次更名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第一初级中学。

学校先后获得“全国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四川省阳光体育示范校”、“四川省教育信息化技术试点校”、“成都市新优质学校”、“成都市现代教育技术示范校”、“成都市传统体育项目学校”等称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章程概述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依法治校水平,加速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应当以本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开展社会活动。

第二节 学校名称、简称、办学地点

第三条 学校名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第一初级中学

第四条 学校简称:西航港一中

第五条 办学地点:双流区西航港新街327号

第三节 办学体制、学制和办学规模、隶属关系

第六条 办学体制: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七条 学制:三年

第八条 学校办学规模:按区教育局规划适时调整

第九条 学校隶属关系:学校隶属于双流区教育局主管

第四节 办学宗旨与任务、培养目标、发展定位和特色

第十条 办学宗旨与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把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眼发展学生核心素养,注重学生文化基础、自主发展和社会参与的培养,培育健康体魄和艺术素养,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每个适龄青少年接受高水平义务教育,促进本地区初中教育均衡发展。

第十一条 培养目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特等方面全面发展,实现基础扎实,品行高雅,特长明显,多元发展的育人目标。

第十二条 发展定位:继承和发扬学校办学传统,巩固和发展所取得的成果,坚持办学特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课程建设和高效课堂建设,不断提升教育质量和发展内涵,扩大办学影响力和辐射力,在稳定发展中努力将学校建设成文化高雅、教育优质、管理科学、特色鲜明、示范办学的区域品牌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特色:

(一)学校文化:

1、校训: 格物致知 博学笃志

2、办学理念:弘爱求实,人人发展

3、校风:立德笃学,和谐奋进

4、教风:爱生敬业,科学创新

5、学风:乐学善思,勤奋求真

6、人文精神:爱生敬业,亲师乐学,和谐发展

       7、校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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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徽含义:圆形图案以“西航”的汉语拼音开头字母“X”、“H”变形组合为人的运动形象,蕴含“止于至善,追求卓越”,表示西航港一中全体师生团结奋进,和谐发展。

8、校歌:《我的校园我的梦》

9、学校微信公众号:双流西航港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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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学校微博:双流西航一中

http://weibo.com/u/3459018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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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学校网址:http://www.slxhyz.net

(二)素质教育特色:

1、持续开展“学科课程”与“活动课程”有机结合的课程建设。深化“五环四案三导”课堂教学改革,丰富“引导生成式”课堂教学模式内涵,促进学生主动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提高国家课程的实施效率;将“活动课程”与国家课程中的综合实践课和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一体化,满足学生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需要,使每个学生都能在校园生活中享受成长的进步与快乐。

2、关注学生学习兴趣,挖掘个体潜力,满足学生需要,促进个性发展。让学生“艺体2+1课程”成为持久、永续的“活动课程”实施载体,彰显学生的艺体特长,培养学生的艺体修养。

(三)教育教学特色:

1、坚持德育首位,活动价值取向追求“重成人、重养成、重内化”的“三重并举”;活动目标追求“立远志、求进取;树典范、扬正气;重参与、强自律”;活动内容选择上“贴近社会实际、贴近学生生活、贴近学生成长”;日常行为做到“知行合一”,让每个学生成为有社会责任感的人。

2、着力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引导生成式”成为课堂基本教学模式和主流教学主张、教学文化自觉,“滚动走、夯基础、勤反馈、及时补,重启迪、强能力”是教学基本策略,从微观上指导教学各环节把握;“我要学”、“我会学”、“我能学”成为学生学习自觉,让学生走出学校、离开老师仍然会学习。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由区教育局直接管理。学校按编制设置副校长等校级干部岗位,下设教务处、教科室、德育处、安全处、总务处、行政办公室、国际交流与信息技术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在校内建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中层干部的聘任按照双教函〔2015〕10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在校长负责制的总领下,建立并实施岗位责任制、全员聘任制、考核奖惩制。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法人代表,由区教育局依法聘任,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

校长有下列职权: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聘任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财务基建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除重大基建项目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

(四)自主招生管理权。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按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在本学区内实施招生。

第十八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执行。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起的重要作用,主动接受干部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评议。

(五)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和集体智慧的力量,发挥全体教职工的整体功能,同心协力,合作互补。

(六)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七)规范学校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积极推进校舍、教学设施、教学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八)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九)创造条件,不断改善、提高教师福利。

(十)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带头实干,开拓进取。

第十九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党支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所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党支部领导下,依靠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条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支持学校颁布施行。

(三)讨论教职工的福利分配等问题。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由党支部、行政、工会等代表参加的调解小组,负责接受师生申诉,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处室设主任一人,根据工作实际设置副主任岗位,是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行政等方面工作。年级部设行政分管和教研组长,负责本年级部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分别设年级部和教研组。年级部和教研组在学校常规管理、教学研究、提高质量、深化素质教育等方面积极主动工作,创出特色。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中学管理规程》,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其它各项工作以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主要内容: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为新世纪培养创新型人才,让每一个学生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坚持以人为本与制度相结合,让每一位教职工成为管理的主体,以公平、公开、公正达到民主与和谐;坚持自主与严格相结合,让学生学会生活、学会合作、学会学习、学会健体、学会创新。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开足、开好。以此基础上开设好学校的选修课程、校本课程。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编制具备学校特色的校本教材。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大力创设校园普通话氛围。教师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标准,强化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教学活动。

第三十条 坚持教学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保证教学设备利用率,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一条 依据省教育厅《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班级不得擅自停课。停课半天以上需报区教育局批准,认真贯彻《课堂教学常规》,并不断完善课堂管理制度。实行四十分钟课时制。

第三十二条 每学期期末在教育局的指导下进行期末考核。

第三十三条 任课老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业余时间进行有偿集体补课,不参与任何社会力量办学,不得歧视后进生。任何教师不得兜售或强行搭配出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其他书籍,不得将编印的复习资料、试题等在学生中推销。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教科室和总务处根据学校发展,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升设备档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三十五条 严格履行保护少年儿童和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法律职责,积极贯彻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第二课堂教育,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心理、健壮体魄和健全人格。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加强行政领导值班和教师值周工作,开展班级的检查、评比。培养学生自觉执行本校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习惯。

第三十七条 全体师生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开展丰富多彩、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活动;有益健康的文体活动,营造团结协作、紧张有序的学校生活氛围。争创市、省级校园环境友好示范学校。

第三十八条 坚决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妨碍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不良影响。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设点摆摊。学校门前不得设有网吧、电子游戏机、卡拉OK厅、溜冰场等影响师生工作学习的娱乐场所。

第三十九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充分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闲置”。

第四十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各处、室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一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讲求实效。

第四十二条 各岗位职工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各岗位按照择优竞争上岗的原则,学校每年与其签订岗位合同,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学校可以让其转岗或不再聘任。

第四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于财政全额拨款,学校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四十四条 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依法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

第四十五条 规范实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检察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切实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四十八条 保持教室、办公室、实验室等窗明几净,物品设施排列有序。

第四十九条 师生车辆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交通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财产安全,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 教师职工管理

第五十一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教师应自觉按《教师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服从领导,勤恳工作;钻研业务,崇尚科学;热爱学生,为人师表;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第五十三条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

第五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评聘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接受继续教育。

第五十五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六条 教师应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期初有教学计划,期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五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工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正确的考核。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相应的教育、批评和处分。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九条 根据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依法招收符合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入学。

第六十条 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报教育局批准后,可准其休学。期限为1年,不得提前或延迟复学。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法实施教育资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对学习优秀的学生实行奖励。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要求建立电子学生档案,按学期记载学生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情况,学生受学校以上奖励应记入学生档案,毕业离校后,学校保存备查。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颁发,学生档案,各项纪律制度。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三)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情操。

(三)勤学苦练,培养能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严格遵守学校的规范,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

(五)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区教育局核准通过后组织实施。章程的修订须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方可通过,并报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执行中的解释权在学校行政办公室。自区教育局核准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