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双流艺体中学学校
四川省双流艺体中学学校章程
序 言
四川省双流艺体中学(以下简称学校)始建于1958年。1996年,学校变革办学模式,实行错位发展、特色发展,“行走”在“艺体特色”的大道上。目前,双流艺体中学已成为四川省规模最大的艺体教育与文化教育有机结合的、特色鲜明的重点公办高中。
学校依托“艺体”,聚焦特色发展,取得了丰硕成果,学校先后荣获“成都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优秀学校”“成都市教师发展基地校”“成都市心理健康示范校”“四川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四川省校风示范校” “四川省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四川省阳光体育示范学校”“四川省艺术生留学意大利生源基地”“四川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全国美术教育改革实验示范学校”“全国学校体育工作示范学校”“全国啦啦操实验示范学校”“全国文明校园”等荣誉称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学生、教职工合法权益,提升学校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四川省双流艺体中学。
地址:双流区彭镇人民路一段28号。
邮政编码:610203。
学校官方网址:http://www.yitischool.cn/
微信公众号:艺体中学
第三条 学校由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举办,经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登记批准,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完全高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制为三年。
第四条: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学校党委会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共四川省双流艺体中学委员会隶属于中共成都市双流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学校党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六条 学校秉承“一人一长一卓越”办学理念,以“艺体教育”统领学校办学思路、办学特色、育人方略、治理结构、教育教学、师资队伍等。
第七条 学校按照成都市教育局规定,由双流区招生办组织统一录取。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七条 办学理念:一人一长一卓越
第八条 学校秉持“一人一长一卓越”办学理念,着力建设具有四川省双流艺体中学特色的学校文化。
校训:明德至善 务本扬长。
校风:唯美 唯实 唯是。
教风:修德 修身 修艺。
学风:尚学 尚思 尚行。
第九条 办学目标:让学生有前途 让家庭有希望 让教师有尊严 让学校有品质 让教育有美誉。
第十条 育人目标:全面发展有特长 人格健全有品位。
第十一条 育人路径:德育统领 文化奠基 艺体扬长。
第十二条 奋斗目标:全国一流的特色中学。
第十三条 学校标识
校刊:《杨柳》
校歌:艺体之家
校徽:
第十四条 办学特色:艺体教育。
第三章 办学主体
第一节 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 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三) 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 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五)对学校事务、班级建设提出意见与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监督和管理;
(六)公平获得各种表彰和奖励;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乐学修德,善思笃行,完成规定学业;
(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和学校规定;
(四)恪守“明德至善、务本扬长”校训,践行“尚学、尚思、尚行”学风,遵循“德美融合、文专共进、艺体扬长”成才路径,使自己成为“全面发展有特长 人格健全有品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七)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一个由信仰共产主义的中国青年组成的群众性组织。学校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制度(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和团课),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推进团要管团、从严治团,加强团员思想政治教育和自我教育,强化团员意识,提升团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
学校共青团代表大会(简称学校团代会)及其产生的委员会是团的领导机构。学校团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学校团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校团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选举学校团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学校专设团委书记岗位,负责共青团工作。学校为共青团的工作提供充分保障,将校级团委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安排, 并在活动场所、设备等方面对团的工作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双流艺体中学学生会是双流艺体中学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自治组织。学生会在学校团委领导下,依据学生会章程,根据需要自主设置学生会主席团及其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学校支持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对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有关学生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校服选用、食堂管理、学校管理与发展等,学校应通过学生会广泛征求学生意见。
第二十条 学生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校倡导学生在共同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建社团组织。学生社团组织实行登记注册成立、活动审批的社团管理办法。社团组织须接受团委和德安处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学籍管理规定,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学籍管理,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申请学籍号。严格执行学生转学、休学、复学、接收等手续程序,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建立学籍保密制度,未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构建多元、开放、科学、合理的学生评价机制,对学生品德、学业、身心发展、社会实践和兴趣特长养成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建立健全学生成长记录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向学生公开。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在校期间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营养餐,对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部分高中学生提供寄宿安排。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入学条件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实践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节 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是指与学校建立正式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 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用)制度;
(二)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
(三) 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四) 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从事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七)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八)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发展素质教育;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而自由发展;
(四)教书育人,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遵守教育科研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八)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为教职工专业发展(职业发展)提供培训、进修和交流合作机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建立学校、教师、学生、社会等多方参与的教师评价制度,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育人效果、教学任务完成等进行全面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教师,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师提供必要的救助。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管理服务的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配备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并签订相应合同约定权利、义务。
第四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分权制治理结构。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共同组成学校权力机构,参与相应决策事项。各治理主体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互相制衡,互相制约,杜绝决策失误或某一方权力过分集中或过度膨胀。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全面工作,负责党委会的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会议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四川省双流艺体中学学校党委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学校中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教师党员的基本单位,是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学校的战斗堡垒,是党团结和联系广大教师的桥梁纽带,是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校的重要支撑。
四川省双流艺体中学党委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四川省双流艺体中学党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学校党委会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委会;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学生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二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实施和评价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教育教学实施方案;
(三)主持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召集、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及列席人员,主持对校长办公会议需要表决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并决定表决方式,定期召开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提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思路;
(四)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双流区教育局的决定和指示;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六)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七)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秉持“一人一长一卓越”办学理念,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把学校办出特色;
(八)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教职工发展规划、负责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九)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基建、年度经费预算、资产处置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十)组织开展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十一)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二)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四)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学校行政工作、教育教学工作的提案;
(十五)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会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会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会班子成员到会。
第四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委会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委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立党委会参与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制度机制。学校党委会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对决策实施的监督。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决策的做法,党委会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享有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相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履职情况;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支持校长行使职权,动员教职工努力完成学校各项工作任务;
(九)根据教职工代表履职情况,每年改选教职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每学期期末,学校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会汇报,与学校沟通。
第四十九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代表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家长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对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事项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应当定期听取家长委员会意见和建议,并对未采纳的意见建议作出说明。学校应当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家长委员会成员通过学生家长自愿报名、民主推选等方式产生。
第五十条 充分发挥学校党委会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第四节 学校制度体系
第五十一条 学校治理遵循教育规律和法治原则,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开展安全教育。
学校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校外活动,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按照国家侵权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在节假日、寒暑假、放学离校后等非在校期间以及非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组织者及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与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制度,落实教职工、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学校发展规划以及教职工选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招生工作、经费预决算等方案制定、实施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师生权益保护和争议解决制度,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对教师、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听取有关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的意见。教师、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信息化和智慧校园建设,建立师生信息管理系统、校务信息管理系统、后勤服务管理系统,建设信息交互办公管理平台(钉钉等),提升学校治理水平。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五十七条 学校聚焦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坚持德育优先、能力为重、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发展有特长、人格健全有品位”育人目标。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心每个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学校坚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注重教育内涵发展,努力把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学校建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把教育资源配置和学校工作重点集中到强化教学环节、提高教育质量上来。
第五十九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开足、开齐、上好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有计划地开展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等综合实践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做好立德树人工作。学校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秉承“一人一长一卓越”办学理念,把德育工作根植于学生的教育、管理、疏导的细节和落实上,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完善学生人格,形成了文明质朴的班风、尚学尚思尚行的学风、唯美唯实唯是的校风。
学校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年级设置年级主任,统筹年级教育教学工作。教学班设置班主任,协调各科任老师,联系家长,落实各项教育计划。学校建立“校团支部、学生会、班委会”“三级”自我管理网络。
第六十一条 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学校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做好体育工作。学校重视体育工作,保质保量开齐开足体育课,成立学校运动队,支持成立各种体育社团和体育兴趣小组,开设选修课,做好日常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严禁挤占体育课和学生校园体育活动时间。创新体育活动内容、方式和载体,定期举办运动会,培养学生的运动技能与兴趣。
第六十三条 学校做好艺术教育工作。学校重视艺术教育工作,成立各种艺术社团,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上好艺术类课程,开设艺术类校本选修课,设立学校艺术节,举办艺术节活动,完善艺术教育设备设施,改善艺术教育条件。
第六十四条 学校做好劳动教育。学校通过劳动教育,使学生能够理解和形成马克思主义劳动观,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体会劳动创造美好生活,体认劳动不分贵贱,热爱劳动,尊重普通劳动者,培养勤俭、奋斗、创新、奉献的劳动精神;具备满足生存发展需要的基本劳动能力,形成良好劳动习惯。
学校设置劳动教育课程,将劳动教育纳入学校课程方案以及人才培养方案,形成具有综合性、实践性、开放性、针对性的劳动教育课程体系;
学校根据教育目标,针对不同学段、类型学生特点,以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为主要内容开展劳动教育;
学校健全劳动素养评价制度,将劳动素养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劳动技能和劳动成果展示、劳动竞赛等活动,全面客观记录课内外劳动过程和结果,加强实际劳动技能和价值体认情况的考核。建立公示、审核制度,确保记录真实可靠。
第六十五条 学校做好科技教育。学校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不定期举办科创节,通过开展科普讲座、科普宣传、科技培训、科创发明竞赛等系列活动,着力提高学生科学素质。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自身办学特点,建立健全年级组、学科组、教研组等基层教学管理制度。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教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教学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学科组(主任)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评课以及教学研讨等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年级组、学科组、教研组在分管校长、教务处负责人与骨干教师引领下协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健全各科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和研究,提高教学质量。积极探索信息技术在教学管理中的应用,建设数字化管理平台,及时共享优质教育教学资源。
第六十七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严格教学质量监控,加强教材教辅资料管理,合理控制学生课外负担,重视学习困难学生转化;坚持“以人为本,质量至上”的教学管理理念,建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把教育资源配置和学校工作重点集中到强化教学环节、提高教育质量上来。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严格规范教学行为。遵循教育规律,不随意加深课程难度、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不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有违教育规律的竞赛和不当竞争,不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或集体补课。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第六十九条 学校课堂以学生为中心,面向全体学生、面向学生发展的全过程,面向学生的全面发展。以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学习能力、学习品质为核心,注重学习的过程、体验、交流、合作,变学生在课堂上的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第七十条 学校贯彻“以研定培,以培促研,研培一体”的工作思路,蓬勃课改科研,提升课堂效益,以“研究、指导、服务”为宗旨,大力开展校本研修和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等研究活动,促进教师向学习型、科研型、反思型、专家型教师迈进。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六章 学校资产
第七十一条 学校办学经费由双流区教育局统一划拨。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管理、使用本单位的经费和设施,建立完善财产和财务制度,按照规定拟定单位预算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三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资产台账,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通用技术实验室)、计算机房、医务室、心理咨询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七十五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财务管理在校长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体制,所有经费支出严格实行授权签字支付制度。
学校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对学校法人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依法进行财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执行政府部门安排的年度预算,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七十九条 学校通过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指导和帮助家长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鼓励、支持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八十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应配合社区教育委员会,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社区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自主开展与国内学校、企事业单位或者机构的教育合作、交流与培训。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国外发达国家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制度体系,学校制度的“立、改、存、废”事宜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其它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核准。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修订须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修改,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学校办公室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备案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