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小学办学章程

作者: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小学 来源: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小学 发布时间:2024-09-22 15:22 阅读次数:1202

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小学章程

《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小学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于2017年2月20日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4月经双流区教育局核准正式实施。《章程》实施五年来,西航港小学严格按照《章程》办学,取得了良好的办学效益。2022年6月15日,中共双流区委组织部、中共双流区委教育工委印发了《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根据《通知》精神和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西航港小学按照《成都市中小学章程制定规程》,成立了由党支部书记、校长任组长的学校章程修订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着眼服务职能和发展需求,由学校班子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章程修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校长办公会研究、专家咨询论证,完成《章程》修订工作,于2022年11月28日由学校第六届第13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学校又快又好的发展,提高依法治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办学原则,贯彻为学生服务、为家长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办学思想,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名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小学(简称为西小)

学校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西航港大道中三段699号

学校性质及及隶属关系:本校是由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举办的全日制公办小学,属公益类事业单位。核定办学规模为64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制年限规模:小学全日制(义务)教育6年,核定办学规模为60个教学班,2400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办学思想。

办学理念:彼此的抵达

办学目标:办一所具有‘三品'(品牌、品质、品味)特质的现代空港名校。

育人目标:培养五色五美的五彩学生。

第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制度管理、人文关怀、爱心育人、特色兴校的办学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学校建设成教育质量高、人民满意的空港特色学校。

第七条  学校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十条  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党组织书记最后表态,形成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议。出席人员为党组织班子成员,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可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和职能部门根据校长授权,协助校长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

校长职权包括: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

(三)推荐副校长人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并任免其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校长负责的事项。

校长每年向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行政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学校党组织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组长联席会议代为履行职权。

第十四条  学校设党政办公室、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安全处、等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某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制度,各行政部门对校长负责,校长接受党支部领导。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互不推诿,敢于承担责任。

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的上传下达、文件的收发、信访及教职工人事管理,职称评定及岗位聘用,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档案管理等工作。

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服务、学籍管理、教育科研、教师继续教育、现代信息技术、。

德育处:具体负责学生德育教育工作、班级建设、艺术教育等工作;协调团队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

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财务、后勤管理等工作。

安全处:具体负责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体育与卫生等工作。

第十六条  职能部门一般设主任一人,视需要设副主任一人。学校各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按照区教育局规定的程序产生,由校长聘任,同时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

第十八条  学校教导处下设年级组,对本年级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各年级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本组教师搞好教学“七认真”及教学管理、考评工作。各班主任及各学科教师接受年级组的教学管理、指导。

第十九条  学校教导处下设教研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负责本学科教学工作,并在教学方法研究、青年教师培养等方面发挥作用。

教研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本组教师开展教科研活动,并参与教学管理、考评工作。各班主任及各学科教师接受教研组的教育科研业务管理、指导。

第二十条  学校总务处下设财会室、保管室等。

第二十一条  各班主任及各学科教师接受年级组和教研组的双重管理、指导。

第三节  行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行政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和学校工作目标,研究学校各方面的工作,对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进行部署,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其他领导主持,成员为全体校级党政领导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群团的主要负责人;研究学校的三重一大等事宜。

第二十四条  行政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主要内容为提出学校工作意见,对重大工作、问题作出决策,部署、安排学校教育、教学、教研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教育 教学 教研管理

第一节  教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德育工作为首,贯彻小学德育纲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创新德育工作运作机制。通过班队活动、学科教学、社会实践等渠道,深入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以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为主线的教育活动。加强德育队伍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做到全面育人、全程育人、全员育人,不断提高德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特色。

第二十六条  德育处在校长的领导下全面管理学校德育工作,要承担好对少先队大队部的工作指导、协调各项教育活动的开展,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做好德育工作。

第二节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的要求实施教学。学校教育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注重个性、着眼发展,促使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审美素质等方面达到较高的水准,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导处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导处每学期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确定教育教学管理目标和质量目标,制订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为基点,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和培养学生团结协作的精神。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教学工作的常规管理和评估,对备课、上课、辅导、布置和批改作业、考试考查等方面的工作以及教师的师德进行考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学常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学期期中、期末做好教师、学生教与学质量的分析,实现对全校教学质量的有效监控。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班级为实施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的联系责任,学校每学年进行优秀班集体的评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由必修课、选修课、活动课三大板块构成的课程体系。

必修科目按国家颁发的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执行。

根据学校特点开设知识拓宽、个性发展、补缺补差等类型的选修科目。

活动课包括班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体锻活动、兴趣活动、文娱活动等。

第三十四条  教师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学生名次,不以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重视劳动技术教育,注意从帮助学生打好成才基础的高度,把劳动技术教育与社会实践教育相衔接,搞好辅导基本技术知识、能力的教育。

第三十六条  学校重视文艺、体育及卫生健康教育,培养学生有较高的艺术欣赏力和一定的艺术表现力,办好体育传统项目,提高学生健康水平。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育、卫生工作法规,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等工作,每年举行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加强健康教育,关注心理健康。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乱收费、乱订资料等行为。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天在校活动总量不超过 6 小时,学校在节假日不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文化课。

课后作业量不得超过上级有关规定。1—2年级一般不留家庭作业,3—4年级一般不超过30分钟,5—6年级一般不超过60分钟。

第三节  教育科研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围绕课程改革、素质教育、特色教育,确立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并负责组织实施,做好结题工作。

教育科研要与课程改革相结合,以课题研究带动教育教学实践,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由教学评价、特长评价及学生综合分评价三部分组成的评价体系。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一条  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自行筹措为辅。

学校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未经教育、物价部门批准,学校不私立收费项目,不自定收费标准。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兼顾发展学校事业和改善教职工待遇。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合理使用、严格把关,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工作收支两条线管理,按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财务计划执行。大额经费使用由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总务处定期向校长和校务会议报告学校财务状况,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学校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校产管理制度,提高使用率,保持完好率,为教育教学服务。

第四十五条 妥善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器材设备、图书资料等,充分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益。总务部门协助做好全校的消防、安全、治保等工作,防止学校财产的流失和事故的发生。建立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章  教 职 工

第四十六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教师应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全面关心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管理的规章,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岗位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成绩档案。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实行全员聘任制,凡受聘的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一)学校与教职工以签订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形成人员流动能进能出,职务岗位能上能下,工资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

(二)学校依据规定的编制数,聘用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在合同期内享受相应待遇。

(三)学校按岗位需要,与受聘教职工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凡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教职工,享受上岗待遇。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国家工资和校内结构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制度。对在编在岗教职工的校内工资、福利发放,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岗位责任考评奖励制度。根据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履行岗位责任的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和出勤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考评,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科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其中贡献突出者,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积极为教师的继续教育创造条件,教师进修应根据学校的需要,以所教学科为主。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研究,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参加对口的进修或培训,以提高自身素质,改进工作方法。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违反《教师法》、《师德规范》等教育法规,在工作中产生重大失误的教职工依据有关法规予以教育、批评或处分,对其中失误严重者,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当事者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逐级提出申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此打击报复。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应遵守学校规定的学习、考勤、卫生等制度,履行教职员工对学校应尽义务。

第五十八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申诉权,对学校实行民主监督。学校成立校内申诉机构,负责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校内申诉由学校党支部、工会、团组织联合设立的调解小组进行调处。教职工对校内申诉处理意见不服,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生、家长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每年秋季招收适龄儿童入学,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家长对此应予以遵守和配合。

第六十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实施教育教学。

第六十一条  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在班额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可接受符合条件的借读生或转学生。

第六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须遵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若干问题的学生或有困难的学生进行教育和帮助,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帮教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与家庭要建立联系,加强沟通。学校通过家长会、家访、信访等方式向家长通报学校情况。

学校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帮助家庭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使其了解学校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学校改进工作,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第六十五条  学校和家长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形成教育合力,提高教育效果。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双流区教育局批准后实施。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双流区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均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八章、附则

包括对议事规则的解释权、执行日期等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支部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2022年第六届第十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小学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