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金桥初级中学章程
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中小学章程制定规程》,我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的学校章程编制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着眼服务职能和发展需求,由学校班子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章程编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校长办公会研究、支部委员会审议、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了由总则、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学生、教师等七部分构成的章程文本,经不断修正完善,于2024年8月30日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序言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金桥初级中学是一所农村初级中学,位于双流区城西南金马河畔的彭镇红石场镇,距区政府所在地约十公里。学校创建于1970年初,前身为双流县红石中学。1992年双流县合乡建镇,双流县红石乡中学、双流县擦耳乡中学两校合并后称双流县擦耳中学,1995年12月正式更名为四川省双流县金桥初级中学,2016年3月又更名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金桥初级中学。历经五十多年的变迁,学校在办学规模上有了很大的发展、办学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现在学校在区教育局指引下,学校对校园文化建设进行了系统思维,在分析和继承学校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确立了“以人为本,尊重规律,规范办学,创新发展”的办学理念,形成了 “和而不同,学而相谐”的学校“和谐”文化主题,“诚信、和谐、博学、创新”为校训,“学习、思考、尊重、理解”为校风,“敬业、爱生、律己、育人”为教风,“自信、勤勉、成长、成人”为学风,艺术教育为学校特色,同时学校围绕校园文化建设开展了系列活动,已经初见成效,成为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校全称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金桥初级中学(简称为双流区金桥中学),英文表述为Jinqiao Middle School, Shuangliu District, Chengdu in Sichuan Province。校址位于双流区红吴路60号。
第四条 本校由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举办,经成都市双流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机关批准,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实施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18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校歌:《金中和韵》
校徽:
每年二月五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校的办学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业务范围:实施初中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初中学历教育。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 七条 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信息化管理建设结合,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八条 主要职责: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
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
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
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十一)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行政管理全面负责,包括领导和组织教育、教学、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课外教育活动、总务等工作,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支持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党组织委员会议,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党组织书记最后表态,形成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议。出席人员为党组织班子成员,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可列席会议。
学校校长的聘用由区教育局按规定程序聘任和考核。副校长的聘任按照双教党函〔2023〕6号文件规定执行,聘用
程序为:
(一)学校首先成立干部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公选方案,公布竞聘职位、任职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
(二)组织公开报名(可以个人报名、组织提名或民主推荐),学校干部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选出候选人名单;由学校党组织委员会议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后,将公选方案和提名的候选人情况报区教育局;
(三)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学校上报名单后,候选人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演讲、答辩,教职工投信任票,最后确定拟推荐人选,再经学校党组织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区教育局;
(四)区教育局按相关程序报批后,组织考察、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教育局聘任上岗。
第十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内容及决策执行机制。
(一)学校“三重一大”是指:
1、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
2、人事任免。副校长及其他中层干部的任免,由校长提名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须报学校党组织会议审议后决定教职工的使用,包括不聘、缓聘、解聘、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
3、涉及重大资金支出等问题。
(二)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学校的重大决策或决定应先通过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定通过,最后须经学校党组织会议研究通过后,才能实施:
其决策程序为:
(一)由涉及事务部门提出问题请示,交由校长办公会研究;
(二)校长办公会研究部门提出待解决的问题,听取校长办公会成员意见;经研究,达成共识,形成校长办公会纪要;
(三)报学校党组织会议审议,形成处理意见后,返回部门予以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安全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党政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行政会议议题的准备,会议记录及会务工作。
2、组织和拟定学校规章制度,以学校名义发布有关行政事项的布告、通告、通知等。
3、正确领会学校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形成的各种实施方案、计划、决议和决定,及时了解学校各方面的落实情况。协调德育、教务、总务、安全等处室的工作,收集意见,并综合整理,为校长决策提供依据。
4、加强学校电话的管理。
5、负责学校行政公文、信函的收发处理,及时搞好公文的分类、整理和归档;负责校领导交办工作的分配、实施、督促、落实情况。
6、管理使用学校公章及校长印章。
7、负责草拟学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其他全局性文件,审核、修改各处室起草的文稿,负责筹备、组织学校召开的综合性会议。
8、协助校长办理拟报上级审批的有关事项,通报学校重大的活动和信息。
9、负责组织安排节假日人员值班。
10、接待处理行政方面的群众来访来信事宜。
11、接待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来校检查人员和校外兄弟单位来校的领导干部(属德育安全、教务、总务系统的,由相应处室负责人接待)。
12、作好学校教育国际化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联络工作。
13、协助校长做好人事管理和人事档案工作;负责学校评优选先、职称晋升,教职工绩效考核等工作。
14、负责本校考勤工作。
15、负责完成校长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二)教务处工作职责:
1、根据区教育局的相关规定,在学校校长的领导下,结合我校实际,研究制订每学期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完成每期(年)工作总结。
2、负责学校任课教师聘任及排课、调课。
3、负责教学常规管理工作,“七认真”的检查做到客观、公正、公平。
4、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和教务处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学校科研、课改、学科课程建设、培训工作。以研促教,积极开发校本教材。
6、负责学校半期练习及期末考试工作安排事宜。
7、拟定和修订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教学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8、积极组织开展“教学评一致性”工作的研究,制订较为科学的、操作性强的评价体系。
9、认真实践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给的临时性任务。
(三)德育安全处工作职责:
1、协助校长具体管理德育处工作。
2、加强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机构和班主任队伍建设,班主任招聘及考评制度,建设建立相应的层次管理体制。
3、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各种活动月活动、普法教育活动、学生心理健康辅导活动、德育课程建设活动、家委会活动、建立管理德育社区网络、组织开展校园文化建设活动、组织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生活实践活动、组织开展德育科研活动、组织开展优秀班级、班主任、学生的评选活动等工作。
4、组织和管理法定节假日、校园艺术节、体育节、科技活动、临时性集会、升国旗等活动。
5、制定学校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安全预案,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6、负责学校师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
7、负责学校的常规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对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整改。
8、领导保卫科工作,负责保卫科工作人员的考核。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安全常规检查和突击检查。
9、组织领导学校护校队、义务消防队工作。
10、指导、督促食堂等重要场所的安全管理,对食品的进货、保存、加工、留样等进行检查处理,对学生宿舍的安全、消防进行管理。
11、配合德育处对重大违纪学生的调查、处理及教育。对学困生进行帮助,落实“育人至上,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做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
12、负责落实安全月报制,接待上级部门检查,联系上级对口部门,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学校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及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13、做好学校安排的其它工作。
(四)总务工作职责:
1、牢固树立为教学,为师生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2、负责全校财产物资管理,严格遵照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做好财产设施,设备的出入库及清产核资,学期盘存等工作。
3、负责全校教学工作及生活等方面所需物品的购置,供应调配及管理等工作。
4、负责学校的基建及校舍、水电、管道、桌椅等方面的维修工作。
5、负责管理食堂、督促搞好伙食、卫生,为师生员工提供良好的膳食服务。
6、发挥医务室的职能,搞好学校医疗、保健、卫生、消毒、防暑和防寒等工作。
7、负责校园的绿化,美化及公共卫生的管理工作。
8、为学校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提供后勤服务,完成校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机制为:
中层干部聘任采取竞争上岗。
1、学校首先成立干部竞争上岗领导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公选方案;
2、公选方案报教育局审查同意,公布竞聘职位、任职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组织公开报名(可以个人报名、组织提名或民主推荐);
3、由学校党总支(党支部)进行资格审查,校长提出候选人名单;
4、学校组织竞选,候选人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演讲、答辩,教职工投信任票,经学校党总支(党支部)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局备案审查;
5、备案批复后由学校任命,校长聘任上岗。中层干部的任免文件报教育局。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各职能部门确立相应管理制度,如随着条件的变化,管理制度需立、改、废,程序如下:
(一)由涉及部门提出需立、改、废的制度在学校内予以公示;
(二)然后以教研组为单位收集相关意见,部门把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汇总,交由学校行政会再研究;
(三)学校行政会研究后,再交由学校教师代表再研究,再做修改,形成较为成熟结论;
(四)结论较为成熟后,再返回教研组,由全体教师再做审议,如无修改,转交学校工会组织;
(五)学校工会组织教代会作最后审议,无修改意见后,由教师(代表)大会表决形成最终决议;
(六)形成的决议写入学校制度集,全校教职工遵守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开发原则为:
1、个性化原则。校本课程开发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基于个性化和体现个性化。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上:一是学生层面。校本课程开发旨在满足资质不一的学生的不同需求,可以更好地促进学生个性的充分发展。二是教师层面。校本课程开发以教师的专业自主意识与专业自主权力为前提条件,这其实就是教师的专业个性化的反映。三是学校层面。从一定意义上讲,学生与教师个性化的形成会导致学校个性化的形成,会促进学校办学特色的形成。另外,校本课程开发立足于学校的实际,学校的教育理念与办学宗旨均是校本课程开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动因。这本身就是个性化问题。在这三个层面中,尊重学生的个性是最根本的。校本课程开发的目的就是要把教学主体的角色还给教师与学生,找回他们在大一统的课程体制中失去的自主性、主体性和创造性。因此,人本化的教育思想是指导或规范校本课程开发的核心思想。
2、导向性原则。校本课程开发,必须以国家制定的教育目标为课程开发活动的准则与导向,以防止校本课程开发活动偏离国家的教育方针,要遵循两个方面:一是目标的确定应以教育目标为基准。校本课程开发基于每一所学校,强调特殊性与差异性。但这一“个性”应该植根于整体的教育目标这一“共性”之中。具体的校本课程目标最终应该以更好地达成教育目标为归依。因此,学校要根据本校的特点,凸显本校的特色,将校本课程的目标建立在教育目标之上。这样,就有利于校本课程与国家课程实施的密切配合。二是活动的展开应以教育目标为指向。校本课程开发的主体是教师,其开发活动的质量和效果与教师的素质息息相关。而每所学校的师资水平是有差别的,即使是同一所学校的教师,其素养也是有差异的。为此,在校本课程开发过程中,应当用共同的教育目标来规范和引导整个开发活动,以减少开发中的随意性,增加其科学性。
3、协调性原则。校本课程开发,不仅会引起学校组织机构的某种程度的变革,而且还会触及到学校原有教育经验的方方面面。为此,校本课程开发应该遵循协调性原则。该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三级课程间的均衡协调。校本课程并不是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相割裂的,它们的内容无论从难度上,还是从选择与组织上都应该相互协调、相互平衡,成为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转化的有机整体。因此,校本课程开发必须在国家课程计划框架内、立足于弥补国家课程之缺失的基点上,谋求与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协调一致和均衡发展,以获取支持。二是诸多因素的整体协调。就课程开发主体而言,校本课程开发的主体既包括教师、校长,也包括学生和课程理论工作者以及家长、社区人士等等。因此,在校本课程开发过程中,这些人员应该秉持一种整体的观点,要尊重参与,相互调适,形成合力。从而既可避免彼此间的冲突与抗衡,也可避免将校本课程变为个人本位的课程。就课程实施而言,校本课程的实施突破了“学校—教室—课本”三位一体的封闭状态,而融入了社区、家庭等外在因素。因此,校本课程开发应该处理好学校、社会和家庭三者之间的整体性协调。
4、整合性原则。校本课程设计应在尊重差异的前提下,找出彼此间的内在联系,然后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主要有:一是课程内容、方法和学生生活经验的整合。作为弥补国家课程缺陷的校本课程,应改变以学科知识为取向的课程组织形式,采取以学生的发展或社会问题为取向的课程组织形式,要把课程与学生身处的环境和个人经验联系起来。同时,学生的兴趣、需要、经验、能力是课程整合的焦点,借此要让所学的不同课程能够融入到学生的身心结构中,成为他自身的一部分。二是学科间的整合。校本课程的编制应致力于学生对学科知识的融会贯通与综合运用,让学生获得完整、一贯的经验,而非零散破碎的事实,以防止学生的知识体系窄化、僵化和脱离生活实际,促使学生个体全面发展。本着这种精神,校本课程开发的领域可以包罗万象,比如科学的、环保生态的、艺术的,或其他与学生日常生活经验有关的主题都可作为校本课程开发的内容。
5、多样性原则。校本课程开发,无论是课程设计,还是课程实施与评价,必须自始至终以具体学校和具体学生的独特性与差异性为出发点和归宿,才能凸显校本课程开发的个性化特征。该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指向学校。校本课程开发,其核心理念是以学校为课程开发的场所,是基于学校、立足于学校、为了学校。而所有这一切实际上都是针对每一所学校的不同情况而言的。因此,校本课程开发,必须要从学校的师资水准、办学条件、办学模式、办学宗旨等实际出发。第二,指向社区。国家课程以追求基础性与统一性为目标,进而达成共同的理解。而校本课程则应注重社区性与乡土性,要立足于当地社区的特点,要充分考虑当地的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第三,指向学生。校本课程开发是以学生获得学习的利益为终极目的的。学校以学生为主体,课程本身亦是为学生的学习而存在的。因此,如何适应学生的能力、性向、经验以及现实生活的需要,来设计符合学生利益的课程,应是校本课程设计的最大原则。
(四)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为:
严格依据课程标准组织教学,合理把握教学容量和难度要求,调整教学观念和教学行为,重视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控制好课业负担,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要以课程标准为依据确定科学的评价标准,结合“双新”(新课程、新教材)教育改革,包括新课程方案、新课程标准、新教材、新教学方式、新评价和新高考(中考)等几个方面。改进评价方式和方法,注重过程性评价。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命题,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经验的有机联系,在注重对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考查的同时,特别重视对具体情景中综合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实践能力的考查。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课程资源开发利用的整体规划,有机统整学校、社会、网络等方面有益的课程资源,创造性地开发并合理利用课程资源,不断丰富教学内容,激发教学活力。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任务要求、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事项。
1、学校发展的重大步骤:
(1)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学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学校改革措施及方案。
(2) 财务经费使用状况,预算和决算,重要设备的添置,重要设施的建设,重要项目的合作。
(3) 晋级评审,技术职称评聘,奖励和处罚,先进考核评定与申报
(4) 教工的工资发放原则,交纳“四金”情况,福利分配,福利费使用
(5) 重要的人事变动,青年干部的培养和选拔。
2、学校主要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状况:
(1) 学校主要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报告。
(2) 年度计划工作执行情况。
(3)重大事项集体议事制度汇报。
(4)社会、家长、教师的信息反馈。
3、接受社会监督:
(1)办学情况,师德建设、行风建设情况。
(2)每学期收费标准,代办费使用结算情况。
(3)学生在校用餐餐费使用结算。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
组织群众对校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定期收集意见,及时向有关方面如 实反映情况。校务公开监督小组每学期期中和期末必须各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汇总校务公开有关信息,向有关部门和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反馈。每次会议前必须了解教职工的要求和反应,听取校务公开责任人的汇报,加强沟通和监督。工作会议后向全体教职工汇报监督情况。
(三)校务公开的操作程序:
1、行政管理方面
(1)校务公开报告,由校长主持草拟,经过学校行政会讨论、补充,并征求党支部意见后,再拿到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会上讨论,听取意见和建议,并由教代会表决。
(2)学校定期召开学生家长会和家长委员会会议,针对社会关心的问题,以政府的政策法规为前提,以学校领导班子的集体决定为依据,作出回答和承诺,并将承诺的内容、办理过程、期限和结果在校内公开。
2、人事管理方面
(1)教职工评优: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由有申报资格的教师提出申请,然后由组室根据名额提出推荐名单。学校行政会议确定初选名单后,交教代会代表评选产生有关人员,将评选程序、评选对象的工作实绩、学校行政会议意见和最终结果予以公布,并公布上级的有关文件。
(2)教师职称评聘: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然后由教师个人申报、述职,再由学校职称评聘委员会初评、复评,复评结果予以公布,征求全体教师意见,最后由校行政会议评定、上报。将上级有关文件及本校职务岗位职数、评聘程序、教职工任职资格与实绩、评聘结果予以公布。
(3)学校年度考核:学校下发教师年度业绩考核表,由教师本人填写年度工作业绩情况及撰写述职报告,学科小组初审,学校考核小组复审、核定。将全体参加考核人员的考核分数、按上级规定应进行民意测评的票数、考核结果予以公布,并将考核情况与本人见面。
(4)对教师的奖惩:先由组室将拟受奖惩人员情况上报,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再通过教代会讨论和无记名投票,决定奖惩范围和程度。将奖惩情况通报本人或在许可的情况下予以公布。
(5)学校人事调整:内部人事调整由校长提出方案,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按规定程序征求党支部和教代会意见,并报教育局备案。将人事调动情况、党支部和教代会意见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予以公布。
(6)学校接受、安排借聘教工(包括临时工):由教工本人提出申请或校长根据学校情况提出要求,校行政会讨论确定推荐名单。
(7)学校主要领导人廉政情况:每学度由学校领导个人向教职工大会报告自己廉洁自律情况。教职工提出质询,有关领导向教职工作出解释说明。将学校主要负责人在履职期间各种费用使用、报销情况予以公开。
3、资产管理方面
(1)学生的代管办费收取的金额,按照公示制度,学校将有关政策依据、收费费标准、支出项目、结算结果予以公开。
(2)社会捐赠款和捐物:由捐赠人(或单位)在完全自愿、与入学挂钩无关的情况下捐赠,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接收。将捐赠人(或单位)、捐赠金额(或物品名称、价值)、用途、支出情况、使用结果予以上报和公开。
(3)学校基建维修、重大设备购置及重要经济合同签订等事项:按照责任人审批权的范围向行政会议或教职工大会征求意见,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并将租赁合同文本、金额及用途予以公布。
4、学生管理方面
(1)按照上级规定及学校实际制定招生计划、招生班额、新生名额、招生范围,将招生计划(包括班额、范围、所需资料)、学生录取情况、编班情况、收费标准及执行情况公布。社会如有疑问,可致电学校查询。
(2)学生奖惩情况,由班主任或学科教师提出拟受奖惩学生名单及相关学生表现情况,学校审查,依据有关制度作出决定。将受奖惩学生情况,学校意见及制度依据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述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述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述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述处理机构,明确申述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学生
第十八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时,应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制定的校规校纪。(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学期末、学年末成绩评定方式:以学生期末、学年末成绩测试占总成绩70%,平时学生课堂反应、作业情况、学科活动实际动手能力等综合评定占30%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所聘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我校实行绩效工资制。教职工绩效工资分为基础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基础绩效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奖励性绩效根据学校制定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在保障正常教学秩序基础上,可将体育文化设施在课后和节假日对本校师生和所在社区居民有序开放。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办学经费由区财政全额拨款。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和最新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
1、部门根据需要,填写采购需求申请表。
2、后勤处收集部门采购需求申请表。
4、后勤处将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采购需求申请表报批区教育局批复,区教育局批复后将批复文件交区财政局采购办批复。
5、后勤处将财政局批复文件交区公共资源服务中心,区公共资源服务中心在网上进行招投标。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审定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双流区金桥中学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双流区教育局核准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