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立格实验学校章程

作者:督导办 来源: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05-06 16:00 阅读次数:2188

成都市双流区立格实验学校章程

(2022年修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三名出资人共同出资,成立“成都市双流区立格实验学校”,并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对学校举办者(出资人)、董事会和校长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学校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学校名称:成都市双流区立格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住    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迎春路四段2号

第二章  学校开办资本、规模和投资总额

第三条 学校开办资本:7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学校建设规模:学校占地约137亩,建筑面积约为132000平方米,可容纳学生入学人数5000人左右。业务范围: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

第五条 学校投资总额在1亿元左右,分期进行投资。

第三章  举办者(出资人)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举办者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举办者姓名:四川省双流中学

出资方式:无形资产(学校知名度和美誉度等品牌、师资和管理人员、教学和管理经验等)

出资额:105万元

出资比例:出资总额的15%

举办者姓名:成都双流双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出资方式:现金

出 资 额:525万元(实缴资本)

出资比例: 75%

举办者姓名:西南民族印刷厂

出资方式:现金

出 资 额:70万元(实缴资本)

出资比例:10%

第七条 学校成立后,应向举办者(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举办者(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举办者(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举办者(出资人)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

(四)审议批准校长的报告;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举办者(出资人)会的决议按投资比例取得合理回报;

(六)审议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方案、预算方案;

(七)有权转让出资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它举办者(出资人)转让的出资;

第九条 举办者(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校章程;

(二)按章程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比例承担学校的债务;

(四)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举办者(出资人)不得抽回投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学校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学校出资人大会由全体出资人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学校发展的年度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或更换董事;

(三)选举或更换学校法人代表、校长,审议批准学校法人代表、校长的报告。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议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学校的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学校增加或减少出资做出决议;

(七)对举办者(出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修改学校章程;

(十)其它举办者(出资人)会认为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出资人大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出资人)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出资人大会会议由举办者(出资人)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出资人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出资人。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2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出资人提议即可召开。出资人不能出席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出资人大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受委托人的权限。

第十四条 出资人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派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出资人大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一般决议应当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出资人同意即通过,但出资人会讨论下列重要事项:1、聘任、解聘校长;2、修改学校章程;3、制定学校发展规划;4、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应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出资人同意即通过。出资人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出资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学校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5人组成,其中举办者代表、校长自然当选为董事,其中一名董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担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出资人大会,并向出资人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出资人大会决议;

(三)拟定学校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拟定学校的收入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定学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学校校长并决定校长酬金;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派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学校设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并需1/2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董事长和校长任期为9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和校长在任期届满前,举办者(出资人)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举办者(出资人)会议;

(二)检查举办者(出资人)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举办者(出资人)会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学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是必须符合学校利益,并在事后及时向举办者(出资人)会报告;

(四)其它举办者(出资人)会授予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法定代表人一名,设立校长一名。

一、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学校行使职能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签署法律性文件资料;

(二)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签署合同;

(三)学校拟定及实施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对外各种交流和外事活动相关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学校财务支出票据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审批;

(四)如果学校发行债券、股票,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学校盖章;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学校相关会议,对学校工作中争议的问题作出裁决等。

二、学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出资人大会、董事会通过的各种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聘任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职人员并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或校长不得以学校财产为本校的举办者(出资人)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的经营行为或债务提供担保。

第六章  监事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其中一人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学校财务;

(二) 对董事、校长执行学校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校章程或者出资人会议决议的董事、校长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校长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出资人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出资人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出资人会议;

(五) 向出资人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董事、校长提起诉讼;

(七)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

第二十六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学校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学校学费、住宿费等全部收入纳入学校一般银行帐户集中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务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学校关键管理岗位不得由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任职。

第八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 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年级、科别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必须有女教师代表和35周岁以下教师代表。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定期会议每学年召开一次。

第九章  重大事项报备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报备机制。若发生重大事项,由学校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评估事件是否需要报备。如需要报备,学校则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第三十三条 具体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的相关单位或人员为报备主体。

第三十四条 报备内容主要包括事项名称、事项主要内容、实施的时间、流程,以及对预期结果的分析。

第三十五条 重大事项需向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部门、人员报备,接到报备后,提请相关机构审议。

第十章  终止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十一章  清算

第三十七条 由登记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举办者(出资人)、学校、会计事务所组成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学校清算财产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给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举办者(出资人)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坚持党的领导,要根据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组活动。民办学校党组织是党在民办学校的战斗堡垒,学校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学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要有效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认真做好学校共青团、工会、妇联、少先队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九条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学校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校长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校长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学校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条 学校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出资人大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有关学校财务、会计制度由出资人大会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修改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并签署后生效。并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