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怡心第七幼儿园章程

作者:成都市双流区怡心第七幼儿园 来源:成都市双流区怡心第七幼儿园 发布时间:2022-07-05 09:30 阅读次数:4172

成都市双流区怡心第七幼儿园章程

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中小学章程制定规程》,本园成立了园长任组长的幼儿园章程编制工作小组,根据幼儿园办学实际,着眼服务职能和发展需求,由幼儿园班子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章程编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园长办公会研究、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了由总则、组织机构、教育教学等九个部分构成的章程文本。

序  言

成都市双流区怡心第七幼儿园位于公园城市之心,毗邻生态怡心湖,地处双流区怡心街道怡航横一街8号,园所占地面积8050平方米,房屋面积6222平方米,是双流区教育局主办的新体制公办幼儿园。2021年9月正式开园,办园规模15个班级,提供优质学位450个。

幼儿园致力打造“怡·栖”文化,以“在生活里寻找支点,于自然中唤醒美好”为办园理念,以“满满憧憬的生态之园”为办园目标,培养幼儿“诗意家园的栖居者”特质,培养教师“诗意童年的守望者”特质。园所根植“怡·栖”文化,以“温情融融,从容自得”为园风,以“创美生活,怡养童年”为园训,办一所“有温情、有担当、有智慧、有品位”的高品质幼儿园。

童年,栖居在公园,我们呵护天性、因材施教,鼓励孩子们玩中学、学中玩,让我们的沙水区、种植园、生活吧、绘画室、手工坊、国学室成为孩子们童趣盎然的栖居地。我园将积极打造符合幼儿身心发展和审美情趣的显性和隐性环境,开展丰富的户外活动、精致的区角活动、游戏化的课堂活动、多元化的社会实践活动,倾力打造家门口的优质幼儿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幼儿园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质和运行机制,推进幼儿园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成都市双流区第七幼儿园(简称为怡心七幼),英文表述为Cheng Du Shuang Liu Yi Xin No.7 Kindergarten,园址:双流区怡航横一街8号。

第三条 本园由双流区教育局举办,属于新体制园。本园是一所实施学前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15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园办园理念

怡·栖文化

核心表达:童年,栖居在公园

办园理念:在生活里寻找支点,于自然中唤醒美好

办园目标:满满憧憬的生态之园   

园风:温情融融 从容自得

园训:创美生活 怡养童年

基于文化的儿童特质:诗意家园的栖居者

基于文化的教师特质:诗意童年的守望者 

园本课程:

课程结构设置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纲要》《指南》精神。开园初期,我们的课程设置为基础型课程和拓展型课程。基础型课程满足幼儿全面发展需求,通过参考《卓越课程》主题活动,同时辅以生成主题活动为主,基础型课程占比80%;拓展型课程满足幼儿个性发展需求。在“怡·栖”文化背景下创生主题为主,以捕捉幼儿周围生活感兴趣的事件,以探究性为主的种植、节日等项目活动为辅,占比20%。在课程设置中,以“怡·栖”培养目标为主线,构架主题活动,通过生活活动、游戏活动、学习活动、运动活动等途径进行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

第五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园长协助园长开展工作。

幼儿园园长的聘用(任命)原则或程序按双流区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园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和义务:

园长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园长职责和义务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具体规章制度,对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教研教改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三)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幼儿园工作的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按规定确定幼儿园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  

(四)在幼儿园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五)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幼儿园财产。对财政拨款、保教费以及社会赞助或个人捐赠等幼儿园的各种收入,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六)参加培训。

(七)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停聘、辞退或者处分。    

园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正确履行园长职责。    

(三)认真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精神,保教结合,做好课程建设等工作。建设好各类教学设施、基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把德育和安全工作放在幼儿园工作的重要位置,抓好教风、园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    

(四)维护幼儿园、教职工和幼儿的合法权益。    

(五)切实做好幼儿园行政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选拔工作。

(六)关心、尊重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抓好师资队伍团队和梯队建设。    

(七)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好园产和财务,确保幼儿园财产、物资安全。    

(八)完成培训任务,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九)实行园务公开,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幼儿园。充分发挥工会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十)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等对幼儿园工作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十一)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七条  幼儿园发展规划、招生(入园)方案等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问题由集体决策,决策程序为: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幼儿园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需按照《成都市双流区怡心第七幼儿园教职工大会实施细则》由园长办公会多方调研论证提出,交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实施。

第八条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幼儿园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党员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条  幼儿园设置办公室、保教办、安全保健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由园长办制定。

根据双教函〔2015〕101号相关规定,幼儿园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机制为:

(一)幼儿园成立中层干部竞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公选方案,公选方案报区教育局审查同意。

(二)公布竞聘职位、任职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

(三)组织公开报名(可以个人报名、组织提名或民主推荐),进行资格审查。

(四)组织竞聘,竞聘应当进行笔试,在全园教职工大会上演讲、教职工投信任票等。

(五)经幼儿园行政班子考察、讨论通过,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教育局备案审查,备案批复后由幼儿园任命。

(七)幼儿园组织进行廉政考试和谈话,园长聘任上岗。

(八)中层干部的任免文件报区教育局。

第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幼儿园规章制度一经通过,依法产生相应的约束效力。

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

由幼儿园园长办公会提出草案→召开教职工大会会议讨论修改→再次向全园教职工公示→交由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公示、执行。

第十二条 幼儿园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幼儿园建立年级组、项目组、科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幼儿园坚持保教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保育和教育,全面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所提出的教育目标。

(三)幼儿园做好本园课程的设计与规划工作,以领域课程为基础课程,以“怡·栖”文化为培养目标。特色园本课程开发的原则为:适合可选,适合是基于幼儿园环境、条件、教师能力素养,以及“本土”的实际,根据本区域幼儿的个性需求、认知规律、成长规律进行课程建设。

(四)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为:

面向全体,尊重个体发展差异,以“怡·栖”文化为培养目标,构建适宜的园本课程体系,规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幼儿园依法依规实行园务公开。按照成都市校务公开标准化实施的相关要求,本园园务公开分为向职工公开的事项内容和要求、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和要求,主要包括:单位重大决策事项、单位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领导干部廉洁从业重大事项、其他事项等。

第十四条  幼儿园依法健全园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幼儿园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幼儿园建立园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园内幼儿申诉处理机构和园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五条  幼儿园依法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届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幼  儿

第十六条  凡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幼儿园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幼儿园学籍,为幼儿园学生。

第十七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结合幼儿园“怡·栖”培养目标制定的比较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各种活动课程,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在学习和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享有自主、自律的权利。

第十八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具有自主、自律的义务。

(二)遵守幼儿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十九条  幼儿园按照教育部有关幼儿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幼儿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幼儿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条  幼儿园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评、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记录和全面反映幼儿的成长历程。对幼儿的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大领域学习与发展、学习品质等方面等实施过程性评价,促进幼儿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资料记入幼儿成长档案。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通过助学金等形式依法实施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幼儿园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双流区教师退出机制,执行教师退出条款。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转岗、待岗学习、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幼儿园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幼儿园教职工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促进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的学习品质及五大领域的学习与发展。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幼儿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每一个幼儿生命生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诗意家园的栖居者。

(五)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专业发展水平,努力使自己成为岗位上的能手或专家。

(七)积极参与课程改革,开发和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实施好园本课程。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幼儿园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

(一)能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全体教职员工爱园、爱岗、敬业、奉献的精神,进一步体现多劳多得,优质优酬,不劳不得的宗旨。

(二)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办,百分之十五作为班主任工作绩效考核奖励。

(三)有重大师德事件和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

第五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幼儿园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和幼儿园实际,聘请自聘教师、兼职教师和园外辅导员。

幼儿园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实践活动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园外教育活动。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园级、班级家长委员会。幼儿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条  幼儿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幼儿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幼儿园配合社区开放园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社区、区域、园所间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幼儿园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办学经费包括工资和福利的个人经费、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经费、学校日常公用经费和校舍日常维修维护经费、项目专项经费等,所有经费由上级财政下拨。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幼儿园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财务管理在园长的领导下,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幼儿园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号)和《中小学幼儿园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幼儿园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1.大宗物品采购和符合招标范围的基建类项目:相关使用科室申请-职代会决议-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按照批复实施建设及采购。2.一般性物品采购和零星维修维护项目:相关使用科室申请-比选采购-财经审查小组审核。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园长办公会提出,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双流区教育局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都市双流区怡心第七幼儿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成都市双流区怡心第七幼儿园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自区教育局核准通过后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