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黄水小学章程

作者:刘长才 来源:成都市双流区黄水小学 发布时间:2023-11-27 14:01 阅读次数:1153

成都市双流区黄水小学章程

序  言

成都市双流区黄水小学创办于1905年(光绪31年),校名为“双流县南一村国民学校”。抗战初期更名为“黄水乡联立保国民学校”。校址在板桥村文昌宫内。1952年校址迁往离文昌宫不远的封神院。1984年更名为“双流县黄水乡中心小学”。1992年双流县撤乡建镇更名为双流县黄水镇第一中心小学,1995年与双流县第二中心小学(原杨公乡中心小学)合并更名为双流县黄水小学。2016年3月,双流撤县设区,学校更名为成都市双流区黄水小学。学校现有黄水本部、杨公校区两个校点。秉承学校发展历史文化,依据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结合学校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需要,学校凝炼生成“灵动”教育核心文化体系。

办学愿景:办一所生命灵动、水韵生动的如歌校园

办学理念:生命如水,且歌且舞

育人目标:培养具有“负责任有爱心,健身心有自信,乐学习有创意”的新时代小学生

教师专业发展目标:建设具有“正直善良、灵敏思辨、博学雅致”德艺双馨素养的灵润教师队伍

校训:动起来,遇见更好的自己!

校风:水滴石穿,细微见力

教风:润泽生命,静水流深

学风:常积细流,以成江海

学校基于“负责任有爱心,健身心有自信,乐学习有创意”的育人目标构建实施由“基础、拓展、探究”三大课程群组成“水韵学生生长”课程体系,由“尚德、促能、修身”三大课程群组成的“灵润教师发展”课程体系和由“自我修身、亲子陪伴、家校携手”三大课程群组成的“水聚家长提升”课程;基于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的基本原则,构筑教育教学精细化管理机制,努力实现管理的高水平,教学的高质量,教育的高品质,逐步呈现出“学生快乐成长,教师幸福工作,学校精致发展”的精品“灵动”教育形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质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成都市双流区黄水小学(简称为黄水小学),英文表述为SHUANGLIU DISTRICT HUANGSHUI PRIMARY SCHOOL,校址:中心校为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柳清街133号,杨公校区为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杨公社区一组。

第三条  本校由双流区教育局举办,经双流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机关批准,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实施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文化标识 

学校校徽

校徽 - 副本

学校吉祥物为“水滴宝宝”

水滴宝宝

学校校旗:

校旗

学校校歌:

《黄水小学承载我们启航》

校歌

学校校园文化节:

学校将4月定为读书文化节,5月定为艺术文化节,11月定为体育文化节,12月定为科技文化节。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学校的办学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小学学历教育。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七条 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八条 主要职责: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党组织书记最后表态,形成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议。出席人员为党组织班子成员,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可列席会议。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组织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校长行驶下列主要职权和义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委员会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委员会有关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校长职责和义务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教改和行政工作进行统一指挥;    

(三)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的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推荐副校长,按规定拟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推荐负责人人选;  

(四)在学校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五)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学校财产;对财政拨款、学杂费以及社会赞助或个人捐赠等学校的各种收入,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六)参加培训;    

(七)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停聘、辞退或者处分。    

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正确履行校长职责;    

(三)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按要求开齐各门课程,建设好各类教学设施、基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把德育和安全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抓好教风、学风、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    

(四)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切实做好学校行政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工作;

(六)关心、尊重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抓好师资队伍和学科梯队建设;    

(七)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好校产和财务,确保学校财产、物资安全;    

(八)完成培训任务,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九)尊重和依靠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

(十)实行校务公开,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十一)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等对学校工作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十二)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党组织书记和校长定期沟通制度(按上级要求书记、校长岗位分设时)。日常工作开展与重要信息经常沟通;重要问题与重要事项决策前充分沟通;重大活动与紧急事项及时沟通;重点工作及重要决策事项执行要协同推进。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安全处、总务处、教师发展中心、教科室等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落实学校党建引领教育教学工作指导思想,党务工作,教师师德师风建设,负责日常行政事务的安排与协调,负责学校人事管理、信息报送、宣传外事、档案管理、评优选先、干部培养与交流、学校目标责任考核等工作,推进学校党建和行政管理高水平提升。

(二)教务处:负责学校水韵学生生长课程的开发、实施、评价,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和监督,校本研修、质量监测、技术装备日常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推进学校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

(三)德育安全处:负责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德育课程建设开发、实施、评价,班主任队伍专业化发展,家长学校建设,家校社沟通联系,师生的日常安全教育,校园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与维护、疾病防控、食品卫生安全、安全应急演练、乡村学校少年宫、学校特色项目建设等工作,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四)总务处:负责学校日常教育教育后勤保障,学校经费的收支,校舍建设与维修、教育设备设施的购置与维护、学校财产的管理、学校食堂管理、校园环境建设等工作,努力实现教育条件的现代代和信息化。

(五)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灵润”教师专业发展阶梯化课程建设、实施、评价工作等。

(六)教科室: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工作,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落实教育新理念,达成新目标。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事项。

1.关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学校中远期发展和年度实施计划及其完成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办学体制、内部管理体制及教育教学改革的举措和实施情况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定等。

2.关于组织人事工作的事项: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变更,中层干部竞聘上岗、教职工竞争上岗和招聘、竞聘录用情况,发展党员的考察、公示等情况。

3.关于财物管理的事项:学校的基本建设、维修项目、重大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及投资情况;学校固定资产新增、报废、转出等情况;年度、法人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4.关于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职称评聘、调资政策、评优评先的条件,评选过程和结果等情况;教职员工福利待遇、贫困职工救助等情况。

5.关于学生管理工作的事项:学生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条件和结果;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和文件依据;招生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特困生救助等情况。

6.其它事项:如学校或个人因违犯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被有关机关追究责任情况;学校完成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情况,督导评估结果;学校教职员工、学生有关伤害事故处理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

1.提出申请

2.校委会研究

①公开范围

②公开程度

③是否涉及影响他人

3.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届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课程与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保证学科教学研究和课程融合实施高效开展。

(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部分校本课程实行班级授课制,部分校本课程实行走班制。

(三)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开发原则为:

1、校本化原则。坚持以国家课程及其课程标准为指导,以国家课程校本化实施为基本思想,进行校本课程开发、实施与评价,保证校本课程是国家课程有力的补充。

2、适切性原则。以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区实际情况为现实基础,开发符合本地区、本校实际的校本课程,保证校本课程实施的有效性。

3、整合性原则。基于国家课程的内在联系,结合学生学习实际生活经验,进行整合国家课程内容,方法的综合性课程开发,促进学生更好发展。

4、多样性原则。校本课程必须自始至终以学校和学生的差异性为出发点和归宿点,依据各个国家课程特点,结合学校自身实际,进行基于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满足学生不同发展需要,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课程开发。

(四)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

1.全科育人原则。所有学科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都要落实“立德树人”教育方针,结合学科课程价值、教学内容、学习方法等进行学生品格教育,促进学生成为一个人格健全,积极向上,胸有红心之人。

2.全面发展原则。在教育教学中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意志、品质、良好习惯、学业水平等全面关心、全面负责,进行以人为本的全面教育教学,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3.个性发展原则。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根据学生差异为学生提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课程,进行有针对地进行学习方法的个性化指导,促进学生个性良好发展。

4.自主发展原则。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自觉、主动、独立的面对问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形成终身发展的基本能力。

5.情感教育原则。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要彰显高尚师德和深厚的教育情怀,以积极向上,关爱学生的情感去教育学生、激励学生,促进学生积极学习,乐观向上,健康成长。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推进学校评价改革。

(一)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落实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建设以及党建带团建队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依法治校办学、维护安全稳定,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二)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聘、评优奖励首要要求,强化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考察,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健全教师荣誉制度,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三)突出教育教学实绩。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引导教师上好每一节课、关爱每一个学生。

(四)树立科学成才观念。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知行合一,坚决改变用分数给学生贴标签的做法,创新德智体美劳过程性评价办法,完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切实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

第六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学期末、学年末成绩评定方式在学生素质报告单或学生成长手册中展现出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

1.坚持思想领先,既要按劳分配,又要防止一切向钱看,大力提倡无私奉献,团结协作和主人翁的精神。

2.打破平均主义,按工作责任,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教师的绩效工资待遇。

3.合理统筹,大体平衡,体现优教优酬,适当拉开差距。

4.师德不合格者不予以绩效考核。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校级、班级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国际、区域、校际间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办学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中小学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由部门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组织委员会提出,经会议讨论通过,由校长办公会按照党组织决策组织实施并公示。实施过程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程序办理,学校内审机构进行过程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2年11月28日修订完善经学校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六次讨论、12月2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12月5日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审定后,报举办单位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双流区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