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学校章程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督导室 发布时间:2017-04-24 11:47 阅读次数:3920

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中小学章程制定规程》,我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的学校章程编制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着眼服务职能和发展需求,由学校班子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章程编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校长办公会研究、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了由总则、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学生、教师等七部分构成的章程文本,于2016年9月12日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序  言

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学校是一所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学校始建于2006年5月,由原黄龙溪初中和原黄龙溪镇中心小学合并而成。学校提炼了“生活、求知、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确立了建设特色名校,创建“龙腾文化”教育品牌的办学定位。学校以崇德尚能   继往开来为校训,培养热爱生活、善于学习、勇于实践、敢于担当的“小龙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学校(简称为黄龙溪学校),英文表述为Huanglongxi School,住所地址为: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镇黄龙社区一组201号。有一所校区: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学校佛洞校区,住所地址为: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镇东岳村。

第三条 本校由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举办,经双流区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批准,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实施九年一贯制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36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标识

学校校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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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歌:小龙人之歌;学校建校纪念日为每年的6月1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学校校长、副校长由区教育局党组聘任。

第六条 校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等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策权。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名或任免学校中层干部,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三)依据规定结合实际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校内结构工资制等人事制度的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改革方案和措施在在征求学校党组织意见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报主管部门批准,由校长组织实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重大奖惩听取党组织、工会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合理支配、使用学校经费,实行一支笔批核。

(六)行使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七条 学校发展规划、招生(入学)方案等重大问题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策,决策程序为:

(一)学校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多方调研,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订,拟定出初稿。

(二)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

(三)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八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条 学校内设行政办公室、课程与教学处、安全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分别如下。

(一)行政办公室

1.负责做好教师外出登记及考勤工作、车辆安排。

2.负责各种会议的布置、安排。

3.负责各级领导和来宾的接待工作。

4.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和工作。

5.负责文件的收发和保存及档案工作。

6.做好校长分配的其他工作。

(二)安全处

1.负责学校学生德育品德教育和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德育工作计划,检查并总结学校德育工作。

2.负责团队工作、学生干部和德育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工作、学校体育、艺术、卫生工作、学生社团活动。

3.负责做好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行为规范教育、法制安全教育。

4.对班主任进行指导、培训、检查、考核。

5.做好校长分配的其他工作。

(三)课程与教学处

1.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的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检查并总结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2.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制度建设工作。

3.负责教育教学科研、学籍档案、课程建设、信息工作、随班就读、教职工继续教育等工作的管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4.做好校长分配的其他各项工作。

(四)后勤处

1.负责总务后勤的管理工作,制定后勤工作计划并落实,做好总结评价工作。

2.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贯彻勤俭办学的原则,主动配合校长积极筹措办学资金,协助校长安排使用好各项经费,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3.检查管理好学校的财产,使其发挥应有的效益,及时检查、维修校舍、设备、设施等,购置分配办公用品及师生教材课本,做好绿化美化等工作。

4.做好校长分配的其他工作。

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由校长提名,全校教职工投信任票,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

(一)学校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多方调研,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订,拟定出初稿。

(二)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

(三)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十二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建立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开发原则为国家课程校本化,校本课程特色化。

(四)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事项。

1.招生计划和招生入学条件。

2.收费情况。

3.评优选先和职称晋升等。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方式和程序。

1.申请:向学校依申请公开领导小组申请。

2.受理:符合要求的,由学校依申请公开领导小组受理。

3.答复: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六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2.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3.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条 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计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学期末、学年末成绩评定方式由定性和定量构成的综合性评价。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多劳多得,优劳优酬。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办学经费全部为财政预算拨款。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小型的由校长办公会决定,大型的由教代会讨论决定,并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10人以上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双流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双流区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