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协和红瓦幼儿园章程

作者:协和红瓦幼儿园 来源:成都市双流区协和红瓦幼儿园 发布时间:2024-12-16 10:58 阅读次数:1045

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本园成立了由党支部书记、园长任组长的幼儿园章程编制工作小组,根据幼儿园办园实际,着眼服务职能和发展需求,由幼儿园班子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章程编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园长办公会研究、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了由总则、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教职工、幼儿、幼儿园与家庭和社区、安全卫生保健管理、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附则等八部分构成的章程文本,于2024年10月由幼儿园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序  言

成都市双流区协和红瓦幼儿园坐落于红瓦社区,位于华府大道旁,地处双流区与天府新区、高新区交汇处,与文化产业学院、怡心第一实验校相邻。2019年9月正式投入使用,占地面积 4673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 4069 平方米,2024年评为成都市一级幼儿园。本园坚持以“立美怡心,共同成长”为办园理念。初步构建了以“因时制宜 因材施教”为课程理念,培养身心美、语言美、智慧美、行为美的“四美”气质儿童为课程目标的园本课程体系。创设了具有整合性、体验性、互动性的室内外体验区,为幼儿提供自然生态、层次丰富、开放互动的活动环境,支持儿童获得适宜性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幼儿园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幼儿园依法治园,建设现代幼儿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的领导体制是党组织领导的园长负责制。

第三条  本园全称为成都市双流区协和红瓦幼儿园,地址为成都市双流区怡心街道华剑路一段416号。

第四条  本园由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举办,经成都市双流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机关批准,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本园是一所实施幼儿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9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办园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办园理念:“立美怡心,共同成长”,旨在为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

第七条  园歌:《红瓦之歌》

幼儿园园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八条  幼儿园实行党组织领导的园长负责制。幼儿园党支部全面领导幼儿园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在幼儿园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幼儿园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科研、卫生保健、安全后勤工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主要职责: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深入贯彻实施《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工作规程》等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园教职工推动幼儿园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幼儿园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幼儿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幼儿园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幼儿园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园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幼儿园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幼儿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坚持勤俭办园的方针,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合理使用经费,不断改善办园条件。

(十一)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本园的决策机构是幼儿园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对幼儿园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幼儿园“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党组织书记最后表态,形成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议。出席人员为党组织班子成员,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可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第十二条  幼儿园设置保教处、总务处、安全处、党政办及科研室等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分别为保教工作、后勤工作、保健安全工作、党务工作及科研工作,幼儿园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机制为双流区教育局任命。

第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

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各部门提出、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园长办公会议审议、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审定后,报举办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  幼儿园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幼儿园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兴趣组、名师工作室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幼儿园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园本课程开发原则为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为《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十五条  幼儿园依法依规实行园务公开。

1.公开形式:会议(教师会、行政会、职工大会、家长会)、媒介(幼儿园校园网站、幼儿园微信公众号、幼儿园QQ群、微信群)、其他(宣传栏、电话)等。

2.公开时限:根据园务公开的项目、内容,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时限进行公示。

3.公开程序:事项确定(园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公开具体事项)——组织实施(园务公开办公室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园务公开领导小组收集意见、建议,督促整改落实)——规范管理(收集公示材料,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幼儿园依法健全园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幼儿园建立园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园内幼儿申诉处理机构和园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七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幼儿管理

第十八条  凡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幼儿园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幼儿园学籍,为幼儿园学生。

第十九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友爱同伴,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关心班级和他人,自信、自律、自理、自强;

(四)维护幼儿园声誉。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按照教育部有关幼儿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幼儿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幼儿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幼儿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幼儿的成长历程。对幼儿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幼儿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幼儿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幼儿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幼儿园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幼儿园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自主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进行一日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园本培训、进修学习等活动。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本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不服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开展安全健康常识教育;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幼儿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制止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幼儿园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按教师工作量和工作表现分配。

第五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幼儿园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园外学生辅导员。

幼儿园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园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幼儿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幼儿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幼儿园配合社区开放园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根据办园实际需要,开展国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幼儿园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办园经费为全额拨款。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幼儿园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的领导下,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和《中小园所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各部门提出,园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后采购,按规定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购买的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购买。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有教育保育、幼儿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这些制度的“立、改、废”事宜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矛盾,均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双流区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园长办公会提出,经全园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双流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成都市双流区协和红瓦幼儿园教职工大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双流区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