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中小学章程制定规程》,本园成立了由园长任组长的幼儿园章程编制工作小组,根据幼儿园办学实际,着眼服务职能和发展需求,由幼儿园班子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章程编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园长办公会研究、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了由总则、组织机构和管理体质、幼儿等七章三十八条构成的章程文本,于2023年10月20日由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序 言
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常乐幼儿园创建于2017年,是一所由双流区教育局直属管理的标准化新体制公办幼儿园,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学府西路85号,总占地面积7066.8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185.13平方米,绿地面积3020.00平方米,运动场地720平方米,现有12个教学班,园内环境优美,设施设备齐全。自建园以来,常幼立足全面发展幼儿,坚持科学的教育理念,发展多元化教育模式,常乐幼儿园以“倍寻为常,童趣为乐”为办园思路,形成了以“趣寻找每一个不寻常的变化!”为办园理念,以培养“趣玩乐学,阅己悦人”的儿童为育人发展目标,致力于培养一支“仁爱善学,通达乐行”的教师队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幼儿园依法办园和自主管理,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幼儿园依法治园,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常乐幼儿园。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学府西路85号。
第三条 本园由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主办,为双流区教育局直属幼儿园。经成都市双流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机关批准,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本园是一所实施学前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12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幼儿园标志
LOGO: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全面负责幼儿园保教和行政管理工作。副园长协助园长开展工作。
幼儿园园长、副园长的聘用(任命)原则或程序按双流区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园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和义务:
(一)园长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具体规章制度,对幼儿园的保教工作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2.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幼儿园财产;对财政拨款、伙食费以及社会赞助或个人捐赠等幼儿园的各种收入,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3.参加培训。
4.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它职权。
6.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停聘、辞退或者处分。
(二)园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正确履行园长职责。
3.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4.维护幼儿园、教职工和幼儿的合法权益。
5.切实做好幼儿园行政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选拔工作。
6.领导幼儿园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幼儿园秩序。
7.全面负责幼儿园日常事务管理,主持园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8.全面负责幼儿园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安全工作。
9.全面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10.全面负责幼儿园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11.组织协调幼儿园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为幼儿园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12.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七条 幼儿园发展规划、招生(入园)方案等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问题由集体决策,决策程序为:
幼儿园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对幼儿园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幼儿园“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党组织书记最后表态,形成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议。出席人员为党组织班子成员,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可列席会议。
第八条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教代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条 幼儿园设置党政办、保教办、德育安全办、总务办等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分别为党政工作、保教工作、安全工作、财务后勤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实行竞争上岗制,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向教职工代表述职,接受评价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幼儿园规章制度一经通过,依法产生相应的约束效力。
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由幼儿园园长办公会提出草案→召开教职工大会会议讨论修改→再次向全园教职工公示→交由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公示、执行。
第十二条 幼儿园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幼儿园建立年级组、领域教研组、科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幼儿园坚持保教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保育和教育,全面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所提出的教育目标。
(三)幼儿园建立保教组,具体工作由保教主任及教研组长负责。保教组主要职能从实际工作出发,对全园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开展教研活动,达到以研促教,提高全体教师业务水平的目的。
(四)教研组设年级组与班级组,年级组工作由年级组长负责,包括根据园务计划、教科研计划,制定年级组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总结。每周组织本年级组教师针对本年级组保育教育情况进行探讨,提出改进方案,由年级组长监督实施并记录。
第十三条 幼儿园依法依规实行园务公开。
主动公开的事项:
(一)幼儿园近期、远期的工作思路和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
(二)干部、教师聘任、职称评定、评优选先、晋级晋职等的指标分配、条件及其评选、推荐方案和情况。
(三)幼儿园领导班子的廉洁自律情况。
(四)幼儿园基本建设的立项、招标、施工以及大中物资、设备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五)幼儿园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决算情况。
(六)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标准及期末的结算情况。
(七)幼儿伙食费每月的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幼儿园完善园内纠纷解决机制和园内申诉制度,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园内各种利益纠纷。
第十五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积极配合教育督导部门或第三方教育机构的督导评估,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幼儿
第十六条 凡达到规定年龄或转学入园的幼儿,经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即取得幼儿园学籍,为幼儿园学生。
第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具有自主、自律的义务。
(二)遵守幼儿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十九条 学籍管理:幼儿自注册即按幼儿园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如幼儿中途转托、退托,领取保健资料和个人物品,幼儿园可为该幼儿出具就读的有关证明。
第二十条 学生评价:幼儿园运用观察、交流、作品展示、教师评价、家长评价等多种方式,为幼儿建立幼儿成长档案,全面反映幼儿各方面的成长。对幼儿的健康体质状况、游戏水平、生活常规、学习习惯等综合评价与反应。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幼儿园响应上级政策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三儿资助的方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教职工由管理人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保育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幼儿园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用期一般三年。聘用合同制实行定岗、定员、定职,所有受聘人员要签订上岗合同后方可上岗。
幼儿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幼儿园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幼儿园教职工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的权利
(一)进行保教活动。
(二)从事学科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所受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资料及其它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
(八)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保教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保教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进修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六)有重大师德事件和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在各类评选中一票否决。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幼儿园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
(一)能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全体教职员工爱园、爱岗、敬业、奉献的精神,进一步体现多劳多得,优质优酬,不劳不得的宗旨。
(二)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办,百分之十五作为班主任工作绩效考核奖励。
(三)有重大师德事件和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
第五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幼儿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条 幼儿园要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热情为社区服务,组织老师和幼儿为社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第六章 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办园经费开支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园舍维修维护费)等,所有经费由上级财政下拨。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幼儿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的领导下,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本园对幼儿膳食费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园长办公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双流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常乐幼儿园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