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甲初级中学
学校章程
(2024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素质教育质量,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甲初级中学。
学校地址:成都市双流区黄甲大道新居街210号。
学校性质:全民所有制初级中学。
第三条 学校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学制为三年。
第四条 学校在双流区教育局的领导下开展教育工作,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以“常规管理规范化、教育手段现代化、教育评价科学化、学科设置多样化,教师发展专业化,学校文化国际化”为办学目标;坚持学校整体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六条 学校的教育理念是:厚德育人,广才益智。学校文化建设顶层设计理念表述为:“善学、善思、善行、身美、智美、和美”的 “善·美”文化。
第七条 学校以“格物致知 崇善尚美”为校训;以“善德润校,风正行远”为校风;以“善导爱生,严谨笃行”为教风;以“善思敏行,博学自强”为学风。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机构
第八条 学校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副书记、校长、副校长及中层干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九条 学校依法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的领导职责在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等方面,全面负责学校工作中的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通过党支委会对学校工作进行讨论并形成决议,由学校行政会执行。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对外代表学校全权处理事务。
第十条 决策机构
1、学校党的支委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党支委参加,可要求行政和其他方面的同志列席。列席同志不具有表决权,讨论和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
2、校长办公会。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相关的行政人员参加,也可邀请相关同志列席。讨论执行党支委会形成的决议的办法。
3、行政议事会。由校长根据党支委会形成的决议召集并主持召集和主持,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讨论执行党支委会形成的决议和有关事项及当前工作安排。
学校党的支委会会议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和行政议事会为执行机构,党支部书记在以上三会中决策中行使最后决定权。
第十一条 执行机构
1、党支部书记办公室。负责做好学校支委会决议的落实,传达学校党组织的工作意图、反馈工作。负责所传达学校党组织的工作任务并督促、检查,以此推动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2、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传达学校传达学校党组织的工作意图。负责所布置工作任务的执行、督促、检查,以此推动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3、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课程设置与开发、校本科研、教师发展和教务工作。通过教研组和教师执行校长办公会和行政议事会关于教学工作方面的决策,落实教学常规,实施课程计划,进行教学全过程的组织、检查、监督和调控;具体负责学籍管理、招生、课程设置、考试、教育技术、教师考核、教师继续教育等工作。
4、德育安全处。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管理,通过年级组和教学班,执行校长办公会和行政议事会关于学生德育工作方面的工作决策。具体负责班主任管理及考核、评优选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德育科研、卫生、安全、体育艺术工作、课外活动及学生社团的管理,指导共青团、学生会开展工作。
德育安全处同时负责全校安全工作。具体负责学校安全检查,食品卫生监督,各类安全预案的制定,组织全校防灾演练,组织实施对教职工、学生、家长的安全教育,门卫及安保人员的招聘、培训,制定学校安全工作发展规划等工作。
5、总务处。负责学校的财务、后勤保障与服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具体负责财务、校产管理、校舍建设和维修、校园绿化和美化、食堂的管理等工作。
6、科研与课程建设处。负责学校的科研工作和课程建设工作。与教导处协调做好教师培训、教师专业发展、科研课题研究、教科研整合等工作。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
1、学校党支部。学校党支部起政治核心、保证监督作用和学校工作的决策作用,对校长工作和学校行政工作进行监督,以保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在学校得到贯彻执行,确保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大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教职工大会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学校工会行使教职工大会职权,主持教职工大会,支持和引导教职工大会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充分发挥教职工大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学校工作的决策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1、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2、对学校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3、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好学习,开展好活动,提高教职工思想觉悟和师德水平。
4、努力做好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查和发展工作。
5、从政治思想和组织建设方面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支持他们开展创造性的工作。
第十四条 党支部书记有以下权利: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努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讨论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4、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学校稳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5、讨论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6、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大会。
7、领导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将党建文化与校园文化有机融合,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8、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9、加强对离退休教师党员的管理,做好离退休教师工作。
10、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11、健全学校党组织设置。完善工作机制,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12、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组织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全面工作,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党支部书记有以下义务: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2、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努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讨论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4、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学校稳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5、讨论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6、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大会。
7、领导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将党建文化与校园文化有机融合,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8、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9、加强对离退休教师党员的管理,做好离退休教师工作。
10、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11、健全学校党组织设置。完善工作机制,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12、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校长有以下权利:
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决议、决定,坚持集体讨论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行使职权。
1、组织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教育教学改革措施、方案,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3、组织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中层干部人选。
4、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工作人员。
5、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抓好德育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6、组织拟订学校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等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财务管理,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7、组织实施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可代表学校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9、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10、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坚持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对下列涉及学校全局工作的事项,校长要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研讨、论证,主动征求党组织建议,听取教职工大会的意见,制定初步方案并提交党支部讨论决定,交由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1、提名各科室负责人人选,经党支部考察、讨论、决定后,由校长签署任免决定。
2、教学、德育、科研和社会服务中重大事项的确定与调整。
3、教职工队伍建设总体方案。
4、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及大额经费的使用。
5、重要建设项目。
6、重要办学设施的征用,住房、医疗及分配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等。
第十七条 校长应履行下列义务:
1、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德育工作。
2、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教职工大会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奋斗。
3、坚持继续教育,造就和培养一支业务精良的师资队伍;提高教师学历层次。
4、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逐步提高。
5、执行党支委会的决议,对校园校舍、教学设备设施不断得到改善。
6、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7、清正廉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每年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建议和意见,接受教职工的民主评议,答复教代会提案。
8、努力加强政治思想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各类校长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加强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其主要任务是:
1、听取和审议校长述职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通过教职工岗位聘任制和绩效考核方案、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3、讨论教职工表彰奖励、晋升晋级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民生事项等方案。
第十九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员、定责、定工作量。
1、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教职工的聘用由学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校长聘任,聘期分为短期(三年)、中期(七年)、长期(十年以上)。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通过支委会讨论形成决议,可以更换其工作或不聘。
2、聘任时实行双向选择,由学校设岗,教职工各自提出受聘岗位,经学校考核后由校长聘任。教职工个人有权拒聘。
3、未聘人员在校内安排其它工作的,其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若不接受工作安排或拒聘的人员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政策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交区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分中心或予以辞退。
4、未聘人员由学校根据需要可以安排进修提高,或移交教育人才交流分中心;安排进修提高人员其待遇低于同等在校工作人员;进入区教育人才交流分中心的人员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5、专业技术人员,一般按教职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进行职务聘任。
6、教职工在受聘期内不得进行第二职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结构工资制。教职工的工资由职务工资、薪级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等组成。
1、职务工资、薪级工资、各种津补贴等,一般聘用人员,只要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均按月如数发放。
2、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占70%)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教职工职称职务按月进入工资直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年度考核后发放。
3、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教职工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工作量的实行情况而定,侧重教学第一线人员。具体发放办法由学校绩效考核委员会拟定,提交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执行。
4、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的“五险一金”,集体缴纳部分由学校足额缴纳,个人部分由教职工个人缴纳。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行政分工负责制,分级管理。
1、校长受党组织的领导,执行执委会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2、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行政某方面工作,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一般问题,重大问题向校长请示汇报,接受校长领导,对校长负责。
3、教务主任是在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听从主管校级领导指挥,对主管校级领导负责。
4、德育处主任是在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生德育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听从主管校级领导指挥,对主管校级领导负责。
5、德育处副主任是在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听从主管校级领导指挥,对主管校级领导负责。
6、办公室主任是校长行政的参谋,是督促实施校长决策的行政负责人,具体负责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对校长负责。
7、教研组长对教导主任负责;班主任、科任教师分别对德育主任、教务主任负责。
8、每学期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原则上都应蹲年级和教研组,指导和督促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家长工作委员会,家长学校工作委员会在校长指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家长学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总结。
2、指导家长做好家教工作,协调处理社区教育关系,逐步形成家庭、社会、学校教育网络。
3、参与学校管理,制度建设,行风监督。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学有所长。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都得到发展,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健康等方面均达到较好水准。开足开齐各门课程,落实“每天锻炼一小时”。
第二十六条 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培养特长;讲究学习方法的培养,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学会健体、学会审美。
第二十七条 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学校德育工作的新经验。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1、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师德教育,法纪教育。
2、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环境教育。强化日常行为规范,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坚持正面教育为主。
3、加强日常管理,加强班级建设;提高科任教师、班主任和干部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的班风、校风。实现校风正、校纪严、教风实、学风活、校容净的目标。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好教育科研,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实施创新教育。采用现代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1、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坚持继续教育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教师应不断进取,努力提高自身“两个素质”,掌握运用现代教学手段,以适应教育现代化的需要。
2、加强教改研究,积极探索素质教育新路子,学校对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
3、加强学生素质的培养和训练,激发学习兴趣,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意发现和培养个性特长。
4、整合教育资源,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大力扶持和指导学生社团活动。
5、积极开展校本研修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根据素质教育和现代教育科学要求,结合新课改有关要求,认真落实新课程理念,实行自主、探究、合作的学习方式,建立新型的教育观、人才观、师生观,加强教育常规管理,认真抓好过程管理工作,加强各个环节的检查督促,重视过程管理。
第三十条 教师应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全面关心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不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勤奋工作,努力完成好教育教学教研科研任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无权私自接收和拒收学生。自觉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及信息技术进行教学;自觉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学校鼓励教师在职提高现有学历。
第三十一条 班主任要同科任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及素质培养情况。搞好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学年末写出评语等工作。评语要有个性、具有激励作用。
第三十二条 坚持干部听课制。校长每期听课不得少于20节,副校长及教导主任听课不得少于30节。干部要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师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十三条 学校使用国家九年义务教育规定课程和校本课程,克服“教教材”的倾向。学生课后作业要精选,难易适度、数量适当,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校教导处组织好期中、期末考试,严正考风。认真做好学生素质评定和质量分析工作。
第三十五条 每学期学校根据上级工作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历。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必须报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班主任和科任教师要做好学生和学生家长工作,防止学生流失。任何人不得歧视学生,不得淘汰和变相淘汰学生。
第四章 总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坚持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实行服务保障制和讲求效率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向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收取杂费以及政府部门同意征收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条 学校可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四十一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成立学校经审委员会。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公布帐目。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校产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好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等。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及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定期对校舍维修和维护,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情况。
第四十四条 后勤部门要做好全校的消防安全治保工作,消除隐患,防止火灾、失窃和破坏性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教师和职员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所有教职工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各类进修和其他方式的培训提高。
第四十八条 学校每学年度对教职工进行综合考核。“优秀”者给予奖励,同时按有关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级和晋升工资;“称职”者按政策定期晋级、晋升工资;“不称职”者暂缓一年晋级,暂停一次晋升工资,情节严重者报经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每年末对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和对学校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凡被本校推荐受县级及以上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教职工,除上级组织需要安排调动外,原则上在本校工作三年以上,方能申请调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违反《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提出逐级申诉。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二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学生中途转出,必须由学校教导处开出转学证同时注消学籍。
第五十三条 本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按《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和谐、主动地发展。
第五十四条 本校每年度按照学校《学生奖惩条例》评选一次“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学生,均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校规校纪的学生,根据学校《学生奖惩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全面的身体检查,采取措施预防疾病流行,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绝对保证学生人身安全。
第五十七条 本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具体内容由黄甲初级中学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教职工大会讨论,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同意方有效。
本章程于2024年11月11日黄甲中学第九届第三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四川省双流县黄甲初级中学
202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