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九江实验幼儿园章程

作者:成都市双流区九江实验幼儿园 来源:成都市双流区九江实验幼儿园 发布时间:2023-12-11 12:53 阅读次数:1028

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中小学章程制定规程》,本园成立了由园长为组长的幼儿园章程编制工作小组,根据幼儿园办学实际,着眼服务职能和发展需要,由幼儿园领导班子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章程编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园长办公会研究、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了由总则、组织机构、教育教学等九章五十三条构成的幼儿园章程,于2023年3月20日由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序言

成都市双流区九江实验幼儿园创建于2018年,是教育部门创办的一所高标准、高规格的一园两址新体制公办幼儿园,两园均为成都市二级幼儿园。幼儿园现有双流区九江街道石柑路99号和双流区九江街道石万路66号两个园区,共有18个教学班,教职工85人。2020 年12月作为双流区创建“全国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示范区”督导评估点位迎接国家教育部督导。幼儿园秉承“万般生于小 知行成其大”的办园理念,积淀与构建了“在游戏中学数学”的办园特色,以培养“乐表达、善运动、慧探索、知仁爱”的儿童为目标,通过打造“乐玩慧玩”的园所环境、构建“善思善学”的课程体系、培养“乐学善研”的教师团队,携手家长与社区,致力于关注孩子的今天,着眼孩子的未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幼儿园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幼儿园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幼儿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程为成都市双流区九江实验幼儿园,英文表述为shuangliu district jiujiang experimental kindergarten,地址分别为双流区九江街道石柑路99号和双流区九江街道石万路66号。

第三条 本园由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举办,经成都市双流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机关批准,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本园是一所实施幼儿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核定办园规模为18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幼儿园树立“万般生于小 知行成其大”的办园理念,旨在为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

第五条 幼儿园园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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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六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教科研、卫生保健、安全后勤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幼儿园副园长协助园长开展工作。园长由双流区教育局依法任命,副园长的任命按照双教党函〔2023〕6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园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深入贯彻实施《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工作规程》等要求,团结教职工努力完成幼儿园的保教任务。

(三)具有开放的眼光和创新意识,带领全体教职工深入幼教改革,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办园质量。

(四)负责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幼儿园教育教学、卫生保健、教科研、安全后勤等全面管理工作,通过各种方式督促各部门落实工作,促进各部门之间和谐地开展各项工作。

(六)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组织评估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七)深入一线检查,指导教职工的工作,对部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八)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政治文化、业务学习,并为其学习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九)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努力解决教职工困难。

(十)坚持勤俭办园的方针,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合理使用经费,不断改善办园条件。

(十一)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指导帮助教师解决家长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十二)负责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做好社区工作。

(十三)积极做好对外协调工作,促进幼儿园的整体协调发展。

第八条 幼儿园发展规划、招生(入学)方案等重大问题由园长办公会决策,决策程序为:各部门提出、园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

第九条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组织作用。

第十一条 幼儿园设置保教处、总务处、保健安全处、党政办4个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分别为保教工作、后勤工作、保健安全工作、幼儿园日常办公工作和党务、团务工作,幼儿园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实行竞争上岗制,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评价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

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各部门提出、园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幼儿园在园长领导下建立园务委员会,下设年级组、教研组、后勤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幼儿园依法依规实行园务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事项

1.九江实验幼儿园重大决策事项,如幼儿园改革、建设与发展方针、政策,幼儿园发展规划;

2.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职称评定、评优选先等;

3.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廉洁从业重大事项;

4.其他事项:①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有关事项;③职工关心的有关九江实验幼儿园发展和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④九江实验幼儿园自愿公开的其他事项;

5.家长、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收费项目、依据、收费标准、每月伙食收支情况,幼儿园保健安全工作情况。

(二)申请公开事项根据工作内容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幼儿园依法健全园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幼儿园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幼儿园建立园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园内幼儿园申诉处理机构和园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六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幼儿

第十七条 凡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幼儿园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幼儿园学籍,为幼儿园学生。

第十八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有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友爱同伴,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关心班级和他人,自信、自律、自理、自强;

(四)维护幼儿园声誉。

第二十条 幼儿监护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协助本园对幼儿进行教育,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让幼儿在集体活动中与同伴友好交往;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按照教育部有关幼儿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幼儿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幼儿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幼儿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幼儿的成长历程,对幼儿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幼儿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幼儿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幼儿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幼儿园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幼儿园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自主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进行一日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园本培训、进修学习等活动。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本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不服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开展安全健康常识教育;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幼儿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制止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幼儿园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按教师工作量和工作表现分配。

第五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幼儿园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园外学生辅导员。

幼儿园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园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幼儿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区实践活动,为幼儿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幼儿园配合社区开放园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课程设置、开发与教学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的课程设置要遵循幼儿教育规律,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以幼儿发展为本的课程理念全面安排共同性课程和选择性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幼儿园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园本课程,形成适合本园的课程体系。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要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论,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满足每个幼儿对安全与健康、关爱与尊重的基本需要,并为幼儿提供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与幼儿阶段的学习特点与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激发幼儿积极、主动地学习;尊重幼儿学习与发展的个体差异,体现个别化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本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七章 卫生保健管理

第三十七条 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三十八条 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建立健全卫生包干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三十九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人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四十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的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统一使用消毒餐具,建立病患儿童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四十三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四十四条 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八章 幼儿园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办学经费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幼儿园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的领导下,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幼儿园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幼儿园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各部门提出,园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后采购,按照规定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购买的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购买。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章程起草小组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园务会议通过,报双流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园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