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东岳幼儿园章程

作者:付星月 来源: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东岳幼儿园 发布时间:2024-09-25 15:17 阅读次数:1104

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规程》,本园成立了由园长任组长的幼儿园章程编制工作小组,根据幼儿园办学实际,着眼服务职能和发展需求,由幼儿园班子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章程编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园长办公会研究、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了由总则、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幼儿等九章五十四条构成的章程文本,最新版本于2024年7月19日由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序  言

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东岳幼儿园始建于2015年,全园占地11.5亩,坐落于具有丰富民俗资源与深厚传统文化底蕴的黄龙溪镇白马社区内,是双流区教育局举办的一所公办幼儿园,于2017年开园,2020年独立建制,占地约11.5亩,2018年被评为成都市二级幼儿园。

办园理念:自然灵动、传承创新、悦纳人生。

办园宗旨:为幼儿终身发展奠基,为中华民族发展育才。

培养目标:

幼儿:悦传承、悦运动、悦探索、悦创造、悦生活(吾悦幼儿)。

教职工:喜幼儿、喜钻研、喜协作、喜创造、喜生活(吾喜职工)。

管理理念:组织明晰、制度健全、以人为本。

课程理念:始于传承、源于生活、基于游戏、归于儿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幼儿园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幼儿园依法治园,建设现代幼儿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东岳幼儿园(简称为东岳幼儿园),英文表述为ChengdushiShuangliuquHuanglongxi dongyue Kindergarten,住所地址为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镇黄龙大道四段863号。

第三条  幼儿园性质及隶属关系。本园2020年独立建制,经成都市双流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机关批准,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本园是一所实施学前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12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幼儿园标识】东岳幼儿园园标(即 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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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幼儿园实行党组织领导的园长负责制,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保教主任及办公室主任协助园长开展工作。

幼儿园园长的聘用(任命)原则或程序按双流区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园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和义务:

(一)园长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具体规章制度,对幼儿园的保教工作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2. 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幼儿园财产;对财政拨款、伙食费以及社会赞助或个人捐赠等幼儿园的各种收入,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3.参加培训。

4.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6.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停聘、辞退或者处分。

(二)园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正确履行园长职责。

3.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4.维护幼儿园、教职工和幼儿的合法权益。

5.切实做好幼儿园行政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选拔工作。

6.领导幼儿园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幼儿园秩序。

7.全面负责幼儿园日常事务管理,主持园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8.全面负责幼儿园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安全工作。

9.全面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10.全面负责幼儿园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11.组织协调幼儿园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为幼儿园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12.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七条  幼儿园发展规划、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园长办公会决策,决策程序为:

 (一)会前:部门将待议件进行请示;

 (二)园长办公会收集整理;

 (三)会议中:部门陈述、参会人员讨论、形成会议记录;

 (四)会议后:形成纪要;

 (五)发送各部门,根据内容分为公开与不公开。

第八条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条 幼儿园设置保教办、德育安全处、党政办、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分别为:保教办:主要负责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负责教师培训、业务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国际化和科研等;德育安全处: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党政办:贯彻执行党和幼儿园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指示、决定,负责党组织日常工作,做好上传下达,协调好幼儿园与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负责办公室日常文电的处理,承担党组织、幼儿园的文件、文稿的起草、修改、校核、打印、分发管理工作等;总务处:负责报账工作及物品采购管理、分管幼儿园维修、食堂、幼儿保险、 证件审办、工勤人员管理等。

幼儿园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机制为:

(一)在园内公开竞聘;

(二)园务会讨论通过;

(三)报上级主管部门聘任。

第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园务公开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实行园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切实保障教职工、幼儿、家长、社会公众对幼儿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幼儿园完善园内纠纷解决机制和园内申诉制度,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园内各种利益纠纷。

第十三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积极配合教育督导部门或第三方教育机构的督导评估,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幼儿

第十四条  幼儿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幼儿园保护责任。关心爱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并对幼儿进行生理、心理、安全和健康教育。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认真制定和执行幼儿作息制度、保教工作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幼儿得到良好的教育、保育和托育。    

第十六条  幼儿园根据幼儿年龄特点,研究、调配和改善膳食、提高饮食、饮水质量。

第十七条  幼儿园每年1月、6月招生,原则上招收3—6岁户籍在双流区黄龙溪镇的幼儿,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第十八条  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根据卫生部、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十九条  幼儿享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益,受尊重的权益和人格保护的权益。

第二十条  对幼儿身心发展定期观察评估,以有利于促进幼儿在原有基础上的提高。

第二十一条  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成立家长委员会,对幼儿园的重大事件和活动有建议权,家长有权评议幼儿园工作和教职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利用家访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家园联系,指导家长进行幼儿教育。每学期向家长开放幼儿园半日活动,定期组织亲子活动和召开家长会。

第二十三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友爱同伴,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关心班级和他人,自信、自律、自理、自强。

(四)维护幼儿园声誉。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按照教育部有关幼儿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幼儿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幼儿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幼儿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幼儿的成长历程。对幼儿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幼儿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幼儿个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育员等组成。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幼儿园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制实行定岗、定员、定职,所有受聘人员要签订劳动合同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  教师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合格学历。按时完成所规定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职务培训、普通话测试和高一层次的学历进修等任务。

第三十条  幼儿园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 进行保教活动。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四) 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所受处分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资料及其它教育教学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

(七)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进修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六)有重大师德失范事件或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教职工在各类评选中一票否决。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从事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幼儿园的任务是: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三十四条  依据课程、园务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以学习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为主线,以《纲要》为指导方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积极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三十五条  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强化“科研兴园”的意识,坚持每月保教人员的专业培训制度,积极组织教科研活动。

第三十六条  认真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定教学计划,即备课、上课、游戏、幼儿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养成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范幼儿一日生活活动环节,做到环环紧扣,有张有弛,动静交替。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三十八条  加强幼儿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和幼儿成长档案,严肃招生等纪律制度。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保育、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考核,注重平时检查,完善过程资料。   

第四十条  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六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四十一条  创造健康、向上的园所文化氛围,幼儿园各年龄班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宽松和谐、团结协调、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

第四十二条  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卫生保健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成都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2022年版)》以及其他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

第四十四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视力半年测一次;每季度测身高、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传染病病儿隔离等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要编制营养均衡的幼儿带量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四十八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七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五十条  幼儿园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幼儿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幼儿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二条  依靠社区、派出所开展幼儿园内及周边地区综合治理工作,优化办园环境。

 

第八章  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办园经费开支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园舍维修维护费)等,所有经费由上级财政下拨。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幼儿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的领导下,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108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本园对幼儿膳食费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定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园务会提出,经法律顾问审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双流区教育局核准后发布、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东岳幼儿园。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东岳幼儿园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