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东升小学章程
序 言
成都市双流区东升小学,始建于1908年,是一座拥有百年历史积淀的现代化名校。学校历经百年嬗变,在激烈的社会变革和中外文化交锋中洗礼涅槃,兼收融会。
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中小学章程制定规程》,我校成立了由党组织书记任组长、校长任副组长的学校章程编制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着眼服务职能和发展需求,由学校党政领导、教师代表、家委会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主管部门代表、退休教职工代表共同参与章程编制。公开面向教职工、家长、社会人士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到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讨论,总结办学经验,提炼学校特色,在章程起草过程中凝聚发展共识。涉及权利义务有关内容,学校主动与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明确双方权责边界。与法律顾问座谈,论证章程的合法性。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提交党组织委员会会讨论、校长办公会研究、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了由总则、宗旨和业务范围、党的领导、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学生、教职工、学校与家庭、社会、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附则等部分构成的章程文本,于2022年11月07日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小学,英文表述:Dongsheng Primary School Of Shuangliu Chengdu ,学校地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三强南路二段118号。
第三条 本校由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举办,经成都市双流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机关批准,属公益1类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实施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区委教育工委。
学校校歌:《朝阳东升》
校徽:
图形标志:三条渐变的蓝色代表奔腾的波涛
绿色的如意代表激情的浪花
橘红色的扇形代表初升的太阳
画面意义:
在阳光照耀下,波涛不断向前奔涌,在奔腾中碰撞,激起层层浪花。
内在寓意:
在东小阳光育人理念指引下,阳光少年不断得到发展,在发展中创新、完善,呈现出蓬勃的生命活力。体现学校“公平 温暖 生长 多元”的文化核心思想。
第四条 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校的办学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六条 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 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 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 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 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 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 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 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的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学校团支部在上级团委、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组织团员青年进行政治、文化学习,不断提高团员青年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
2.积极做好优秀青年的入团工作和优秀团员的入党推荐工作。
3.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和学习,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努力培育一批优秀青年教师。
4.指导影响学校少先队工作。
第八条 大队辅导员是学校少先队组织的直接领导者,大队辅导员要在上级党团组织及学校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少先队的组织管理及队员的思想教育等工作。
1.大队辅导员要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少先队的历史,掌握少先队的基本知识,在党团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少先队工作。
2.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少先队工作意见和学校工作计划,制定学校少先队工作计划。加强少先队工作的过程管理,认真做好“阳光少年”系列培育活动。
3.指导中队辅导员的工作,要经常了解中队辅导员的工作情况,帮助他们开展活动,定期组织中队辅导员学习和研究中队工作。
4.领导少先队大队委员会的工作,培养大队委员会树立责任感,创先意识和自治、自理能力。
5.教育、督促队员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及学校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少先队员参加各级、各种竞赛活动。
6.办好学校广播站、宣传栏、黑板报,组织指导办好班报和宣传栏,不断积累经验。
7.认真培训中队辅导员和大、中队队干部,选好大队委员会指导制订工作计划,做好发展队员,编队选举,奖励处分等工作,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身体健康,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
8.向教师、家长、社会宣传少先队、发掘少先队教育资源,求得广泛支持和合作。
9.维护少先队组织与少年、儿童的利益和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委员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 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
(十一)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
(十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十三)学校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党组织书记和校长长期沟通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安全处、总务处、教科室、宣传外事办等主要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分别为:
党政办公室:协助书记分管党务工作,学校文件收发、评优选先、职称评定、档案管理、督促协调学校重大决策事项。负责党组织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全校性会议及校领导安排的专题会议会务组织工作。负责学校行政印章和学校领导公用印章的管理工作。负责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教务处:协助校长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规划、总结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落实国家课程计划,开足开齐学校课程。建立健全教育教学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教学常规,维护教学秩序。负责学校招生、教师聘用、师生教学用书、教学设备、学籍、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教师继续教育、图书馆、功能室等管理工作。
德育安全处:主要负责德育教育、少先队、关工委、艺术教育、团支部等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安全、食堂工作的管理、检查和指导工作。抓好学校的消防、交通、食品卫生、疾病预防、用电、用火、用气等方面的教育。负责对学校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总务处: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的立项申报、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学校资产、财务、卫生管理。负责教学用品的采购、管理和供应。
教科室:负责阳光教师专业发展、学术协会及名教师工作室管理、课题及成果推选等。
宣传外事办:具体负责宣传、外事全面工作,把控宣传内容,负责舆情监控及处理。负责外事交流相关事宜,协助教育国际化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规章制度力求体现法制统一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保留适应的、废止过时的、修订残缺的、制定空白的”,结合教育规律,特别是我校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程序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体现稳定性与前瞻性相结合。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1.坚持育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办学宗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全面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将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促进公平,提高质量。树立公平的教育观和正确的质量观,提高办学水平,教育每一个学生,切实保障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建设适合学生发展的课程,实施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学;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平等对待每位学生,维护学生平等入学权利 。不以各类竞赛、考级、奖励证书作为学生入学或升学的依据;实行均衡编班,接受各方监督;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免费的规定。
4.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校本三级课程体系。实施国家课程校本化,校本课程特色化,特色课程精品化。
5.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师生互为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师生之间是平等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该相互尊重,平等交流,共同学习、探求知识,追求全员育人、全面育人,全程育人。
6.学校积极推进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和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现代教育技术运用恰当、熟练,课堂教学效率高、效果好。
7.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严格执行省教厅颁布各项条例,严禁有偿补课。
8.加强教师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要求教师熟知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增强教师“立德树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经常开展师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教师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引导教师加强学习,提升教育教学专业水平,提高修养;要求教师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
9.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10.实行班级(或走班等)授课制。
11.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开齐开足课时,自主开发校本课程,转变教育发展的方式,认真落实育人的基础型、综合性和选择性要求,积极推动课程改革,着力构建思维层次广,开放程度高,文化意味浓的“阳光课程”。
12.学校坚持秉承国家“德育为先,育人为本,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方针,教育教学活动要着眼于学校的育人目标,培养全面发展、健康快乐、人格健全的完整的人;要着眼于生命终身发展的需求,在接受相应学段教育过程中逐步学习、养成适应个人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要着眼于学校整合各类资源条件,为推进课程建设提供必要的时间、经费、师资、专家、评价与考核的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公开内容必须充实完整、真实清楚、明了易懂。校务公开要从教职工、学生、家长普遍关心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学校重大的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向教职工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学校改革的重大举措、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计划,教育教学改革措施;财政开支及管理情况,基建维修,数额较大物品采购等;干部任免及评议中层以上干部情况;学校考核、奖惩、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主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教职工聘用情况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评优选先、工资晋升和评职称等情况;有利于学校和谐、民主治校的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届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全面推进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党组织书记、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副校长由教育局组织公开选拔,经上级主管部门考察、培训后由教育局聘任。中层干部采取自荐及组织推荐,由党组织书记、校长、党组织委员(副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根据择优聘任的原则提出候选人,通过竞争上岗和相关程序,报经党组织委员会讨论研究同意后,由校长决定聘任,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1.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上岗制。聘任实行按需聘任,按岗聘任,学校在定编和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职工聘任方案的有关要求,每学年进行一次教职工聘任。聘任实行个人申报岗位,学校择优任用,个人工作必须服从学校工作需要,如不服从按拒聘处理。聘任后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完不成工作职责的人员按规定解聘、待岗。年级组长由校长聘任,班主任由德育处聘任,学科教研组长、学科教师和课程教学其他岗位人员由课程与教学处聘任,其他岗位人员由相关部门聘任,并一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聘用,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
2.学校实行岗位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学校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工作岗位,根据岗位的特点,合理确定岗位责任,岗位工作量,工作目标和上岗条件,建立科学的个性化、动态化考核方法,促进全体教职工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3.学校所有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必须认真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师德表率。必须认真完成学校分配给的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教职工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和学校规定的业务学习任务,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胜任本职工作。
5.教职工的婚假、丧假、产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病假、事假按学校出勤细则执行。重大疾病者,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决定。
6.学校职称评聘、先进的评选按上级文件精神,根据学校评优选先细则、方案认真落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教代会监督。
7.学校教师调配办法。以“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导向统领教师资源配置,优化学校教师队伍结构,实现教师调配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调配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坚持新调入新分配教师学校统一调配原则。
调配条件:
(1)各年级段,各学科组调配坚持从学校整体考虑出发,优势组合,结构合理。
(2)岗位设置和聘用坚持有利于学校发展和学生发展的原则,不因人设岗。
纪律和监督:
(1)教师调配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进行,由职代会全程监督,接受全体教师监督。
(2)在调配工作中,无故不服从学校调配教师,严肃追究责任。
(3)教师接到调配通知后,限期办理手续。
第五章 学 生
第二十三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小学生的权利包括:
1.学生有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的权利。
2.学生有权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学生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在当前情况下好的教育。
4.学生有权得到人格的尊严和公平的对待。
5.学生有权对个人的隐私保密。
6.学生有权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对于小学生,则要重点加强法制教育,使他们从小就知法守法,具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这是为将来参加现代化建设、参加一切社会活动打基础。
4.遵守所在学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发挥少先队、学生社团的作用,引导学生自我管理或参与学校治理。营造和谐安全环境。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与健康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1.学校接收本学区内年龄符合双流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儿童免试入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落实招生入学方案,公开范围、程序、时间、结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举办任何形式的入学或升学考试,
2.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经区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准其休学,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编入相应的年级学习。
3.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大力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学校按有关规定不得开除学生。
4.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并做好相关工作。
5.依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学校统一管理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对学生学业水平评定实施阳光多元评价模式,取消百分制,学生学业检测和开学放假时间按双流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布署进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合格学历。按时完成所规定的岗位培训、职务培训、普通话测试和更高层次的学历进修等任务。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参加以自学为主、与所任专业相关的继续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聘用期一般三年。聘用合同制实行定岗、定员、定职,所有受聘人员要签订上岗合同后方可上岗。
1.学校与教职工以签定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形成人员流动能进能出、职务岗位能上能下、绩效工资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
2.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努力加强自身师德修养,严格服从学校管理,否则学校可按相关法规予以解聘和追究相关责任。凡师德修养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严格服从学校管理的受聘者,学校须给予相应的待遇,对各类优秀人员学校要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加大学科专家、学科带头人、名师、骨干教师培养力度。学校除按国家规定发放工资外,实行校内教师绩效工资考核方案、优质特色奖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教师法》等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应有的福利待遇。
(一)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依据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家课程设置要求,对学生进行教育;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对教职工的工作评价制度,每年组织任职、年度等考核和考评,对认真履行职责的教工给予奖励,并与绩效工资、职称晋级、工资晋升、评优等相挂钩。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原则:
1.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原则,
2.坚持宏观调控原则
3.坚持学科均衡差异原则
4.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原则
5.坚持岗位绩效奖励与考核细则相结合原则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办学经费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拨款。
第四十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定期清理校产,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损毁。
第四十一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党组织书记监督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格经费开支审批制度。坚持节约原则,合理使用资金。
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审定后,报举办单位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成都市双流区东升小学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成都市双流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成都市双流区东升小学
2022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