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实验第三幼儿园章程

作者:江春花 来源:成都市双流区实验第三幼儿园 发布时间:2022-07-05 09:30 阅读次数:3684

序 言

双流区实验第三幼儿园是一所由区教育部门创办的一所新建公办幼儿园,地处双流区东升街道花园社区,位于双流区东升街道五洞桥北路和五金路交汇处,毗邻凤翔湖市政森林公园、双流区爱心公园、双流区中心公园,是一所高品质、现代化的新建幼儿园,占地面积约5.6亩,建筑面积3989.55平方米,设计教学班级9个,学位300个,于2021年9月正式开园。

幼儿园依托周边公园优势,初步形成了“和孩子一起好好成长”的办园宗旨,在这一宗旨之下,初步形成了“顺天致性,无同生长”的办园理念,以及培养“具有自由生存能力和责任的人”为育人目标。积极探索让幼儿与周围自然环境形成连接,在与大自然的互动中找到自己成长的节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幼儿园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幼儿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园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成都市双流区实验第三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或“本园”),英文表述为“Shuangliu No.3 Experimental Kindergarten”。现地址是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五洞桥北路二段101号。邮政编码:610200。

第三条  成都市双流区实验第三幼儿园是由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主办,是一所实施学前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核定班级规模为9个教学班。

第四条  幼儿园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园、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幼儿园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幼儿园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园面向双流区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内招生,招生对象及规模以双流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六条 幼儿园的办学宗旨:和孩子一起好好成长;办园理念:“顺天致性,无同生长”;育人目标:培养“具有自由生存能力和责任的人”的幼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七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全面负责幼儿园保教和行政管理工作。协助管理人员协助园长开展工作。

幼儿园园长、协助管理人员的聘用(任命)原则或程序按双流区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园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和义务:

(一)园长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具体规章制度,对幼儿园的保教工作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2.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幼儿园财产;对财政拨款、伙食费以及社会赞助或个人捐赠等幼儿园的各种收入,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3.园长有权提名任免副园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校中层干部;有权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成绩并给予奖惩。

4.享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5.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它职权。

7.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停聘、辞退或者处分。

(二)园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坚持正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园长职责。

2.依照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3.全面负责幼儿园日常事务管理,主持园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4.切实做好幼儿园行政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选拔工作。

5.维护幼儿园、教职工和幼儿的合法权益。

6.领导幼儿园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幼儿园秩序。

7.全面负责幼儿园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安全工作。

8.全面负责幼儿园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工作。

9.全面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10.组织协调幼儿园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为幼儿园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11.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  幼儿园发展规划、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集体决策,决策程序为: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幼儿园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需按照《双流区实验第三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由园长办公会多方调研论证提出,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工会是党政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包括:

(一)每年至少召开教代会一次,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有重大决策都将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征求代表意见后方可执行。

(二) 完善校务公开制度,对于需要公开的相关事项都必须公开并接受社会等有关方面的监督。

(三) 每学年征集教师对学校各项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切实维护教师的利益,及时向幼儿园反映教师的心声。

第十一条  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教代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二条  幼儿园设置总务处、保教处、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负责人实行竞争上岗制,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评价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园务公开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幼儿、社会公众对幼儿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课题组,在幼儿园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实施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园沟通,保障幼儿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内部办公系统(共享)信息平台,发挥内部办公研讨的功能,建立公众号,发挥对外宣传作用。同时依托家园互动平台(微信群、QQ群)和安全管理平台,实施及时、便捷的保育教育和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幼儿园依法健全园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幼儿园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建立园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家长诉求等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八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积极配合教育督导部门或第三方教育机构的督导评估,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幼儿与监护人

第十九条  凡被本园录取或转入本园的幼儿即取得本园学籍,为本园幼儿。

第二十条 幼儿园每年根据教育局相关安排进行招生,优先招收3—6岁户籍在双流区东升街道的幼儿,若报名人数大于招生人数则摇号入园。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第二十一条  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二十二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幼儿享有有关法律、法则规定的受教育的权益,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受尊重的权益和人格保护的权益。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幼儿园及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家长作为监护人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幼儿。

(二)尊重幼儿人格。不得对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幼儿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幼儿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幼儿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个人隐私。

(四)不得收取幼儿家长礼赠。

(五)幼儿园应认真制定和执行幼儿作息制度、保教工作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幼儿得到良好的教育和保育。

(六)对幼儿身心发展定期观察评估,以有利于促进幼儿在原有基础上的提高。

(七)幼儿园根据幼儿年龄特点,研究、调配和改善膳食、提高饮食、饮水质量。

第二十五条 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成立家长委员会,对幼儿园的重大事件和活动有建议权,家长有权评议幼儿园工作和教职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利用家园联系册,家教园地、家访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家园联系,指导家长进行幼儿教育。每学期向家长开放幼儿园半日活动,定期组织亲子活动和召开家长会。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幼儿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幼儿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幼儿园对到龄幼儿,准予毕业。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成长档案,对幼儿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条  幼儿园教职工由管理人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保育员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幼儿园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用期一般三年。聘用合同制实行定岗、定员、定职,所有受聘人员要签订上岗合同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二条 教师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合格学历。按时完成所规定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职务培训、普通话测试和高一层次的学历进修等任务。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教职工的权利

(一)按本园课程计划组织班内教学,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学科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四)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所受处分有申诉权。

(五)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的品行和发展情况。

(六)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资料及其它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

(八)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保教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保教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进修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七)有重大师德事件和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在各类评选中一票否决。

(八)践行以幼儿为本的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师德、园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幼儿园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七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从事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幼儿园的任务是: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三十八条  依据课程、园务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以学习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为主线,以《纲要》为指导方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积极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三十九条  认真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定教学计划,即备课、上课、游戏、幼儿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养成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范幼儿一日生活活动环节,做到环环紧扣,有张有弛,动静交替。

第四十条  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强化“科研兴园”的意识,坚持每周保教人员的专业培训制度,积极组织教科研活动。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坚持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严禁杜绝“小学化”倾向。

第四十二条  加强幼儿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和幼儿成长档案,严肃招生等纪律制度。       

第四十三条  加强对保育、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考核,注重平时检查,完善过程资料。   

第四十四条  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六章          卫生保健

第四十五条  创造健康和谐、自然生长的育人园所文化氛围,幼儿园各年龄班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努力营造自由、舒适环境以及团结、尊重的人际关系。

第四十六条  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卫生保健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成都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

第四十八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体重、视力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五十条  幼儿园建立晨检制度、卫生消毒、传染病病儿隔离等制度,严格做好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代量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五十二条  制订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培养幼儿基本运动技能和体锻习惯,增进幼儿身心健康。

第七章          安全

第五十三条  依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强化安全防范教育和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加强防疫、防火、防地震、防盗、防电、防拐骗教育、及时发现和排查隐患,确保园所安全无事故,为师幼创设良好的游戏、成长环境。

第五十四条  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五十五条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下发的安全工作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师幼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做到人人都是安全员,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六条  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园长是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抓安全工作的后勤主任和安全主任是第二责任人,各班老师和保育员是班级幼儿的安全责任人。     第五十七条  保障校舍、设备、设施安全。建立反恐、消防、防踩踏、防疫防汛、防震抗灾等制度和应急机制,备齐器材物质。建立和健全园所内部和周边综合治理制度。加强各职能部门联动,健全警校联动机制,建设平安文明校园。开展好家长志愿者护校活动。     第五十八条  组织各种活动,有安全预案、措施,确保师幼安全。拓展社会教育资源,加强安全教育,开展逃生疏散演练,提高师幼自护自救能力。

第五十九条 协调街道、社区、公安、城管、交警、消防等部门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幼儿园周边安全整治和园内师幼安全教育。加强物防、技防和人防建设,加强保安培训和考核,严格落实门禁制度,把好门禁关,确保门禁安全。

第八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幼儿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要依托社区以及周围的公园设施,努力开发社区、生活教育资源。组织老师和幼儿为社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第六十三条  依靠社区街道、派出所开展幼儿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办园环境。

第九章          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   幼儿园办园经费开支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园舍维修维护费)等,所有经费由上级财政下拨。

第六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活动在园长的领导下,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幼儿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幼儿园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本园对幼儿膳食费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成都市双流区实验第三幼儿园园长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