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公兴初级中学章程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督导室 发布时间:2017-04-24 11:43 阅读次数:3720

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中小学章程制定规程》,我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的学校章程编制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着眼服务职能和发展需求,由学校班子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章程编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教师代表大会讨论、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了由总则、主要职能、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学生、教师等八部分构成的章程文本,于2017年3月27日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公兴初级中学,地址:成都市双流区公兴街道办事处湾河东街43号。

第三条  学校由双流区教育局举办,经双流区委机构编制办公室登记机关批准,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初中三年的义务教育。

第四条  学校接受双流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兴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的领导,实施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执行“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发挥学生的个性特长。

第六条  学校以“笃学为公、兴礼达雅”的办学理念和“励志笃行、精业图强”为校训;倡导“文明、和谐、务实、创新”的校风;“学习、团结、勤政、廉洁”的领导作风;“严谨、灵活、探究、爱生”的教风和“自觉、刻苦、乐学、尊师”的学风。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七条  学校依法为受教育者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思想道德养成、发展智力的培养技能、进行科学探索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第八条  学校教育有双重任务:一方面为高一级学校培养和输送素质良好的优秀学生;另一方面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劳动后备人才。

第九条  学校重视和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坚持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教育为基本内容,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为主线,以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为基础,使受教育者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十条  学校把教学工作作为中心工作,执行国家教育课程计划,贯彻课程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重视体育卫生工作,增强师生体质,保护师生的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  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逐步实现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十三条  学校的设备设施向社区开放,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做到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任免,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对外代表学校。在校内的行政管理中,校长在党支部和教代会的监督下,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十五条  学校副校长及其他中层干部按照双教函〔2015〕101号的规定执行任免。

第十六条  决策机构

(1)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校级干部、中层干部参加,讨论和决定学校的日常事务和重大事项。

(2)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校级干部、中层干部及相关人员参加,讨论决定学校“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等事项,对重大事项进行议事决策。

(3)教职工代表大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召集,教代会成员参加,讨论和决定学校提交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执行机构

(1) 办公室:负责学校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搞好综合性服务工作。

(2)德育处:负责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管理,通过教学班执行行政办公会议关于学生德育方面的工作决策。

(3)课教处: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课程改革工作,通过年级组和教研组执行行政办公会议关于教学方面的工作决策,落实教学常规,执行课程计划,进行课程的管理、组织、监督和调控。

(4)安全处:负责学校的常规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进行全方位的监管,通过德育处、课教处、总务处执行行政办公会关于学校安全方面的工作决策。负责学校师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

(5)总务处: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管理工作,理好财,管好用好校产,搞好校舍建设,负责校园绿化、美化,为教育教学提供保障服务。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

(1)学校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对行政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负责学校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和执行。

(2)学校工会是教职工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负责学校工会会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工会工作。依靠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依据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生学习及日常行为管理,通过德育处、班主任、家委会三级共同管理,完善管理机制,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全面发展,创新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充分利用三级资源室,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关注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或申报上级有关部门给予助学金资助。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享受以下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学习需要使用教学设施、设备、资料,接受平等教育。    (2)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3)参与学校管理,评议教师和学校工作。    (4)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及《公兴初中学生守则》等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热爱学习,自主、自觉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参加学校综合实践活动。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进行休学、复学、转学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评价:以人为本,展现生命价值,学校遵循发展性、多元性评价原则,为学生建立个人成长手册;学期结束,采取自评、他评、教师评、家长评等方式全面评价学生,并促进其全面成长,健康成长、幸福成长。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多劳多得,优质优酬。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主动与家庭、社会沟通,整体规划学校育人的各个环节,统筹协调学校、家庭、社会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实现学科育人、过程育人、全员育人。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育人目标,结合学年课程设置,聘请兼职教师或校外辅导员,所涉人员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设立家长委员会:学校按照公开、公平、民主的原则,组织学校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成员,再经校务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若成员因故变更,新增加人员须经家长委员会成员2/3审议通过产生,再报校务委员会备案。学校要为家长委员会提供开展工作的条件,充分保证家委会成员发挥参与管理职能。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现有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学校积极配合社区各种公益活动,并定时向社区开放学校文化设施及体育场地。

第三十七条  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学校加强内涵发展,积极与优质学校、特色学校、同类学校进行交流合作,丰富学校资源文化,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全部为财政预算拨款。

    第三十九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 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 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双流区政府及双流区教育局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开始试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长提出意见,交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后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双流区公兴初级中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