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6-09-27 11:11 阅读次数:4997

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审批   

2.办理单位: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4.办件类型:承诺件

5.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6.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窗口电话:028-85817065

9.投诉电话:028-85817119    028-85811009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中心一窗式接件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第二步:区政务中心一窗式接件窗口接件(材料形式审查);

第三步:受理(政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

第四步:现场勘验(材料审核通过后,教育局行政许可科组织人员现场勘查);

第五步:教育局结合材料审核意见、现场勘验意见,做出审批意见(换发办学许可证)。

    对于可以现场补正材料的允许现场补正;对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申请人理由,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材料

依据申请事项的不同,分别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学校(机构)分立、合并变更申请材料:
1.学校(机构)财务清算报告(学校应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办学期间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全面清算;收原件一份); 
2.在校学生安置方案(如果有在校学生,应该保证学生妥善安置、继续学习;举办者签字盖章;收原件一份);
3.民办学校(机构)关于分立、合并的请示,董事会(理事会)有关民办学校(机构)分立、合并的会议纪要(全体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名签章,应有2/3以上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同意通过;收原件一份);
4.《举办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单位举办时适用)并附单位合法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团体的社团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5.《举办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个人举办时适用)并附举办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及专业证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二)民办学校(机构)办学层次、类别变更申请材料:

1.民办学校(机构)提出的变更办学层次、类别的申请(加盖鲜章;收原件一份);

2.董事会(理事会)有关民办学校(机构)变更办学层次、类别的会议纪要(全体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名签章,应有2/3以上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同意通过;收原件一份);

3.非学历教育学校(机构)申请变更为学历教育学校的,按照“民办初中、小学设立”程序进行并提交有关材料。

(三)民办学校(机构)名称变更申请材料:

1.民办学校(机构)提出的变更学校名称的申请(加盖鲜章;收原件一份);

2.董事会(理事会)有关民办学校(机构)名称变更的会议纪要(需全体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名签章,应有2/3以上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同意通过;收原件一份);

3.民政局《核名通知书》(收原件一份)。

(四)民办学校(机构)举办者变更申请材料:

1.举办者提出的举办者变更申请(加盖鲜章;收原件一份);

2.学校(机构)财务清算报告(学校应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办学期间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全面清算),学校财务清算如有债权债务就做出债权债务清偿方案(如最后债权、债务不明不得变更;收原件一份);

3.在校学生安置方案(如果有在校学生,应该保证学生妥善安置,继续学习;举办者签字盖章;收原件一份);

4.董事会(理事会)有关学校(机构)举办者的变更申请和会议纪要(全体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名或签章,应有2/3以上董事或理事成员同意通过;收原件一份);

5.拟成立新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所有成员签字盖章;收原件一份);

6.新举办者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收原件一份);

7.新举办者承诺书(明确在今后继续办学中是否愿意接受原举办者对学校、教师、学生所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新举办者签字盖章;收原件一份);

8.《举办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并附单位合法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团体的社团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9.《举办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并附举办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及专业证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五、审批条件:

(一)申请条件

1.双流区教育局设立的民办学校(机构);

2.双流区教育局设立的民办学校(机构)的举办者。

(二)前置条件

六、备注

1.审批通过后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学校办学许可证》

附件:20160927111112843成都市双流区办学变更登记表(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