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九江龙池幼儿园章程

作者:陈利玲 来源:成都市双流区九江龙池幼儿园 发布时间:2024-09-25 11:39 阅读次数:1037

成都市双流区九江龙池幼儿园

章  程

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并遵循《成都市中小学章程制定规程》,我园成立了以园长为组长的幼儿园章程编制工作小组。该小组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围绕服务职能和发展需求,由幼儿园的领导班子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章程的编制工作。在广泛深入的调研基础上,我们通过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经园长办公会的认真研究,最终形成了包含总则、管理体制、教育教学管理等九个章节、共六十条的章程文本。

序  言

成都市双流区九江龙池幼儿园是一所由双流区教育局主办的新体制公办幼儿园,于2020年9月15日正式开园,幼儿园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西锦路520号(龙池西锦二期安置小区),建筑面积2759平方米,设有9个教学班。幼儿园招收3岁至6岁适龄幼儿,为全日制公办幼儿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园长为幼儿园的法人代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促进学前儿童发展需要,保障幼儿园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幼儿与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保育教育质量,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成都市双流区九江龙池幼儿园(简称为:九江龙池幼儿园),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西锦路520号。

第三条  办园理念:循文化之源,立生长之本。

第四条  办园目标:滋养生命成长的乐园。

第五条  教育理念:汇积细流,方成江海。

第六条  育人目标:培养有内驱力的龙之传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七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园长由区教育局依法任命。

第八条  园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和义务。

(一)园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保教质量。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拟定、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具体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研教改和行政工作。

3.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结合幼儿园工作的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规定确定幼儿园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

4.在幼儿园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5.负责幼儿园日常事务管理,主持园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6.研究拟定和执行幼儿园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园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幼儿园资产。

7.研究拟定和执行幼儿园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对财政拨款、保教费以及社会赞助或个人捐赠等幼儿园的各种收入,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8.参加各级各类培训。

9.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0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11.履行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园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正确履行园长职责。

3.认真执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等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园教职工推动幼儿园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4.维护幼儿园、教职工和幼儿的合法权益。

5.切实做好幼儿园行政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选拔工作。

6.关心、尊重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抓好师资队伍和梯队建设。

7.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好园所财产和财务,确保幼儿园财产、物资安全。

8.完成培训任务,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9.实行园务公开,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幼儿园;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办园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10.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对幼儿园工作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幼儿园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11.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  幼儿园发展规划、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集体决策,决策程序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幼儿园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需按照《成都市双流区九江龙池幼儿园教职工大会制度》由各部门提出,交园长办公会多方调研论证提出,交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教职工大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二条  幼儿园设置保教处、总务处、安全与卫生保健处、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分别为保教工作、后勤工作、安全工作、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日常办公工作和党务、团务工作,幼儿园各部门负责人实行竞聘上岗制,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向教职工大会述职,接受评价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

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各部门提出、园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幼儿园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幼儿园建立年级组、课程组、课题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国家文件精神,尊重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教并重,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坚持“生活化、游戏化、活动化”教学方式,规范开展幼儿一日生活活动。

(三)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国家文件精神,围绕幼儿园办园理念、培养目标等,尊重幼儿的身心特点与需要,建构并开发幼儿园园本课程。

第十五条  幼儿园依法依规实行园务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事项

1.九江龙池幼儿园重大决策事项,如幼儿园改革、建设,幼儿园发展规划。

2.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职称评定、评优选先等。

3.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廉洁从业重大事项。

4.其他事项:①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有关事项;③职工关心的有关九江龙池幼儿园发展和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④九江龙池幼儿园自愿公开的其他事项,如收费项目、依据、收费标准、每月伙食收支情况,幼儿园保健安全工作情况。

(二)申请公开事项根据工作内容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幼儿园依法健全园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机制处理幼儿园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十七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幼儿

第十八条  凡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本园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幼儿园学籍,为本园幼儿。

第十九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资助待遇。

(三)在生活学习游戏中获得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关心班级和他人,自信、自律、自理、自强。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幼儿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综合运用观察、记录、作品留影、家园合作等多种手段,对幼儿的学习与发展情况进行动态、全面的成长记录,全面反映幼儿的成长历程。对幼儿的德智体美劳等实施综合过程性评价,促进幼儿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幼儿成长档案。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幼儿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幼儿园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幼儿园教职工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自主制定并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进行一日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园本培训,参加进修学习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四)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所受处分有申诉权。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有关要求。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幼儿进行宪法原则、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制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幼儿园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按教师工作量和工作表现分配。

第五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三十条  幼儿园按照民主、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幼儿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幼儿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幼儿园配合社区开放园所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根据办园实际需要,开展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园水平。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  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等从事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工作,幼儿园的任务是: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幼儿实施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三十四条  依据课程计划、园务计划制定相应的学期、月、周工作计划,实施保教活动,严格执行教学计划,确保

教育教学工作安排表的严肃性,不得随意更改一日作息活动安排,任何人不得随意擅自调班或停班,调班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五条  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强化“科研兴园”的意识,积极组织教科研活动。

第三十六条  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拟定教学计划,即备课、集体教学、游戏、幼儿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养成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内使用普通话。

第三十八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和幼儿成长档案,严肃招生等纪律制度。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保育、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考核,注重平时检查,完善过程资料。    

第四十条  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第七章  安全卫生保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全园努力创建美观、童趣、健康、向上、文明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二条  结合制定的校园文化,幼儿园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宽松和谐、团结协调、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和紧张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四十三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四十四条  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

分阶段实施校园环境改善计划,确保环境安全、有趣富有教育意义,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四十五条  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卫生保健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四十六条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演练,以提高幼儿园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燃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成都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2022版)》以及其他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及听力筛查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口腔保健,每季度测量身高、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制度,积极做好疾病防控工作,保证幼儿的身体健康。

第五十条  幼儿园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每周科学制定幼儿带量食谱,定期膳食评价,保证膳食平衡,满足幼儿的正常生长发育。

第五十一条  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对幼儿提供适当的指导和支持,以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切实为幼儿的身体健康着想。

第八章  幼儿园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办学经费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将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审计和监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幼儿园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的领导下,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幼儿园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幼儿园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各部门提出,园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后采购,按照规定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购买的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购买。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教育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幼儿园将遵循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园长办公会提出,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成都市双流区九江龙池幼儿园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