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九江新城第一幼儿园章程

作者:王晶晶 来源:成都市双流区九江新城第一幼儿园 发布时间:2024-11-14 14:35 阅读次数:1610

序言

成都市双流区九江新城第一幼儿园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幼儿园。2022年5 月,经双流区编委核准(【2022】17号文件)设立,命名为“成都市双流区九江新城第一幼儿园”。幼儿园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双流教育系统的“2023年工作总体思路”是以“优质均衡提升年”为目标主题。在当前双流城市的新阶段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的新要求下,优质均衡发展和内涵品质提升已成为核心任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推进学前教育健康优质发展,保障幼儿园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幼儿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园品质,幼儿园抓住学前教育大发展机遇,全面实施“两自一包”管理机制,为办成优质园、特色园而不懈努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适应幼儿园发展需要,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幼儿园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幼儿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园品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全名称为成都市第双流区九江新城第一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法定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泉水凼六组220号。

幼儿园邮政编码:610200

幼儿园微信公众平台:新城一幼

第四条 幼儿园是由双流区教育局举办,经成都市双流区行政审批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幼儿园由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主管。

幼儿园为公办全日制三年制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幼儿园面向双流区教育局规定的服务区域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幼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招收3周岁以下的幼儿。幼儿园每年秋季集中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视情况随时补招。招生规模以双流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二章  办园理念与幼儿园文化

第六条 办园宗旨:立足公益性,尊重幼儿认知规律、身心发展规律,始终以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和谐发展为根本使命。

第七条 办园理念:一切为儿童。

第八条 办园目标:办一所“管理科学化、制度流程化、课程游戏化、队伍专业化”的幼儿园

第九条 幼儿发展目标:培养“雅趣、美趣、玩趣、智趣”的趣儿童!

第十条 教师发展目标:培养“锻造一支“热爱生活、灵活创新、 学以致用”的活教师!

第十一条 家长发展目标:引领“乐陪伴、乐倾听、乐学习、乐支持”的新家长。

第十二条 在幼儿园办园理念下,以活教育思想构建基于幼儿成长和教师发展的“新”教育体系。

教风:关爱儿童 了解儿童 认识儿童 教育儿童

第十三条 办园特色:开展“活趣”课程,创建具有“活教育”教育特色的幼儿园。

第十四条 幼儿园LOGO:新字篆刻体 幼儿园吉祥物:咿呦小鹿

 

第三章  幼儿

第十五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为发展个性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幼儿教育;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四)对幼儿园及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监护人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幼儿园保教保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四)爱护幼儿园教育教学、游戏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维护幼儿园声誉和权益;

(六)按规定缴纳保教费及有关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幼儿园为幼儿在园期间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营养膳食。

第十八条 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体育游戏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和完善幼儿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幼儿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条 教职工是指与幼儿园建立正式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幼儿园教职工由管理人员、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 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用)制度;

(二)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

(三) 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四) 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幼儿园的公共资源;

(二)从事保教保育、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指导幼儿的学习、游戏等活动,促进幼儿的发展;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知悉幼儿园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

(七)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幼儿园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八)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保育教育工作计划,进行一日保育教育活动;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关心和爱护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全面而自由发展;

(四)教书育人,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五)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

(六)遵守教育科研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维护幼儿园声誉和权益;

(八)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为教职员工开展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幼儿园为教职工专业发展(职业发展)提供培训、进修和交流合作机会。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建立幼儿园、教师、幼儿家长、社会等多方参与的教师评价机制,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育人效果、教学任务完成等进行全面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对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幼儿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教师,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师提供必要的救助。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幼儿园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实行分权制治理结构,设置了“两中心五会”管理模式,即:保教管理中心、服务管理中心、园长办公会、园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专业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共同组成幼儿园权力机构,参与相应决策事项。各治理主体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互相制衡,互相制约,杜绝决策失误或某一方权力过分集中或过度膨胀。

第三十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全面负责幼儿园保教保育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园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起草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实施和评价幼儿园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教育教学实施方案;

(三)主持幼儿园全面工作,召集、主持园长办公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及列席人员,主持对园长办公会议需要表决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并决定表决方式,定期召开幼儿园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提出幼儿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思路;

(四)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领导幼儿园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幼儿园秩序;

(六)负责幼儿园日常事务管理,主持园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七)组织开展保教保育活动,促进幼儿健康成长,把幼儿园办出特色;

(八)组织拟订和实施幼儿园教职工发展规划、负责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九)组织拟订和实施幼儿园基建、年度经费预算、资产处置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幼儿园资产;

(十)组织开展幼儿园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幼儿园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一)做好幼儿园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二)组织协调幼儿园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为幼儿园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幼儿园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幼儿园行政工作、保教保育工作的提案;

(十四)履行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成都市双流区九江新城第一幼儿园将在条件具备时成立党支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党组织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园、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园方向;

(二)审议幼儿园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幼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幼儿园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

第三十三条 充分发挥幼儿园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就近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设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是幼儿园的咨询机构。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和党支部书记、教师、家长代表和社区代表等人员组成。幼儿园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幼儿园法律顾问、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园务委员。园务委员会主任由幼儿园园长担任。

园务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就幼儿园章程拟定或者修订、幼儿园发展目标及规划、年度预决算、重大保教保育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

(二)决定委员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对幼儿园开展教育合作、保教保育改革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幼儿园开展保教保育改革;

(四)参与评议幼儿园办园质量,就幼儿园办园特色与保教保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五)园务委员会建立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者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相关具体事务;

(六)园务委员会会议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建立健全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七)园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幼儿园,负责安排园务委员会会议,联系园务委员会成员,处理园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等。幼儿园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园务委员会正常开展活动。

(八)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的保教保育事项,应经园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园长办公会议审定。园长办公会议对园务委员会审议事项作出不一致决定的,须向园务委员会作出说明。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发展规划、“三重一大”(幼儿园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以及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须经幼儿园园务委员会议研究讨论同意,以保证党组织意图在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第三十六条 保教管理中心是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管理机构

保教管理中心成员为副园长、保教主任、保教副主任、保教干事等组成。主要负责幼儿园课程建设、儿童发展、教师发展、家园共育、卫生保健等。根据幼儿园规划,落实园长办园理念,促进园所保教质量发展。

第三十七条 后勤服务中心是为教师、幼儿服务的后勤安全保障机构

后勤服务中心成员为总务主任、后勤主任、安全干事、厨房组长、库管人员等组成。主要负责园所国资管理、安全管理、食堂管理、基建维修管理、物资采购、后勤人员管理等。

第三十八条 园长办公会议是幼儿园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园长办公会议出席成员为园长、党支部书记、副园长、工会主席等。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园长办公会议由园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园长确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会议须充分发扬民主,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行政会议是幼儿园行政议事、执行机构,研究提出园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园长办公会议决议或决策,制定实施细则,出台配套措施,推动幼儿园办公会议决策部署方案化、具体化;听取各分管同志工作落实情况汇报;研究幼儿园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讨论并决定“三重一大”以外的问题。

第四十条 幼儿园行政管理实行园长统一领导、副园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围绕幼儿培养的根本任务,按照规范、合理、精简、统一、高效原则设置职能部门。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职能部门承担园内保教保育工作的计划、组织、落实、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服务幼儿园发展战略,服务师幼员工。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支持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享有以下职权:

(一)审议并通过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审议并通过幼儿园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保教保育改革、幼儿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三)审议并通过幼儿园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幼儿园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幼儿园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幼儿园领导干部;

(七)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幼儿园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支持园长行使职权,动员教职工努力完成幼儿园各项工作任务;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与幼儿园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工会是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就幼儿园民主管理工作向幼儿园党组织汇报,与幼儿园沟通。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设立专业委员会,审议幼儿园教科研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评定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议教师学术水平,对幼儿园师资队伍规划与建设提供咨询。

专业委员会由园内具有一定学术威望的教师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校外专家参与。

专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幼儿园重大保教保育改革,教师职称(职务)初评方案,特级教师、市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推荐、教科研方案等;评定教学、教科研成果;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二)专业委员会作为教师职称(职务)初评委员会,负责教师职称初评,特级教师和市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推荐,教育教学质量优秀的评选、幼儿园学术办公室的设立、管理和评价,科研项目的申请以及重大科研项目的招标;

(三)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园长办公会议提名,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定,达到75%以上赞成票方能通过;

(四)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教师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五)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每年自主推荐、选择主席一人,由主席主持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一年;

(六)专业委员三年一个任期,每个任期需调整三分之一委员;

(七)为保证幼儿园行政工作与学术工作的良好沟通,根据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主席列席园长办公会议,幼儿园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副园长列席专业委员会议。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成立家长委员会,代表家长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家长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学生家长自愿报名、民主推选等方式产生。

家长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监督幼儿园做好保教保育工作,对涉及幼儿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事项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幼儿园应当定期听取家长委员会意见和建议,并对未采纳的意见建议作出说明。幼儿园应当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治理遵循教育规律和法治原则,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幼儿园制度。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幼儿园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与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五十条 幼儿园建立园务公开制度,落实教职工、幼儿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幼儿园发展规划以及教职工选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招生工作、经费预决算等方案制定、实施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师幼权益保护和争议解决制度,维护教师、幼儿(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

幼儿园对教师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听取有关教师的意见。教师对幼儿园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幼儿园提出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建立师幼信息管理系统和园务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幼儿园治理水平。

 

第六章   保教保育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要求,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充分利用成都本土文化资源,坚持文化自信,弘扬和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以“活教育”教育为理念,以“大自然、大社会”为载体,以“活教育 ”文化为基因,以生活活动、游戏活动、运动活动、学习活动为主要内容,构建具有国际视野以及中国文化教育特色的幼儿园课程。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秉持活动育人理念,为幼儿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将游戏作为幼儿学习的主要方式,鼓励和支持幼儿根据自身兴趣、需要和经验水平,自主选择游戏内容、游戏材料和伙伴。秉持环境育人理论,合理利用室内外环境,重视个性化班级环境建设,创设开放的、多样的区域活动空间,提供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丰富的玩具、操作材料和幼儿读物,支持幼儿自主选择和主动学习,激发幼儿学习的兴趣与探究的愿望;应当营造尊重、接纳和关爱的氛围,建立良好的同伴和师生关系。

幼儿园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幼儿园重视幼儿园和小学两个阶段教育间的相互衔接,互相配合。但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杜绝幼儿教育小学化,不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幼儿园不得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

科学组织幼儿一日活动。幼儿一日活动应体现以儿童为本的思想,面向全体幼儿,尊重个体差异性,支持幼儿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注重幼儿的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不应片面追求活动结果;应当动静交替、劳逸结合;坚持一贯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遵循全面性、发展性、动态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幼儿发展评价工作,并建立幼儿成长档案。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并负责管理教师个人业务成长档案,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激励制度,定期开展园本研修活动,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发挥好教研组作用,每周定时开展主题性研究活动,组织教师公开教学活动及评比活动,促进教师教学水平。幼儿园积极构建学习型幼儿园,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健全科研制度,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七章  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

第六十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建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幼儿园。

幼儿园根据幼儿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幼儿园每周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提供合理膳食,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保证膳食平衡,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保证幼儿饮水安全,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幼儿园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建立患病幼儿用药的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

幼儿园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营造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

幼儿园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园内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园内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门卫、园外人员入园的登记、幼儿安全信息通报、幼儿园上下学接送交接等安全制度,建立安全应急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幼儿园禁止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幼儿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幼儿园对幼儿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幼儿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发生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八章  幼儿园资产

第六十三条 幼儿园一切经费由双流区教育局统一划拨。幼儿园依法管理、使用本单位的经费和设施,建立完善财产和财务制度,按照规定拟定单位预算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四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幼儿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幼儿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幼儿园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幼儿园加强对图书馆、活动室、保健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六条 幼儿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幼儿园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幼儿园财务管理在法定代表人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体制,所有经费支出严格实行授权签字支付制度。

幼儿园配备报账员,配合教育主管部门会计人员,依法进行财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幼儿园执行政府部门安排的年度预算,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九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七十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幼儿园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七十一条 幼儿园通过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指导和帮助家长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鼓励、支持家长参与幼儿园保教保育以及游戏活动。

第七十二条 幼儿园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应配合社区教育委员会,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幼儿园工作,优化育人环境。

幼儿园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社区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幼儿园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幼儿创造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七十三条 幼儿园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园区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幼儿的教育,防治幼儿园欺凌,建设平安文明幼儿园。

第七十四条 幼儿园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自主开展与国内幼儿园、企事业单位或者机构的教育合作、交流与培训。

幼儿园开展国际教育交流合作,加强与国外发达国家幼儿园教育合作与教师交流,面向世界推进幼儿教育理念、游戏活动、保教保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制度体系,幼儿园制度的“立、改、存、废”事宜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是幼儿园运行的基本规范,幼儿园其它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园务委员会讨论,园长办公会议议定后,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园长办公会或者园务委员会提议修改,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七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幼儿园办公室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园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园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双流区九江新城第一幼儿园

                                                    2024.11


附件:双流区中小学幼儿园章程核准申请书(新城一幼).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