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第一幼儿园章程

作者:唐靓雯 来源: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第一幼儿园 发布时间:2024-01-24 15:44 阅读次数:869

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第一幼儿园章程

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本园成立了由幼儿园园长任组长的幼儿园章程编制工作小组,根据幼儿园办学实际,着眼服务职能和发展需求,由幼儿园行政班子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章程编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园长办公会研究、形成了由总则、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等九章五十三条构成的章程文本,于2024年1月19日由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序 言

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第一幼儿园创建于2023年,是教育局下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幼儿园立足国家与时代的教育要求,面向世界与未来,打造从1到∞的未来幼儿园,秉持“一元复始,生生万物”的办园理念,让每个孩子都拥有自己的成长密码。构建保护天性、尊重个性、培养创造性的课程理念,以“多元、开放、积极、创新”的姿态面向未来,重视儿童与世间万物的关系,在保教活动中融入生态、生活、生命教育的内容,培养面向未来、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多元儿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适应学前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幼儿园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幼儿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园质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幼儿园实际,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与地址】本单位全称为: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第一幼儿园。地址为:成都市双流区永安镇毛家湾路668号。

第三条  【幼儿园性质及隶属关系】本园是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办学体制采用“两自一包”模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幼儿园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幼儿园自觉接受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基本规模】本园面向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内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适龄幼儿,办园规模为9个班级。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幼儿园党支部全面领导幼儿园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六条 党组织职责:幼儿园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幼儿园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十一)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幼儿园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幼儿园园长、副园长的聘用(任命)原则或程序按双流区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园长是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在幼儿园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幼儿园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教科研、卫生保健、安全后勤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园长协助园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  园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和义务:

(一)园长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具体规章制度,对幼儿园的保教工作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2.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幼儿园财产;对财政拨款、伙食费以及社会赞助或个人捐赠等幼儿园的各种收入,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3.参加培训。

4.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它职权。

6.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停聘、辞退或者处分。

(二)园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正确履行园长职责。

3.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4.维护幼儿园、教职工和幼儿的合法权益。

5.切实做好幼儿园行政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选拔工作。

6.领导幼儿园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幼儿园秩序。

7.全面负责幼儿园日常事务管理,主持园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8.全面负责幼儿园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安全工作。

9.全面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10.全面负责幼儿园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11.组织协调幼儿园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为幼儿园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12.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八条  幼儿园发展规划、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集体决策,决策程序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幼儿园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需按照《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第一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园长办公会多方调研论证提出,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实施。

第九条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教代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一条  幼儿园设置党政办、保教办、总务办、安全办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负责人实行竞争上岗制,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评价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园务公开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幼儿、社会公众对幼儿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幼儿园完善园内纠纷解决机制和园内申诉制度,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园内各种利益纠纷。

第十四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积极配合教育督导部门或第三方教育机构的督导评估,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是履行保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包括幼儿园管理人员、保育员、教师等。

第十六条  幼儿园按照上级有关规章、政策,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定岗、定责、定工作量,制定教职工考核方案,向教职工公布并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教师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合格学历。按时完成所规定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职务培训、普通话测试和高一层次的学历进修等任务。其他岗位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岗位任职资格,并定期参加岗位培训。

第十八条  幼儿园教职工的权利

(一)进行保教活动。

(二)从事保教保育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所受处分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资料及其它保育教学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

(七)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保教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保教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进修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保育教学业务水平。

(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六)有重大师德事件和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在各类评选中一票否决。

第四章  幼 儿

第二十条  幼儿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未成年保护的相关规定。关心爱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并对幼儿进行生理、心理、安全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应认真制定和执行幼儿作息制度、保教工作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幼儿得到良好的教育和保育。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根据幼儿年龄特点,研究、调配和改善膳食、提高饮食、饮水质量。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每年6月份招生,招收3-6岁户籍在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管理委员会的幼儿,摇号入园。如果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第二十四条  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二十五条  幼儿享有有关法律、法则规定的受教育的权益,受尊重的权益和人格保护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  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成立家长委员会,对幼儿园的重大事件和活动有建议权,家长有权评议幼儿园和教职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利用家园联系册,家教园地、家访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家园联系,指导家长进行幼儿教育。幼儿园定期向家长开放,定期组织亲子活动和召开家长会。

第五章   保育教学

第二十八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从事幼儿园的保育教学科研工作,幼儿园的任务是: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幼儿实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十九条  依据课程安排和园务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积极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三十条  认真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教学(含备课、上课、游戏、幼儿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养成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三十二条  加强幼儿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和幼儿成长档案,严肃招生等纪律制度。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保育、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考核,注重平时检查,完善过程资料。    

第三十四条  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六章  安全及卫生保健

第三十五条  创造健康、向上、阳光、高雅的园所文化氛围,幼儿园各班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宽松和谐、团结协调、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

第三十六条  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卫生保健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成都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

第三十八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生活一日常规,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体重、视力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四十条  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传染病病儿隔离等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带量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四十二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幼儿接送制度,加强食品、药物的管理,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等意外事件,防止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等安全事件,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七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幼儿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要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热情为社区服务,组织老师和幼儿为社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第四十六条  依靠社区街道、派出所开展幼儿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办园环境。

 第八章  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幼儿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的领导下,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本园对幼儿膳食费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园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第一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