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设立条件
设立民办学校分为两个步骤,首先应申请筹设,为办学作准备,待办学条件成熟时,再申请正式设立。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㈠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㈡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㈢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㈣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㈠筹设批准书;
㈡筹设情况报告;
㈢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㈣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㈤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 审批时限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 其它手续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到技术监督局、民政局、物价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 民办学校的注销
凡因故停办学校,应了清债权债务,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登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