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公兴小学章程

作者:成都市双流区公兴小学 来源:成都市双流区公兴小学 发布时间:2023-12-15 17:40 阅读次数:1271

成都市双流区公兴小学章程

序    言

成都市双流区公兴小学始建于1905年,地处牧马山侧,锦江之畔,南距天府新区华阳4公里,北距双流区政府10公里,西距黄龙溪古镇20公里,区位优势明显。现占地30余亩,学校环境优美,绿树成荫,校风优良,学风浓厚。

公兴小学立足公兴本土历史渊源,传承地域特色文化,面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人才培养历史使命,完成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根本教育任务,学校形成了以“乐陶教育”为办学思想,以“乐陶启智 人人出彩”的办学理念。以培养“自信阳光、品格高尚、体健尚美的公小学子”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的发展为教育目标,通过“乐陶出彩”的课程理念,构建了“4+X”现代化的课程体系,以智慧课堂改革为教育改革切入点,深研新课标、新方案,充分挖掘课程资源,强化课程综合实践功能,使学生的文化知识、学习习惯、意志品质、创新能力等方面得到进一步的提升,让学生在乐陶中启智,在实践创新中出彩,沐浴在爱的教育阳光下,健康成长。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课程、地方课程以及校本课程。开足开齐三类课程,满足每个学生参与各类活动的要求,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为学生创设多彩的校园生活,提升学生的综合学力,构建公共基础强、个人兴趣明、专题拓展精的素质教育课程。建立“规范、特色、融合”的学校课程体系,为每一位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学校先后荣获“四川省阳光体育示范校”、“成都市传统体育项目学校”、“成都市心理健康教育实验学校”等多项殊荣。近年来,师生参加各种比赛,荣获国家级、省、市、区级奖500余人次,被授予“成都市科技体育(模型)后备人才训练基地”称号,成都市乒乓球、曲棍球传统项目学校,是双流一所文化底蕴深厚、教育质量优异、特色鲜明的百年名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发展素质教育,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学校家庭社会育人机制,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成都市双流区公兴小学

英文译名:chengDu shuangliu GongXing Primary School。

校    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公兴街道湾河街26号。

微信公众号:双流区公兴小学  

 

第三条 学校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的根本在于立德,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逐步形成了“乐陶教育”的鲜明办学特色。

第四条 本校由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主办,为双流区教育局直属学校。2013年经双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严格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接收适龄学生入学,招生对象为双流区划定片区内学生。学校招生规模以双流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办学思想:乐陶教育

第七条 学校秉持“乐陶教育”办学思想,建设具有公兴小学特色的学校文化。

办学理念:乐陶启智 人人出彩

校    训:明德公道 仁爱博学

校    风:自强不息 和谐共生

教    风:博文明理 陶冶心灵

学    风:乐学求真 善思敏行

口    号:我奋斗  我出彩

第八条:办学目标:办一所未来智慧的高品质学校

第九条 育人目标:培养自信阳光、品格高尚、体健尚美的公小学子。

第十条 学校标识

 

校徽

 

 

 

 

标志设计思路:

1、标志形象可以看做“公兴”的“公”字,这代表着公兴小学的地域属性。学校的标志主体是两个人围绕着中心的图案。

2、下部分的旋转图形也是不断融合的象征,其寓意着学校、教师、学生、社区、家庭等多方面的教育因素的融合,在全面教育因素的融合下,我们学校会培养品格优良、面向未来、不断创新、有作为的学生。

3、标志上部两个牵手的人、其象征着老师与学生,他们手牵手一起快乐的学习、共同进步、和谐相处。

4、标志的下旋转的圆形部分、其是制作陶器的转盘形象,其代表着公兴小学对本地传统陶器制作技艺的传承,对传统文化的尊重。

5、数字1905,代表公兴小学始建于1905年,是一所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的百年名校。

 

校歌:

 

 

 

 

 

 

 

 

 

第三章  学校治理体系与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双流区公兴小学党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以下简称公兴小学党支部)。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和保证校长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育人的根本在于立德,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学校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队建,加强少代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校长在学校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委员会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支部委员会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支部委员会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支部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党支部政治建设,优化党小组设置、创新活动方式,严格党员教育管理、严肃党的组织生活,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对优秀教师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双培养”机制。开展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健全党务工作机构,充实党务工作力量,落实党务工作队伍激励保障措施。

第二节  决策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学校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应经党支部会议集体决定。

党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支部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支部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班子成员到会。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支部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学校党支部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必须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党支部书记和校长定期沟通制度,建立健全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三节 学术组织与职能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教科研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评定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议教师学术水平,对学校课程、师资队伍规划与建设提供咨询。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名师、民主党派负责人、党支部班子成员、行政班子成员、教研组长、学校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校外专家参与。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职称评审及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代表、人事干部、纪检监察干部以及教师代表组成。

职称评审及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职称评审及岗位竞聘的政策、规定。

(二)制定学校职称评审及岗位竞聘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

(三)组织学校职称评审及岗位竞聘的相关工作和材料上报。

(四)解答和处理群众提出的有关职称评审及岗位竞聘工作中的问题。

(五)负责审定各类职称评审及岗位竞聘人员的聘用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根本任务,聆听时代声音,紧扣学校发展实际,按照规范、合理、精简、统一、高效原则,设立党政办公室、教导处、德育处、安全管理处、总务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

学校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建工作、教育教学工作、安全管理工作、后勤服务工作、教师专业发展工作、教育科研工作等的计划、组织、落实、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服务学校发展战略,服务师生员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教师提案行政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能部门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自评机制,依据章程每三年制订新一轮学校自主发展规划,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学校依法接受双流区教育局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党支部书记、校长、教师、家长、社区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学校法律顾问、社会知名人士或者杰出校友担任校务委员。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支部书记担任。

校务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校务委员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委员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学校发展目标及规划、年度预决算、重大教育教学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教育合作、教育教学改革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

(五)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教育质量、办学特色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六)校务委员会建立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者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相关具体事务;

(七)校务委员会会议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建立健全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八)校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负责安排校务委员会会议,联系校务委员会成员,处理校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等。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校务委员会正常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组织等通报学校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享有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相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履职情况;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支持校长行使职权,动员教职工努力完成学校各项工作任务;

(九)根据教职工代表履职情况,每年改选教职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每学期期末,学校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第三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代表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家长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对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事项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应当定期听取家长委员会意见和建议,并对未采纳的意见建议作出说明。学校应当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家长委员会成员通过学生家长自愿报名、民主推选等方式产生。

第四章  学生与教师

第一节 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就近入学的规定招收服务片区内适龄儿童免试入学,获得学校学籍,成为学校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为学生发展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公平获得各种表彰和奖励;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明德公道 仁爱博学”校训, 践行“乐学求真 善思敏行”学风,使自己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热爱祖国,尊师敬友,立己达人;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和学校规定;

(六)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中国少年先锋队。中国少年先锋队是党创立和领导的中国少年儿童的群团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

学校适应少先队员学习生活新特点,构建了覆盖广泛、动员便捷、校内外有机衔接的少先队组织体系。学校坚持全童入队,实施分批入队,加强分段教育,严格推优入团,建立健全覆盖队前教育、队中培养、团队衔接的阶梯式成长激励体系,持续激发少先队员光荣感。学校深入挖掘、充分用好红领巾、队旗、队徽、队歌、队礼、呼号等少先队标志标识,以及“六一”、“十·一三”建队日等少先队重大节庆日的教育内涵。学校健全少先队仪式教育体系,普遍开展入队、队会、离队等少先队仪式,增强仪式的庄重性、感染力。学校建立少先队队室、红领巾广播站、鼓号队等少先队组织文化阵地,配备队报队刊。学校建立校内外互为补充、有机联动的少先队实践教育体系,不断拓展实践活动项目和载体,强化少先队实践育人作用。同时,学校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不断锤炼少先队辅导员政治素质、优化少先队辅导员队伍结构、创新少先队辅导员评价和激励机制等。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校倡导学生在共同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建社团组织。学生社团组织实行登记注册成立、活动审批的社团管理办法。社团组织须接受学校德育处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学籍管理规定,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学籍管理,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申请学籍号。严格执行学生转学、休学、复学、接收等手续程序,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建立学籍保密制度,未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增值评价,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增值评价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学期末、学年末学业成绩评定方式为登记制,分别为:优+、优、良、中、合格、待合格。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进行表彰奖励。

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向学生公开。

第四十条 学校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学习和成长提供必要资源。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入学条件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实践及相关服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节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是指与学校建立正式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 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用)制度;

  (二)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

  (三) 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四) 临聘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行竞聘上岗。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九)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发展素质教育;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弘扬“博文明理 陶冶心灵”教风,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三)完成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四)为人师表,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五)树立良好师德,遵守职业规范;

(六)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为教职工专业发展(职业发展)提供培训、进修和交流合作机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师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树立“以学定教、以学评教、以学助教”的评价观,建立学校、教师、学生、社会等多方参与的教师评价制度,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育人效果、教学任务完成等进行全面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教师,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师提供必要的救助。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管理服务的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配备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并签订相应合同约定权利、义务。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五十六条 学校聚焦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坚持“五育并举”,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促进学生高质量发展。聚焦“五项管理”落实“双减”是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的重要载体和具体行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心每个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学校坚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注重教育内涵发展,努力把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学校建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把教育资源配置和学校工作重点集中到强化教学环节、提高教育质量上来。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育人的根本在于立德,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完善学生人格。

第五十九条 学校注重少先队建设,定期召开少先队代表大会。广泛开展富有特色的少先队活动,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少先队教育之中,帮助少先队员明德修身,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第六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学校课程建设,提高教师专业水平,促进学生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实施素质教育。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机制,规范学籍管理、教学常规、教师研培、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估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根据学校核心理念和办学特色,建设“乐陶”校本化课程体系。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研组、年级组等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教师应积极参加教研组、年级组的教育教学活动。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做好教育教学科研工作,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第六十六条 学校做好体育工作,抓好体育课堂教学和课外锻炼工作,增强学生身心素质。通过体育课、阳光体育大课间、课外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健康锻炼一小时”。   

第六十七条 学校做好卫生与疾病预防工作,加强卫生与疾病预防宣传、检查,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学校建立医务室(或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

第六十八条 学校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引导学生逐步养成积极、乐观、向上的健康心理,增强学生调控情绪、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做好艺术教育工作,通过阳光体育大课间、社团活动等,增强学生艺术欣赏能力。

第七十条 学校做好科技教育、信息技术、图情信息工作,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信息素养及实践创新能力等。

第七十一条 学校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等均应有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六章  学校资产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收取费用。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管理、使用本单位的经费和设施,建立完善财产和财务制度,按照规定拟定单位预算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四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108 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 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成立学校大宗物品采购小组和学校工程审计小组。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的审计监督,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依据双流区教育局相关制度执行。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

学校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对学校法人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依法进行财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执行政府部门安排的年度预算,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五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和绿色校园。

第七十六条 学校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学校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资产台账,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七十八条 学校加强智慧校园建设,搭建信息化建设、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升校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社会化、信息化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八十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法制副校长、法律顾问、校外学生辅导员等。  

第八十一条 学校按照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家长推荐选举,成立家长助教委员会。

学校建立与家长助教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学校为家长助教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学校建立家长助教委员会机制,保障家长助教委员会在学校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协助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八十二条 学校通过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指导和帮助家长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鼓励、支持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与辖区派出所、社区或街道办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会议,汇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及周边教育环境情况,听取社区或街道办对学校发展的意见或建议。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办学,充分开发和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根据有关规定配合定期向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自主开展与国内学校、企事业单位或者机构的教育合作、交流与培训。

学校加强与国外发达国家(或学校)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依法聘请外籍教师,开展国际理解教育,扩大学生国际视野,讲好中国教育故事。

第八章 监督与评价

第八十六条 学校逐步建立自我监督评价制度,各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密切配合监评处定期测评,保证监督评价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八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督导制度,创造条件定期聘请或接受第三方组织对学校章程执行和办学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八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九十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职工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和处理规则。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制度体系,学校制度的“立、改、存、废”事宜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其它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经学校党支部会议讨论审定后,报双流区教育局核准。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支部会议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章程经成都市双流区公兴小学第八届第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修订日期2022年12月7日。

 

 

成都市双流区公兴小学

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