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实验第一幼儿园章程

作者:何滟溶 来源:成都市双流区实验第一幼儿园 发布时间:2022-07-05 09:29 阅读次数:3411

成都市双流区实验第一幼儿园幼儿园

办园章程

序言

成都市双流区实验第一幼儿园,隶属于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幼儿园。幼儿园位于双流区东升街道普贤社区洪江路四段139号,全园占地面积9232平方米,建筑面积4921.7平方米,设计规模15个教学班,于2021年9月开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前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幼儿园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幼儿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园品质,根据《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成都市双流区实验第一幼儿园,英文表述为Chengdu Shuangliu District Experimental No. 1 Kindergarten;园所地址为:双流区东升街道普贤社区洪江路四段139号,邮政编码:610200。

第三条 本园隶属于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是一所全日制新体制公办幼儿园,有独立法人资格,园长为幼儿园的法人代表。

第四条 办园理念:让游戏成为童年的力量,让孩子拥有一百种可能。

第五条 办园目标:

1、幼儿培养目标:自主、无畏、创想、自信 

2、教师发展目标:放手、守护、支持、有趣

第六条 办园特色:

围绕“实游戏文化”,探索以游戏为中心的幼儿园课程,打造一所玩味儿十足的自在之园,让孩子在自主游戏中学习探索、在自由想象中表达创造、在自信生活中健康成长,让每一个孩子都拥有一百种可能,成为更好的自己。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七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园长由区教育局依法聘任。

第八条  园长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全面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全面负责幼儿园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组织协调幼儿园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为幼儿园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本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园长要充分发挥工会等其他组织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幼儿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中层干部、教师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园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幼儿家长、社会公众对本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1.公开形式:会议(教师会、行政会、职工大会、家长会)、媒介(幼儿园校园网站、幼儿园官方微信公众、幼儿园QQ群、微信群)、其它(宣传栏、电话)等。

2.公开时限:根据园务公开的项目、内容,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规定的时限进行公示。

3.公开程序:事项确定(园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公开具体事项)——组织实施(园务公开办公室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园务公开领导小组收集意见、建议,督促整改落实)——规范管理(收集公示材料,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本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四条  幼儿园教职工由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员、炊事员、保安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幼儿园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教师、保育员、保健员等均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设置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幼儿园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用期一般一年。聘用合同制实行定岗、定员、定职,所有受聘人员要签订上岗合同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幼儿园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幼儿园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自主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进行一日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园本培训、进修学习等活动;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本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不服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第十八条  幼儿园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开展安全健康常识教育;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幼儿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制止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学业务水平;

(七)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四章  幼儿

第十九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幼儿在集体活动中与同伴友好交往;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五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保持联系,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并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幼儿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加强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六章  安全卫生保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园师幼努力创建美观、童趣、健康、向上、文明高雅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六条  创造健康向上、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氛围,幼儿园各年龄班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宽松和谐、团结协调、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和紧张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七条  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二十八条  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二十九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成都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

第三十一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体重、视力、牙齿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三十四条  提供合理膳食,每周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代量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三十五条  保证幼儿按需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七章   幼儿园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办园经费由上级财政下拨。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幼儿园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依据上级文件和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第四十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本园对幼儿膳食费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有教育保育、幼儿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这些制度的“立、改、废”事宜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矛盾,均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双流区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