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东升永福幼儿园章程

作者:唐冬雪 来源:成都市双流区东升永福幼儿园 发布时间:2024-11-15 09:15 阅读次数:1472

成都市双流区东升永福幼儿园章程

 

序言

2020年10月,双流区在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战略指导下,主动适应人口发展新形势变化,加快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覆盖,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举办了成都市双流区东升永福幼儿园。

自建园以来,幼儿园始终把实现幼儿园普及普惠优质发展作为提高普惠性公共服务水平、扎实推进幼儿园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依托双流优质教育品牌,以新体制改革为突破口,以创造高品质师幼教育生活为动力,秉承“童心朴真,友好自在”的办园宗旨,坚持“实践儿童友好,奠基幸福人生”办园目标,倡导尊重儿童,理解儿童,以朴素和真实的教育呵护童心、守护童年,让每一个儿童能幸福自在地享受园所生活。这理念呼召我们——呵护每一颗童心,守护每一份真诚,无限相信每一个儿童,营造儿童友好园所,许儿童一个幸福自在的童年!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推进现代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优化提升,促进依法治园,保障幼儿园、幼儿、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提升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流区关于推进新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幼儿园名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永福幼儿园;英文译名:Chengdu Shuangliu Dongsheng Yongfu Kindergarten;幼儿园地址:成都市双流区城北上街799号。

第二条  幼儿园是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新体制幼儿园,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幼儿园举办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支持幼儿园按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确保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保证幼儿园的经费来源;对幼儿园的办学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幼儿园按照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选拔幼儿园中层干部。

第四条  幼儿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对幼儿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强化幼儿的社会责任感,注重培养幼儿的创新精神和实践兴趣,促进幼儿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全面发展。

第五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的相关规定,以就近入学为基本原则,面向幼儿园所在片区公开招收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核定办学规模为15个教学班,招生规模以核定人数为准。

 

第二章  办学理念

第六条  办园理念:童心朴真,友好自在。

第七条  办园目标:实践儿童友好,奠基幸福人生。

第八条  培养目标:培养与世界友好共处的自在儿童。

第九条  教师发展目标:发展一支心中有关爱、眼中有儿童的幸福教师队伍。

第十条  办园宣言:我自在

第十一条 园训:关爱 尊重 接纳 自由

第十二条 幼儿园标识

LOGO:

新logo1

 

第三章  幼儿与教职员工

第一节  幼儿

第十四条  凡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学习的受教育者,取得幼儿园学籍,即为幼儿园幼儿。

第十五条  幼儿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幼儿园教育和使用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和玩具等公共教育资源。

(二)平等参加幼儿园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各种表彰和奖励。

(三)通过监护人依法参与幼儿园、班级的民主监督和管理,并对幼儿园事务和班级建设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幼儿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受侵犯时,有权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幼儿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义务。

(二)配合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三)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

(四)严格遵守幼儿园制定的各项相关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幼儿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十八条  幼儿园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幼儿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幼儿的成长历程。

第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和完善幼儿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幼儿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幼儿园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协助家庭通过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项目等形式提供资助,帮助其入园享受教育。

第二十一条  幼儿在园期间应获得保障的其他合法权益:

(一)平等相待。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

(二)尊重人格。禁止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尊重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第二节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劳动合同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日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

(二)公平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

(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合法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幼儿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四)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加强教育教学和相关专业技术业务水平。

(七)严格考勤、请假制度,有事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幼儿园、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会议等,教师必须按时参加。

(八)爱护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和公共教育资源。

(九)主动维护幼儿园的声誉和权益。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幼儿园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幼儿园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对应聘教职工德、能、勤、绩定期进行全面量化考核评估,把考核结果进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作为评优、晋职、评优、继聘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区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幼儿园绩效工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优质优酬,责酬结合,制定和完善教职工绩效考核奖惩方案及其细则,对认真工作,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给予奖励,具体分配方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制定。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健全教职工权益救济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根据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管理服务的实际需要,配备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并签订相应合同约定权利、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一节  领导机制

第三十条  幼儿园实行分权制治理结构,设置园长办公会、党支部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共同组成幼儿园权力机构,参与相应决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实行党组织领导的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是管理机制的解读者和实施者,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园长协助园长开展工作。

(一)园长由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任免,是幼儿园的法人代表,负责幼儿园教育教学的行政管理。上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下对全园师生员工负责。

(二)副园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副园长是园长的助手,对园长负责,协助园长参与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园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法规、指示,结合幼儿园的办学宗旨和特色,领导全体教职工全面完成幼儿园的办学任务。凝聚核心力量,建设优化教师队伍,深化落实教育体制机制改革。

(二)领导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学期、学年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规划和计划的执行;定期做出工作总结,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三)主持园长办公会议和行政会议,审议幼儿园重大问题。领导副园长等制定计划,开展工作,定期检查工作。

(四)主持制定幼儿园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建立并完善各种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权、义、利,科学管理幼儿园。

(五)组织领导教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方针、原则;坚持在教职工中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活动。充分发挥德育队伍的作用,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形成教育合力,使教师全面关心幼儿的成长。

(六)组织和领导教学改革及教研工作,提出保育教育改革的要求和研究项目,引导教师不断改革教法,培养幼儿能力、发挥幼儿潜力、发展幼儿智力;定期了解教学情况,加强宏观调控,提高教学质量。

(七)领导总务工作,引导总务部门全体职工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思想: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加强财经预算,严格财务制度,认真审查财务开支,做好学期学年的财经结算工作,管好园舍、设备;关心职工生活,办好食堂,搞好环境卫生和校园的美化工作。

(八)根据幼儿园的规模、特色及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设置精干的管理机构,提出副园长人选。负责幼儿园教职工的聘任、调配、管理、奖励,负责教职工专业职务的评聘工作,负责教职工的业务进修和培训,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

(九)组织协调幼儿园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为幼儿园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幼儿园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幼儿园行政工作、教育教学工作的提案。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园长办公会议是幼儿园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一)园长办公会议出席成员为幼儿园园长、副园长等。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二)园长办公会议由园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幼儿园领导班子提出,园长确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会议须充分发扬民主,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小组是幼儿园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教师党员的基本单位,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战斗堡垒,是团结和联系广大教师的桥梁纽带,是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幼儿园的重要保障。党小组全面负责幼儿园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幼儿园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领导幼儿园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幼儿园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党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幼儿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园、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幼儿园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幼儿园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园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幼儿园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小组。

(七)领导幼儿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八)领导幼儿园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事项,以及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须经幼儿园党小组会议研究讨论同意,以保证党组织意图在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党小组负责人和园长沟通协调机制,全面加强党组织与幼儿园行政班子的协调配合。

第二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参与幼儿园发展大事的讨论、协商,代表人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每学期期末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享有以下职权:

(一)听取幼儿园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幼儿园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园所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幼儿园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幼儿园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幼儿园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相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幼儿园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履职情况。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幼儿园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支持园长行使职权,动员教职工努力完成幼儿园各项工作任务。

(九)根据教职工代表履职情况,每年改选教职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十)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幼儿园与幼儿园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成立家长委员会,代表家长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家长委员会成员通过幼儿家长自愿报名、民主推选等方式产生。

第四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监督幼儿园做好教育工作,对涉及幼儿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事项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并定期听取家长委员会意见和建议,对未采纳的意见建议作出说明。

第三节  制度体系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制定和修改制度时要特别注意避免出现制度内容超越部门权限甚至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现象。

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

(一)“立”是指现行制度整体上已不适用,需重新制定,或由于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填补制度空白。

(二)“改”是指制度整体上适用,局部需作修改。

(三)“废”是指同一项制度已有新版本施行,旧版本要作废,或现行制度实施的环境改变,旧制度已无存在必要。

第四十五条  加强幼儿园园务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效能。

(一)建立保教办、党政办、安全办、总务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部门,分工合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二)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与管理,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三)建立党务公开、园务公开制度,落实教职工、幼儿、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幼儿园发展规划以及教职工选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招生工作、经费预决算等方案制定、实施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四)依法健全园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幼儿园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建立园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园内家长申诉处理机构和园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四十六条  加强幼儿园课程与保育教育工作,提升办学质量。

(一)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文件要求,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遵循幼儿的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二)遵循课程改革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要求,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开展课程园本化研究,防止幼儿园课程小学化。本着面向全体幼儿,全面提高幼儿素质为目的,推动科研和园本教研、园本培训相结合,采用科学的课程模式,开展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

(三)构建“儿童友好课程”,课程友好,就是在发现儿童、尊重儿童的基础上,用多元适切的课程去成就儿童,促进儿童的学习、交往、健康和语言等多方面能力的发展。我们构建多元适切的“友好课程”体系,让儿童在课程参与中,能深度地认知自我、认知他人、认知社区、认知自然。在这里,每个儿童都有表达意见的权利;每个儿童都有自由探索的时空;每个儿童都有权享受友好安全的环境;每个儿童都有尊重与平等的关系;每个儿童都有权得到适切的课程。

(四)利用保育教育、教研和团队活动,创设“我与他人”“我与自己”“我与自然”“我与社区”特色课程、活动及实践基地。与自我、与他人、与自然、与社区友好共处,在友好的关系当中自在徜徉,自在生活。与世界友好共处的自在儿童,与自我、与他人、与自然、与社区友好共处,在友好的关系当中自在徜徉,自在生活。同时我们收集、整理幼儿园积累的计划、教案、教学具等,整理归纳开发实施的园本课程和实践成果。梳理各类园本课程,自主开发具有本园特色的课程内容、方法和手段融入园本课程。

(五)组织丰富多彩的社团和兴趣小组,开展“小手拉大手”“亲子共读”“送垃圾回家”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开展艺术节、科技节、运动会等文化艺术节。打造一套反映幼儿园精神和“友好课程”文化的品牌节目,构建艺体特色品牌。

第四十七条  加强幼儿园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建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 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

(二)营造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园内严禁吸烟、饮酒。

(三)严格遵循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

(四)制订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通过健康活动、游戏活动或其他形式的活动增强幼儿体质,培养幼儿基本运动技能和锻炼习惯,增进幼儿身心健康。

(五)每周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并向家长公示,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定期检测身高、体重、视力、牙齿,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持续关注幼儿心理健康。

(七)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幼儿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八)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和病儿隔离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九)幼儿在节假日、寒暑假、放学离园后等非在园期间以及非幼儿园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组织者及幼儿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十八条  遵循教育规律和法治原则,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幼儿园制度;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幼儿园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办学经费由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财政全额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构成。

第五十条  幼儿园依法管理、使用本单位的经费和设施,建立完善财产和财务制度,按照规定拟定单位预算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幼儿园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资产台账,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一)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幼儿园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二)幼儿园加强对操场、图书阅览室、保健室、功能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运动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一)幼儿园财务活动严格遵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和《中小园所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等制度,并在园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幼儿园财务管理在园长的领导下,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所有经费支出严格实行授权签字支付制度。

(二)幼儿园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对幼儿园法人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依法进行财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执行政府部门安排的年度预算,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幼儿园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一)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园外幼儿辅导员。

(二)幼儿园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园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通过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指导和帮助家长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鼓励、支持家长参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幼儿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条  幼儿园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制度体系,各项制度的制定、修订与废除均须按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是幼儿园运行的基本规范,幼儿园其他规章制度均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园长办公会议审定,报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核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修订须经园长办公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依据规定程序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园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备案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成都市双流区东升永福幼儿园章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