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水初级中学章程

作者:赖安彬 来源: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水初级中学 发布时间:2024-09-14 10:53 阅读次数:1164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水初级中学章程

 序  言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水初级中学位于双流区黄水镇古榕街21号,地处双流区城西南方向5公里处的川藏路旁。学校前身为创建于1940年的黄水乡第一国民小学;1950年9月,改称为黄水第一中心小学;1970年单设初中,校名为“双流县黄水公社初级中学”;1983年更名为“双流县黄水初级中学”;1992年11月,撤乡建镇,原“双流县杨公初级中学”合并于学校,学校更名为“四川省双流县黄水初级中学”;2016年3月,双流撤县建区,学校现更名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水初级中学。

学校占地54亩,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相对独立。整洁宽阔、绿树成荫的校园环境,装备齐全的现代化教学设施,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了优越条件。

学校现有教学班13个,学生572人;教职工56人。其中中小学高级教师21人,中小学一级教师20人,专任教师本科学历达100%,区级及以上各类优秀教师28人,同时棠湖中学实验学校每年向我校交流一批优秀教师,为学校带来优质资源和先进理念。

学校秉承“尚读明礼,成己成物”的办学理念,紧紧围绕“身心健康、习惯良好、基础扎实、有实践与创新能力的优秀学生”这一培养目标,践行“天道酬勤,自强不息”的黄中精神,以“爱教善教、言传身教”的教风,促进“勤学、乐学、学以致用”的学风形成。我校旨在着力构建一所“学校有灵魂、教师有内涵、学生有自信、家长有信心”的新优质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成都市中小学章程制定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水初级中学(简称为黄水初中),英文表述为Huangshui  Junior  Middle School  District  Chengdu  Sichuan  Province。

第四条  学校由双流区教育局举办,经双流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机关批准,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学校是一所实施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18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标识

办学理念:尚读明礼 成己成物

管理理念:人本 民主 法治 科学

办学目标:学校有灵魂 教师有内涵 学生有自信 家长有信心

培养目标:身心健康 习惯良好 基础扎实 实践创新能力的优秀学生

校训:业精于勤 行成于思

校风:风清气正 水秀书香

教风;爱教善教 言传身教

学风:勤学乐学 学以致用

校徽

 

黄水初中 - lugou圆形_副本

校歌:《梦想乐园》

校址: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古榕街21号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七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履行党章和教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各项任务完成。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长要严格依法治校,遵守《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行使职权,保证教育教学任务和其它各项工作的按时完成。

第八条  主要职责:学校党组织履行把好方向,总揽全局;抓好大事,谋划思路;管好干部,带好队伍,协调各方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党支部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最高领导机构,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有关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毕业和学生学籍管理等工作。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的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经费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议事决策制度

(一)学校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支部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支部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支部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委员到会。

(二)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三)学校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四)建立和落实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学校党支部要结合年度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执行情况,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评议、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个人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内设机构】按《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内设机构设置的通知》(双教字〔2018〕40号)文件精神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置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安全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承担相应管理职能,同时根据实际设立行政岗位,岗位人员实行兼取制。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评价监督和民主评议。

(一)党政办公室职责:统筹、协调学校日常党政事务,做好内设机构之间沟通协调。组织起草学校改革和发展规划,撰写党组织和学校工作报告、计划、总结等。负责学校工作目标、公文处理、会务、对外宣传交流、人事、考勤考核、印章管理等工作。协助学校党委和校级领导安排重要工作、重大部署和重要活动,检查督促学校决策的实施和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配合其他职能处室做好相关工作。

(二)教务处职责:负责落实学校教学常规以及教学相关事务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制定年度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招生政策和计划;做好学生的学籍和成绩管理,实施教学改革,健全完善教师、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做好教师培训,提升教师专业发展,规范教学行为;加强教学科研,提升教师研教结合的能力和水平;完成教育局相关部门和学校党委安排部署的工作;配合其他职能处室做好相关工作。

(三)德育安全处职责:负责学校德育和安全相关事务的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切实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建设;制定年度德育和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健全完善年级组长及班主任考核评价机制;组织实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学生生涯规划教育、安全教育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学校的德育教育目标及课程体系;建立并领导家长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配合其他职能处室做好相关工作。

(四)总务处职责:负责学校后勤相关事务,负责学校校产管理、财务管理、门卫管理,牵头做好办公用品、教学设备、生活设备的采购、保管和维护工作,管理学校门卫、食堂、宿舍等,负责学校绿化和环境创设等,为学校教育教学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配合其他职能处室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健全《章程》统领下的现代学校制度体系,建立由党支部书记、校长、工会主席、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参加的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小组,必要时请家长代表、学生代表或社区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实现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化,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建立年级组、学科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国家课程实行班级授课制,社团课程和部分校本课程实行走班制。

(三)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开发的原则为:

一是整体推进:三级课程的整体推进,深入推进全部课程的一体化构建,基于孩子的整体发展需要将国家、地方、校本三级课程整合成一个有序而高效的学校课程体系。

二是规范协调:规范是指国、地课程的开齐、开足、开好,齐全完备。协调是指国家、地方、校本课程之间的互补,考虑比例关系、空间关系和时间关系。

三是适合可选:适合是基于学校环境、条件、教师能力素养,以及“本土”的实际,根据学生的个性需求、认知规律、成长规律进行课程建设。

(四)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把每位学生培养成为“志向高远,身心健康;习惯良好,人格健全;基础扎实,特长明显;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初中毕业生。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按照成都市校务公开标准化实施的相关要求,学校校务公开分为向职工公开的事项内容和要求、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学  生

 

第十九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记录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学期末、学年末的成绩评定方式为综合评定,坚持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双流区教师退出机制,执行教师退出条款。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转岗、待岗学习、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师除充分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外,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采取各种教学方法进行课堂教学和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二)进行科学研究,参加学术团体,自由发表自己的学术见解。

(三)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

(四)科学评价学生品行或学业。

(五)有应聘和拒聘权利。有了解落聘或解聘原因的权利。

(六)了解对教师的考核、晋职、升级情况,对考核、晋职、升级不公有提请复核的权利。

(七)有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权利,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工作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师除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规定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服从学校工作安排。

(二)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认真进行教学工作,完成教学任务。注重因材施教,培养学生会做人、会生存、会学习、会创新,使每一个学生都有所发展。

(三)积极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四)关心和爱护学生,注意学生在校意外伤害事故的防范,并积极参与救助。

(五)积极参与和关心学校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做三个文明建设的表率。

(六)努力学习和钻研,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和业务水平。

(七)遵守学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主动为学校档案工作服务,定期上交各种归档材料。

(八)认真履行教师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

(一)能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全体教职员工爱校、爱岗、敬业、奉献的精神,进一步体现多劳多得,优质优酬,不劳不得的宗旨。

(二)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办,百分之十五作为班主任工作绩效考核奖励。

(三)有重大师德事件和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和学校实际,聘请自聘教师、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实践活动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校级、班级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国际、区域、校际间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办学经费包括工资和福利的个人经费、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经费、学校日常公用经费和校舍日常维修维护经费、项目专项经费等。所有经费由上级财政下拨。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及相关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健康发展。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修订经学校全体教职工讨论,学校党支部审议通过后,报双流区委教育工委、双流区教育局核准后实施。学校将依据本章程制定相配套的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评估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共双流区黄水初级中学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予以修改完善。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双流区委教育工委、双流区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水初级中学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