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中小学章程制定规程》,本园成立了由园长任组长的幼儿园章程编制工作小组。根据幼儿园办学实际,着眼服务职能和发展需求,由幼儿园班子成员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章程编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园长办公会研究、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了由总则、宗旨和业务方向、党的领导、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教育教学等十一章六十九条构成的章程文本,于2023年8月23日由幼儿园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序 言
成都市双流区空港第一幼儿园创建于2021年,是一所由双流区区教育局主办的新体制公办幼儿园。幼儿园坐落于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长城路二段341号,占地6亩,建筑面积约4573平方米,设计教学班级12个。成都市双流区空港第一幼儿园建立了以“小晓”为中心的“小晓”文化,意在表达“童年的无数个为什么?”;确立了“让小小的手握住童年的梦”的办园理念,明确了“刨根问底的小晓天地”的办园目标,致力于培养“健康、好奇、自主、热情”的新时代“小晓”儿童。在办园理念和育人目标指引下,幼儿园坚持“乐探小生活,知晓大世界”的课程理念积极构建园本课程,提升课程实施质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幼儿园依法办园和自主管理,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幼儿园依法治园,建设现代幼儿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成都市双流区空港第一幼儿园。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长城路二段341号。
第三条 幼儿园性质及隶属关系:本园由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主办,为双流区教育局直属幼儿园。经成都市双流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机关批准,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本园是一所实施学前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核定班级规模为12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园的领导体制是党组织领导的校(园)长负责制。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办学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园所文化:“小晓”文化
第七条 办园理念:让小小的手握住童年的梦
第八条 办园目标:刨根问底的“小晓”天地
第九条 儿童发展目标:“健康 好奇 自主 热情”的新时代“小晓”儿童
第十条 教师发展目标:“诚挚、仁爱、智慧”的“小晓”教师
第十一条 课程理念:“乐探小生活,知晓大世界”
第十二条 园风:温柔坚定 善意包容 安全满足 愉快亲密
第十三条 园所LOGO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十五条 主要职责: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幼儿园实行党组织领导的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全面负责幼儿园保教和行政管理工作。副园长协助园长开展工作。
幼儿园园长、副园长的聘用(任命)原则或程序按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园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和义务:
(一)园长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具体规章制度,对幼儿园的保教工作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2.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幼儿园财产;对财政拨款、伙食费以及社会赞助或个人捐赠等幼儿园的各种收入,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3.参加各级各类培训。
4.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它职权。
6.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停聘、辞退或者处分。
(二)园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正确履行园长职责。
3.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4.维护幼儿园、教职工和幼儿的合法权益。
5.切实做好幼儿园行政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选拔工作。
6.领导幼儿园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幼儿园秩序。
7.全面负责幼儿园日常事务管理,主持园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8.全面负责幼儿园党建、教育教学、卫生保健、教科研、安全、后勤等全面管理工作,通过各种方式督促各部门落实工作,增强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学习沟通。
9.全面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政治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10.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努力解决职工困难。
11.全面负责幼儿园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12.廉洁从教,以身作则,带头实干。坚持勤俭办园的方针,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合理使用经费,不断改善办园条件。
13.组织协调幼儿园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带领、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幼儿园。
14.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自觉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15.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八条 幼儿园发展规划、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集体决策,决策程序为: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幼儿园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需按照《成都市双流区空港第一幼儿园三重一大制度》、《成都市双流区空港第一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由各部门提出,交园长办公会并经多方调研论证通过形成决议,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实施。
第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设置总务办、保教办、办公室、安全办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负责人实行竞聘上岗制,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评价监督和民主评议。
幼儿园内设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命按照双教函〔2015〕101号的规定执行。具体流程包括:
(一)向全园教职员工宣布选拔方案。(竞聘职位、任职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
(二)组织公开报名。
(三)幼儿园园长对报名或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园长提名。
(五)召开全园教职工大会
1.候选人演讲、答辩。
2.教职工投信任票。
(六)幼儿园园长办公会讨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区教育局。
(七)聘任上岗。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园务公开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幼儿、社会公众对幼儿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主动公开的事项:
(一)幼儿园周、月重点及近期、远期的工作思路和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
(二)干部、教师聘任、职称评定、评优选先、晋级晋职等的指标分配、条件及其评选、推荐方案和情况。
(三)幼儿园领导班子的廉洁自律情况。
(四)幼儿园基本建设的立项、招标、施工以及大中物资、设备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五)幼儿园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决算情况。
(六)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标准及期末的结算情况。
(七)幼儿食谱及伙食费每月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完善园内纠纷解决机制和园内申诉制度,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园内各种利益纠纷。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积极配合教育督导部门或第三方教育机构的督导评估,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由管理人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幼儿园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用期一般一年。幼儿园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所有受聘人员要签订上岗合同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 教师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相应合格学历。按时完成所规定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职务培训、普通话测试和高一层次的学历进修等任务。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按照上级有关规章、政策,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定岗、定责、定工作量,制定教职工月、期、年度考核方案,向教职工公布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幼儿园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幼儿园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 幼儿园教职工的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自主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科研活动。
(二)从事学科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所受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资料及其它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
(八)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幼儿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意义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经常与幼儿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开展安全健康常识教育。
(六)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进修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九)有重大师德事件和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在各类评评评选中一票否决。
第三十二条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自觉做到“六不”(不讲教师忌语,不体罚变相体罚幼儿,不搞有偿家教,不收受幼儿家长礼品,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不擅自向幼儿收费)。
第六章 幼儿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幼儿园保护责任。关心爱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并对幼儿进行生理、心理、安全和健康教育。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认真制定和执行幼儿作息制度、保教工作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幼儿得到良好的教育和保育。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根据幼儿年龄特点,研究、调配和改善膳食、提高饮食、饮水质量。
第三十六条 凡达到规定年龄或转学入园的幼儿,且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即取得幼儿园学籍,为幼儿园学生。
第三十七条 幼儿享有有关法律、法则规定的受教育的权益,受尊重的权益和人格保护的权益,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第三十八条 学籍管理:幼儿自注册即按幼儿园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幼儿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评价:幼儿园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教师评价、家长评价等多种方式,为幼儿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幼儿各方面的成长。对幼儿的健康体质状况、游戏水平、生活常规、学习习惯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四十条 学生资助:幼儿园响应上级政策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通过“三儿资助”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七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一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从事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幼儿园的任务是:开展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保教活动,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劳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四十二条 依据课程、园务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以学习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为主线,以《纲要》为指导方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积极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四十三条 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强化“科研兴园”的意识,坚持每周保教人员的专业培训制度,积极组织教科研活动。
第四十四条 认真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定教学计划,即备课、上课、游戏、幼儿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养成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范幼儿一日生活活动环节,做到环环紧扣,有张有弛,动静交替。
第四十五条 在幼儿园内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十六条 加强幼儿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和幼儿成长档案,严肃招生等纪律制度。
第四十七条 加强对保育、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考核,注重平时检查,完善过程资料。
第四十八条 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八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四十九条 创造健康向上,阳光育人的园所文化氛围,幼儿园各年龄班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宽松和谐、团结协调、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
第五十条 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建立健全卫生保健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成都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
第五十二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每年听力筛查一次;每半年视力筛查、口腔涂氟一次;每季度测量身高、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传染病隔离等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五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代量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五十六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九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五十八条 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利用家园联系册,家教园地、家访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家园联系,指导家长进行幼儿教育。每学期向家长开放幼儿园半日活动,定期组织亲子活动和召开家长会。
第五十九条 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我园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幼儿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有权评议幼儿园工作和教职工工作以及幼儿园的重大事件和活动。
第六十条 幼儿园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热情为社区服务,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组织老师和幼儿为社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第六十一条 依靠社区街道、派出所开展幼儿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办园环境。
第十章 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所有办学经费由上级财政下拨。办园经费开支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园舍维修维护费)等,。
第六十三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幼儿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的领导下,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幼儿园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
(一)由总务办后勤处每学期期末对全园物资进行统计,并根据各部门、各班级物资采买申请表梳理下期物资采买计划,采买计划提交园长办公会讨论审核形成决议后方可进行采购。学期中的零星采购,由申请人到后勤处填写采买申请,经审核后,方可进行采买。
(二)采购食品、物品必须保证质量好,且有符合实际的报销凭证。
(三)物品、食品入库前要经过验收人员的过秤、点数、签字后方能入库。
(四)建立采购账目,定期核实各种手续,账物相符。
(五)有计划的购买食品、物品,不浪费、不积压、注意质量、物美价廉,注意勤俭办园。
第六十五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本园对幼儿膳食费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法治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七条 章程修订程序
本章程的修订由园长办公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八条 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成都市双流区空港第一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公布实施
本章程经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成都市双流区空港第一幼儿园
2023年8月23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