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芯谷实验学校章程

作者:李晓丹 来源:成都芯谷实验学校 发布时间:2023-12-05 15:15 阅读次数:2540

成都芯谷实验学校章程

 

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中小学章程制定规程》,我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的学校章程编制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着眼服务职能和发展需求,由学校班子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章程编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总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研究,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了由总则、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学生、教师等七部分构成的章程文本,于2023年3月20日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序言

成都芯谷实验学校(原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第二初级中学)是2004年经双流区委(原县委)、区政府(县政府)批准新建的一所高标准、新机制的公办初级中学,2022年4月更名成为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2004年9月至2006年8月学校借班教学,2006年9月学校迁入位于双流新城中心银河路现址,坐落于成都芯谷核心区,占地面积100亩,毗邻亚洲最大的城市湿地公园,环境优雅,科技与人文交融。办学条件和设施设备一流,各班均装备现代交互式多媒体教学系统。学校专任教师面向原双流县26个乡镇和部属高校公开招聘,师资力量雄厚。学校秉承“新时代,固本创新;向未来,五育并举;高品质,优质均衡”的办学理念;在“一校三风”的核心育人理念统领下,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全面发展、差异发展、持续发展能力;以“唤醒课堂”教学模式,培育学生有志向、善思考、会规划、勇挑战、担责任的五大人本核心素养。牢固树立质量意识,以质量求生存,让每一个学生的个性和才能都得到尊重和彰显。大力打造校园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小组合作学习、分层走班和学生社团活动以及极富特色的大课间活动,让学生在学校能快乐学习、健康成长,学校充满生机与活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校领导体制是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由双流区教育局主管,学校党组织隶属于双流区委教育工委。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成都芯谷实验学校。校址:双流区东升街道新城银河路三段300号(国芯三街)。

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公立全日制九年一贯制学校。本校由双流区教育局举办,经双流区委编制委员会登记机关批准,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办学规模为小学36个班、初中35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校训:心怀若谷 弘毅笃行

校风:日新月异 卓而不群

教风:教学相长 推陈出新

学风:锐意进取 欣欣向荣

第四条 学校校标(LOGO):

 

logo

 

校歌:《旭日东升人》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党组织隶属于双流区委教育工委。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七条 学校党总支主要职责: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学校由双流区教育局主管,学校校长由区教育局依照干部管理规定任免。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副校长按照双教函〔2015〕10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等方面工作,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向校长负责。

第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校长有权在群众推荐人员基础上,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副校长人选,校长有权在群众推荐人选中任免其他行政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使用,包括不聘、缓聘、解聘、低评高聘和高职低聘;在教职工编制控制数内,有权从他校(单位)引进优秀教师。

(三)财经权。学校的财务活动和学校校产在校长领导下,由总务部门依法管理。校长有对上级拨款、杂费留成、勤工俭学收入、社会赞助等收入的合理使用权,有对校内工资、奖金、福利等的合理分配权。

 校长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德育工作。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奋斗。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倡继续教育,引进人才,提高层次。

(四)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五)校园校舍、教学设备设施等不断得到改善。

(六)福利不断得到改善。

(七)任职期间,应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证师生人身安全。

(八)清正廉洁,处处率先垂范,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十条  学校发展规划、招生 (入学)方案等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决策,决策程序为:提出议题、部门领导审定、会议通知、准备材料、召开校长办公会议、部门负责人遵照议题顺序到会汇报、参会领导审议、学校办公室主任做好记录、下发决议、执行决议。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制定的教职工聘任(用)制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其他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三)讨论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十二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一)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教务处、德育处 、安全处、总务处、行政办等职能部门,各处、室工作人员数根据学校规模确定,各处、室设主任一人,由校长按照双教函〔2015〕101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聘任。

各处、室设主任的主要职责分别为:教导主任是校长领导教学工作的主要助手,是在校长和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学校教学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德育处主任是校长领导德育工作的主要助手,是在校长和主管德育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德育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安全处主任是校长领导校园安全工作的主要助手,是在校长和主管安全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安全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总务处主任是校长领导总务工作的主要助手,是在校长领导下具体管理总务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行政办公室主任是校长行政的参谋,是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行政工作负责人员。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按照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管用的原则,对已有的相关制度进行全面认真梳理,做好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工作。对于不适应密切联系群众、加强作风建设要求,与现行法规制度相抵触、不一致的,予以废止;对于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予以修订完善;对于制度缺位的,抓紧研究建立新制度,切实形成便于遵循、便于落实、便于检查的制度体系。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

    一、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实行班级(或走班等)授课制。

    (三) 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 自主开发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开发原则为:

    1.导向性原则;2.协调性原则;3.整合性原则;4.多样性原则;5.拓展性原则;6.本土性原则。

(四)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为:

1.教育原则

(1)一致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原则;(2)历史性继承性与创新相结合原则;(3)国际性与民族性相结合原则;(4)民主性原则;(5)可持续发展原则。

2.教学原则

(1)科学性和思想性统一原则;(2)理论联系实际原则;(3)直观性原则;(4)启发性原则;(5)循序渐进原则;(6)巩固性原则;(7)发展性原则;(8)因材施教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

    (一)公开的事项。    1.学校重大决策事项:(1)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2)学校管理重大决策方案;(3)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方案(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考核培训、职位晋升、奖励处罚、评优评先、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2.学校管理重大事项:(1)学校上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本年度工作目标;(2)学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3)学校安全工作情况;(4)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本年度大额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大额资产处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大宗物资采购供应情况。    3.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1)学校用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专项合同等签订情况;(2)学校缴纳社会、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3)安全工作和劳动保护措施、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女职工权益保护执行情况。    4.领导干部廉洁从业重大事项:(1)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2)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单位领导人员的结果。    5.其他事项:(1)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2)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要求对外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工作机制。    公开程序:提出公开申请→公开内容审核→公开事项审批→公开事项登记备案→实施公开→反馈意见处理→校务公开整改→资料存档。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 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 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届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九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接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受教育权

    (二)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外的其它权利。

    (三)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四)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五)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上获得公正评价。

    (六)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四)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五)文明守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六)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 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评价的原则:

    (一)是有效地促进学生的发展;

    (二)是重视定性评价;

    (三)是以鼓励、表扬等积极的评价为主;

    (四)是看重每个学生的个性差异,促进每个学生的健康发展;

    (五)是让学生、家长都来参与评价;

    (六)是注重学生的实践创新精神。

    评价的内容包括一般性发展目标:思想道德、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探究性学习和创新精神。学科发展目标:以各科课程标准为依据,并提出了相应的评价建议。  

    学校德育处制定《东升二中学生手成长册》,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 作品展示、 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 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 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 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的学期末、学年末成绩评定方式(成绩分值构成)由平时成绩(10%)+期中(20%)+期末(50%)+综合素质测评估(20%)构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既设法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五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与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师德考核、工作量考核、奖励性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学校保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利,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参加专业团体,进行学术交流。学校执行国家实行的教育职员制度。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但必须签订合同,持证上岗。酬金由学校自筹,聘期以一个学年为限。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服从学校工作安排。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学校绩效工资贯彻多劳多得、优质优酬的分配原则。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不断提高学校家长委员会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其真正成为学校的得力助手和家长的贴心朋友。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 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程序按照相关规定逐级报批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行政会议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双流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成都芯谷实验学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双流区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成都芯谷实验学校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