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管学校(机构):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经研究,市教育局拟定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市教育局。
特此通知。
附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20120726160430726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