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机关第二幼儿园办园章程

作者:舒展 来源: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02-21 11:09 阅读次数:2246

序 言

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我园成立了由园长任组长的章程编制工作小组,根据幼儿园办学实际,着眼服务职能和发展需求,由幼儿园班子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章程编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园长办公会研究、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了由总则、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教职工管理、幼儿管理、保教管理、安全卫生保健管理、财务后勤管理、附则等八部分构成的章程文本,于2023年2月20日由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园全称:成都市双流区机关第二幼儿园。本园原为成都市双流区机关幼儿园花园园区,是一所成都市标准建设幼儿园,于2017年6月交由机关幼儿园领办并于9月正式开园。2023年1月,从机关幼儿园分离,独立建制并更名为成都市双流区机关第二幼儿园。幼儿园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丰乐西街288号。幼儿园占地面积6943平方米,绿化面积2100平方米,有大中小共计12个教学班;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岁至6岁,为教育部门办全日制幼儿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园长为幼儿园的法人代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实行依法办园、依法治教,规范幼儿园管理,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此章程。

第二条办园理念:给孩子幸福童年的体验,给孩子自主生长的力量

第三条办园宗旨:幸福在成长的每一步

第四条办园愿景:自主生长的幸福乐园

第五条园训:赋能成长、抵达幸福

第六条培养目标:培养完整而具有“四自”能力的幼儿,“四自”能力(自悦、自主、自信、自创)具体指向的是:健康快乐、好奇善思、自信友善、乐意表达。

第七条园风:崇德、乐学、和谐、创新

第八条校园文化环境:求乐、求知、求美

求乐:以环境吸引幼儿。保障幼儿健康安全,给予幼儿快乐幸福。

求知:把环境还给幼儿。推进幼儿自主学习、积极探索和创造表达。

求美:让环境表现幼儿。激励幼儿用一百种方式,在生活和艺术中感受美、发现美和表现美。

第九条教师发展目标:乐学、乐教、乐研、乐享的“四乐”幸福教师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十条幼儿园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建立以此为核心的幼儿园行政决策机制。同时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绩效工资制度。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教职工大会民主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园长是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和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保教质量。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具体规章制度,对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研教改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幼儿园,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发挥幼儿园教育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幼儿园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五)在幼儿园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六)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幼儿园财产;对财政拨款、学杂费、勤工俭学以及社会赞助或个人捐赠等幼儿园的各种收入,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七)参加培训。

(八)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停聘、辞退或者处分。

(十一)其他法定的职责。

第十二条园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依法治园,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保育教育和教学法规文件,保证保教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自觉接受教职工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教师培训进修提供方便。

(六)规范幼儿园管理。

(七)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幼儿园的教育现代化建设步伐,搞好园舍、教学设备、设施,校园环境等建设。

(八)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九)廉洁从教,以身作则,带头实干。

第十三条接受党支部对幼儿园工作的监督,切实保证幼儿园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党的政策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四条幼儿园的工会维护和代表全体教职工的利益,集中群众意见、建议,依法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幼儿园的共青团、工会等组织是幼儿园与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除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外,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加强幼儿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园内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幼儿园改革发展的重大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教职工大会,审议、讨论幼儿园重大事项,并对幼儿园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对幼儿园各项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实行园务公开。

第十七条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导、检查、评估;接受审计、物价、税务、公安、消防、卫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幼儿园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听取家长和社区的意见,提高办园质量。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十九条幼儿园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

第二十条幼儿园按照上级有关规章、政策,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定岗、定责、定工作量,制定教职工考核方案,向教职工公布并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幼儿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教师的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科研活动。

(二)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的品行和发展水平。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节假日、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幼儿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意义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幼儿园教师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的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

第二十二条爱生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创新进取,崇尚科学,力争达到优秀幼儿教师职业素质要求。

第二十三条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自觉做到“六不”(不讲教师忌语,不体罚变相体罚幼儿,不搞有偿家教,不收受幼儿家长礼品,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不擅自向幼儿收费)。

第四章  幼儿管理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幼儿园保护责任,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应认真制定和执行幼儿园作息制度、保教工作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幼儿得到良好的教育和保育。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根据幼儿年龄特点,研究、调配和改善膳食、提高饮食、饮水质量。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每年招生时间节点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政策确定,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按相关规定进行补招。

第二十八条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二十九条幼儿享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益、受尊重的权益和人格保护的权益。

第三十条对幼儿身心发展定期观察评估,以有利于促进幼儿在原有基础上的提高。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园内禁止吸烟。

第三十二条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成立家长委员会,对幼儿园的重大事件和活动有建议权,家长有权评议幼儿园工作和教职工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利用家园联系册、家教园地、预约谈话等多种形式进行家园联系,指导家长进行幼儿教育。每学期向家长开放幼儿园半日活动,定期组织亲子园活动和召开家长会。每学期评选好家长予以表彰。

第五章  保教管理

第三十四条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幼儿园管理条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从事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第三十五条依据课程方案、园务计划,制定相应的月、周工作工作计划,实施保教活动,严格执行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月、周工作安排表操作的严肃性,不得随意更改一日作息活动安排,更改活动安排须按相关制度报批。

第三十六条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强化“科研兴园”的意识,坚持每周保教人员的专业培训制度,积极组织教科研活动。

第三十七条认真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定教学计划,即备课、上课、游戏、幼儿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养成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范幼儿一日活动环节,做到环环紧扣,有张有弛,动静交替。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三十九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和幼儿个案,严肃招生等纪律制度。

第四十条加强对保育、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考核,注重平时检查,完善过程资料。

第四十一条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六章  安全卫生保健管理

第四十二条全体师生努力创建美观、童趣、健康、向上、文明高雅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三条创造健康向上、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氛围,幼儿园各年龄班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宽松和谐、团结协调、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和紧张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四十四条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幸福乐园。

第四十五条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四十六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成都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

第四十八条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四十九条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体重、视力、牙齿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五十条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一条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代量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五十二条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五十三条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七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五十四条幼儿园的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为主,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正确编报预、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幼儿园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或申请经费支持。

第五十五条幼儿园严格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不擅自提高或减免费用。依法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第五十六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五十七条后勤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按照安全、保卫、采购、保管、维修等后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廉洁自律,克已奉公,讲求效率。

第五十八条加强园舍、固定资产的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通过,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六十条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原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由成都市双流区机关第二幼儿园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