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中小学章程制定规程》,本园成立了由园长任组长的幼儿园章程编制工作小组,根据幼儿园办学实际,着眼服务职能和发展需要,由幼儿园领导班子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章程编制工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园长办公会研究,形成了由总则、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幼儿等九个章节、共五十三条的章程文本,最新版本于2024年9月29日由幼儿园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序言
成都市双流区实验第一幼儿园是双流区教育局主办的新体制公办幼儿园,于2021年9月正式开园,幼儿园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洪江路四段139号,占地面积9232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宽敞,环境优美。
成都市双流区实验第一幼儿园秉承着“让游戏成为童年的力量,让孩子拥有一百种可能”的办园理念,致力于培养“自主·无畏·创想·自信”的爱游戏孩童,努力构建一个师幼共同成长、玩味十足的自在之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保障幼儿与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幼儿园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成都市双流区实验第一幼儿园(简称为实验一幼),英文表述为Chengdu Shuangliu District Experimental No. 1 Kindergarten。地址:成都市双流区洪江路四段139号。
第三条 幼儿园由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主办,经成都市双流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批准,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本园为全日制幼儿园,核定办园规模为15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幼儿园树立“让游戏成为童年的力量,让孩子拥有一百种可能”的办园理念,旨在为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幼儿园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第六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园长由双流区教育局依法任命。
第七条 园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和义务。
(一)园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
2.深入贯彻实施《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幼儿园工作规程》等要求,遵循教育规律,提高保教质量。
3.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结合幼儿园工作的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规定确定幼儿园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
4.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组织评估、考核、奖惩教职工。
5.全面负责幼儿园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安全工作等。
6.坚持勤俭办园的方针,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合理使用经费,不断改善办园条件。
7.积极做好对外协调工作,促进幼儿园的整体协调发展。
8.履行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园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正确履行园长职责。
3.认真执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等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园教职工推动幼儿园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4.维护幼儿园、教职工和幼儿的合法权益。
5.切实做好幼儿园行政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选拔工作。
6.关心、尊重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抓好师资队伍和梯队建设。
7.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好园所财产和财务,确保幼儿园财产、物资安全。
8.完成培训任务,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9.实行园务公开,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幼儿园;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办园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10.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对幼儿园工作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幼儿园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11.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幼儿园发展规划、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园长办公会决策,决策程序为:各部门提出、园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
第九条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幼儿园设置党政办、保教办、安全办、总务办4个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分别为幼儿园日常办公工作和党务工作、保教工作、安全保健工作、后勤工作,幼儿园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实行竞争上岗制,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评价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
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各部门提出、园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幼儿园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幼儿园建立年级组、教研组、课题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等要求,规范开展幼儿一日生活活动。
(三)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等文件精神,围绕幼儿园办园理念、培养目标等,尊重幼儿的身心特点与需要,建构并开发幼儿园园本课程。
第十三条 幼儿园依法依规实行园务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事项
1.幼儿园重大决策事项,如幼儿园改革、建设,幼儿园发展规划。
2.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职称评定、评优选先等。
3.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廉洁从业重大事项。
4.其他事项:①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有关事项;③职工关心的有关幼儿园发展和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④幼儿园自愿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申请公开事项根据工作内容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幼儿园依法健全园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幼儿园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十五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幼儿
第十六条 幼儿园按照本市、区招生入园相关政策开展招生工作。幼儿入园前,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十七条 凡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本园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幼儿园学籍,为本园学生。
第十八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享有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三)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四)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监护人(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监护人应当如实反映幼儿的身心状况和传染病防控要求落实情况。
(三)支持幼儿积极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
(四)遵守本园的有关规章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幼儿园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幼儿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综合运用观察、记录、作品留影、家园合作等多种手段,对幼儿的学习与发展情况进行动态、全面的成长记录,全面反映幼儿的成长历程。对幼儿的德智体美劳等实施综合过程性评价,促进幼儿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幼儿成长档案。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对符合入园条件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按照国家和本市、本区的相关规定,结合幼儿园工作实际,由家长自愿提出申请,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幼儿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聘用人员建立聘用关系。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幼儿园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幼儿园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自主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进行一日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园本培训、进修学习等活动。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本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不服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
(三)尊重、爱护和平等对待幼儿,遵循幼儿发展规律,潜心培幼育人。
(四)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不得实施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五)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纠正不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专业素养和职业技能。
(七)参与并落实校园安全维护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成都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幼儿园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
(一)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二)激励先进,促进发展。
(三)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四)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第五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幼儿园根据《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建立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加强教育合力。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三十条 幼儿园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幼儿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区实践活动,为幼儿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幼儿园配合社区开放园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课程设置、开发与教学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的课程设置要遵循幼儿教育规律,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坚持以幼儿发展为本,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幼儿园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园本课程,形成适合本园的课程体系。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要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论,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满足每个幼儿对安全与健康、关爱与尊重的基本需要,并为幼儿提供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与幼儿阶段的学习特点和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激发幼儿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幼儿学习与发展的个体差异,体现个别化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五条 幼小衔接工作
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进幼儿园实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减缓衔接坡度,帮助儿童顺利实现从幼儿园到小学的过渡,建立幼小协同的有效机制,形成科学衔接的教育生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幼儿为本。关注幼儿发展的连续性,尊重幼儿的原有经验和发展差异;关注幼儿发展的整体性,帮助幼儿做好身心全面准备和适应;关注幼儿发展的可持续性,培养有益于幼儿终身发展的习惯与能力。
坚持双向衔接。强化衔接意识,加强幼儿园与小学协同合作,科学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促进儿童顺利过渡。
坚持系统推进。整合多方教育资源,行政、教科研、幼儿园和小学统筹联动,家园校共育,形成合力。
(二)工作设计
1.幼儿园做好入学准备教育。要进一步引导教师树立科学衔接的理念,通过日常教育活动和游戏,帮助幼儿做好身心准备、生活准备、社会准备和学习准备,建立对小学生活的积极期待和向往。
2.建立联合教研制度。要把幼小衔接作为教研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教研计划,要与周边小学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建立联合教研制度,定期举行交流会议,分享幼小衔接的经验与做法,共同为幼儿的顺利过渡提供有力保障。
3.完善家园校共育机制。要把家长作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建立有效的家园校协同沟通机制,引导家长与幼儿园积极配合,帮助家长认识过度强化知识准备、提前学习小学课程内容的危害,缓解家长的压力和焦虑,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共同做好幼小衔接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七章 卫生保健管理
第三十七条 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三十八条 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建立健全卫生包干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三十九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吞食异物、交通事故以及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等意外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四十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的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统一使用消毒餐具,建立病患幼儿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四十三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四十四条 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八章 幼儿园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办学经费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幼儿园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的领导下,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幼儿园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幼儿园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各部门提出,园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后采购,按照规定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购买的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购买。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章程起草小组提出,经园长办公会议审议,教职工大会讨论审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成都市双流区实验第一幼儿园。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备案并公示,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