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九江新城小学章程

作者:成都市双流区九江新城小学 来源:成都市双流区九江新城小学 发布时间:2023-12-18 10:16 阅读次数:59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化学校制度,争创一流管理、一流师资、一流质量的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新城小学

第三条   学校校址:双流区大渡路558号

第四条   办学性质:九江新城小学系由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举办的,实施小学教育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成都市双流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学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63亩,计划48个班,设计学位2160个;于2023年9月正式开学。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面向服务片区公开招收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双流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二章 办学理念和学校文化

第六条   办学宗旨与使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办一所充满创造力的未来学校为办学愿景,时时创造成长价值为追求。建立健全各种组织机构,规范师生言行,提高师生依法治校的自觉性,加强学校内部管理,逐步实现学校管理科学化,教育教学规范化,师生言行文明化,人才培养合格化,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学校以立足尊重规律、尊重儿童、尊重生命的教育思想引领,以教科研为先导,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

第七条   办学目标:学校以“培养具有未来胜任力的时代新人”为育人目标。

第八条   学校校训:以“汇聚九力,通达江海”为校训。

“汇聚九力,通达江海”寓意:未来胜任力可以概括为“九力”即专注力、分析力、表达力、创造力、合作力、劳动力、运动力、审美力、坚毅力。培养和发展学生的“九力”,是贯彻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教育方针的有效途径。通过对学生赋能“九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最终让我们培养的一个一个学生个体,汇聚到祖国建设的江海之中,完成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使命,全面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此外,两句话中含有“九江”,滴水成河,通达江海,具有鲜明的“海纳百川”之特色,也让每个九江新城小学的学子,牢记母校的嘱托,成为人生中不可或缺的宝贵精神财富。我们相信以”汇聚九力,通达江海”为校训的九江新城小学一定能培养大批具有未来 胜任力的时代新人,最终实现“办一所充满创造力的未来学校”的愿景。

第九条   学校标识

    校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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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徽寓意:

外形部分:徽章为同心圆环,象征同心同德,圆润和谐,加上江水属性元素作为底纹,既是呼应九江校名,也增加了校徽的厚重感和品质感。

主体部分:以“九江”两字首字母“j+J”作为结合,通过变形字母像翻滚的江水,同时两道江水组合成水滴的形状。水滴寓意着水滴石穿,坚持不懈的精神。蓝色的水滴还寓意着纯洁无瑕。水滴里所蕴含的力量是纯粹的,如同孩子般美好纯真。水滴下的道道水流汇集成江,既寓意着海纳百川,促进学生多元发展,也呼应着“汇聚九力、通达江海”的教育内涵。小写“j”上面的点化为冉冉升起的太阳,象征着新生,既是对于新生学校的美好祝愿,也是对育人目标的祈愿。愿孩子们都如初升的太阳般活力有朝气。小写“j”为孩子,大写“J”为老师。中国传统文化以左为尊,寓意着九江新城小学以生为本的教育观。两个J的组合同时也是一双手的包裹,象征着携手共进。老师学生之间,老师与家长之间,学校与社区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的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双流区九江新城小学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党组织职责: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文化及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

第十三条   校长职权: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依法治校责任制。校长在学校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六)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决策原则:校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教代会制度:学校建立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内设机构:学校设置党政校务中心、课程发展中心、学部发展发展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组织联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大会、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第二十条   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一条   办学监督: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学校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建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平安校园建设:学校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全面负责,教师人人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各学科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己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以班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教育模式。加强特色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作用。努力营造班级育人环境,使班集体逐渐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及公认的行为准则,推进班级文化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六条   做好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的各项工作,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完善家长学校及家长委员会的讲课及会议制度,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

第二十七条   重视学生的体育和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抓好体育课、眼保健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等学校体育工作各个环节。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二十九条   坚持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和四川省确定的课程方案和课程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班级不得擅自停课。

第三十一条   对教材、学习资料统一征订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三十二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采用形成性评价。在小学低段,以游戏的方式对学生的知识面进行综合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全面实行等级制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第三十五条   依照有关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班主任、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对学生进行集体补裸,不得歧视后进生。

第三十七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学生档案管理等各项纪律制度。

第四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经费来源:学校具体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

第三十九条    资产保护: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务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条     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收入要打足,支出要合理。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资产管理与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美术教室、音乐教室、图书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二条    资产安全: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划转、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定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四十三条    学校收费: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    社会捐赠: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后勤管理:学校后勤工作坚持服务育人的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原则,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后勤服务中心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后勤服务中心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汇报。认真做好校产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章   环境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香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学习环境。严格校园环境管理,各部门积极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四十七条   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育人环境和生活环境。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子女的教育。邻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处处为学生做好榜样。

第四十八条    学校保健室牵头建立健全卫生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摆放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四十九条   校内师生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设摊点。学校积极对接属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职能部门,确保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第五十条   后勤服务中心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生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教师要敬业爱岗,遵循教育规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长负责制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  严肃工作纪律,教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五十六条  教师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五十七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教师应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的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教学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从事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教育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六十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九江新城小学教师奖惩条例》予以处分,如有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校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及给教职工创造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第六十二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学校全体教职工应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青少年学生犯罪,在全体学生中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十三条   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六十四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六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损坏绿化、不讲粗话脏话。

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六十七条  学校按照市、区(县)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或扣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计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须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申请、助学金等活动形式提供资助。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七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通过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七十五条  学校以电话,微信等方式督促每个家庭应担负起孩子的家庭教育任务,配合学校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督促孩子完成学习任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和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经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报双流区教育局核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施行。

 

成都市双流区九江新城小学

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