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6-09-27 11:06 阅读次数:4507

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2.办理单位: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4.办件类型:承诺件

5.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6.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窗口电话:028-85817065

9.投诉电话:028-85817119    028-85811009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中心一窗式接件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第二步:区政务中心一窗式接件窗口接件(材料形式审查);

第三步:受理(政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

第四步:现场勘验(材料审核通过后,教育局行政许可科组织人员现场勘查);

第五步:教育局结合材料审核意见现场勘验意见,做出审批意见(发放办学许可证)。

    对于可以现场补正材料的允许现场补正;对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申请人理由,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民政局核名通知书(收原件一份);

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申办人签字盖章;收原件一份);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姓名住址(适用于举办者为个人的情况),名称地址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适用于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情况;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收原件一份);

5.办学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收原件一份);

2.筹设情况报告(申办人签字盖章;收原件一份);

3.学校章程(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字盖章;收原件一份);

4.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字盖章;收原件一份);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收原件一份);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7.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和使用的教材(现场查验);

8.设学校董事会的,应提供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名单;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9.消防意见书.

审批条件

(一)申请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前置条件

1.房屋质量检测报告;

2.验资报告

3.核名通知书。

备注

1.审批通过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学校办学许可证》

附件:20160927110607656双流区民办学校申报表格(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