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怡心第六幼儿园章程

作者:成都市双流区怡心第六幼儿园 来源:成都市双流区怡心第六幼儿园 发布时间:2022-07-05 09:30 阅读次数:3294

章程的制定,要以促进改革、增强园所自主权为导向,是学校依法治校的直接依据,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中小学章程制定规程》,我园成立了由园长任组长的幼儿园章程编制工作小组,根据幼儿园办学实际,应按照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园所的办学活力和竞争力、规范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的原则。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孩子的意愿,凝练共同的价值认同,体现园所的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着力解决办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突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成为园所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履行公共职责的基本规则。

序  言

双流区怡心第六幼儿园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怡心街道牧华路三段 399 号,是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主办的现代化、高标准、高品质、全日制的公办新园所。幼儿园于2021年9月开园,建筑面积6236.99平方米,设计规模为 15 个班级,能满足 450 余名适龄儿童的入学需要,且幼儿园环境优美,布局合理,生活设施、教学设备现代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实行依法办园、依法治教,规范幼儿园管理,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国家《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全称为成都市双流区怡心第六幼儿园,地址位于双流区怡心街道牧华路三段 399 号,是一所隶属于双流区教育局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招收3—6岁学龄前儿童。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本园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办园理念:未来知道童年的力量

第四条 园所文化:映.趣文化

第五条 办园愿景:照见童心的明净之园

第六条 办园目标:映大千生趣,照未来可期

第七条 儿童发展目标:专注而自信的生活热爱者

第八条 教师发展目标:温和而睿智的儿童同行者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九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以此为核心的幼儿园行政决策机制。同时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  园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保教质量。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对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教研教改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三) 遵循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幼儿园,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 发挥幼儿园教育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幼儿园、家庭、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五)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学校财产;对各项经费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六)积极参加培训。

(七)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其他法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园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依法治园,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 严格执行保育教育和教学法规文件,保证保教计划和教学安排的执行。    

(四)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教师培训进修给予支持。      

(五) 规范幼儿园各项管理工作。   

(六) 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幼儿园的教育现代化建设步伐,搞好园舍、教学设备、设施,校园环境等建设。   

(七) 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八) 以身作则,带头实干。

第九条  切实保证幼儿园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党的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加强幼儿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园内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幼儿园改革发展的重大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教职工大会,审议、讨论幼儿园重大事项,并对幼儿园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对幼儿园各项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实行园务公开。

第十四条  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导、检查、评估;接受审计、物价、税务、公安、消防、卫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  幼儿园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听取家长和社区的意见,提高办园质量。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十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七条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幼儿园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幼儿园按照上级有关规章、政策,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定岗、定责、定工作量,制定教职工考核方案,向教职工公布并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幼儿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条  爱生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创新进取,崇尚科学。

第二十一条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自觉做到“六不”(不讲教师忌语,不体罚变相体罚幼儿,不搞有偿家教,不收受幼儿家长礼品,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不擅自向幼儿收费)。

第二十二条  力争达到优秀幼儿教师职业素质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教师的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科研活动。    

(二)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节假日、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教师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幼儿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意义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幼儿园教师必须持教师资格证及普通话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证书上岗。

第四章 幼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幼儿园保护责任。关心爱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并对幼儿进行生理、心理、安全和健康教育。

第二十六条  凡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本园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幼儿园学籍,为本园学生。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认真制定和执行作息制度、保教工作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幼儿得到良好的教育和保育。

第二十八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资助待遇;

(三)在生活学习游戏中获得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幼儿园按照教育部有关学龄前儿童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幼儿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根据幼儿年龄特点,研究、制定、调配和改善膳食,以提高饮食、饮水质量。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每年按照教育局招生要求进行招生。

第三十三条  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三十四条  幼儿享有有关法律、法则规定的受教育的权益,受尊重的权益和人格保护的权益。

第三十五  幼儿园对幼儿身心发展进行定期观察、评估,以促进幼儿在原有基础上的提高。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园内禁止吸烟。

第三十七条  成立家长委员会,让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的重大事件和活动有建议权,家长有权评议幼儿园工作和教职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利用家园联系册,家教园地、预约谈话等多种形式进行家园联系,指导家长进行幼儿教育。

第三十九条  每学期向家长开放半日活动、定期组织亲子活动、召开家长会。每学期评选好家长予以表彰。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条  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从事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工作,幼儿园的任务是: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四十一条  依据园务计划、课程要求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擅自调课或停课,调课须经领导批准。 

第四十二条  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强化“科研兴园”的意识,坚持每周保教人员的专业培训制度,积极组织教科研活动。

第四十三条  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拟定教学计划,即备课、上课、游戏、幼儿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养成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内使用普通话。

第四十五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和幼儿档案。       

第四十六条  加强对保育、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考核,注重平时检查,完善过程资料。    

第四十七条  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第六章  安全卫生保健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全园努力创建美观、童趣、健康、向上、文明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九条  结合制定的校园文化,幼儿园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宽松和谐、团结协调、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和紧张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五十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五十一条  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校园环境,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五十二条  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五十三条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成都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体重、视力、牙齿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生病儿童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保证幼儿的身体健康。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提供合理膳食,每周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代量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五十八条  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切实为幼儿的身体健康着想。

第七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六十条  幼儿园的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为主,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不擅自提高或减免费用。依法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第六十二条  后勤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按照安全、保卫、采购、保管、维修等后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廉洁自律,克已奉公,讲求效率。

第六十三条  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六十四条  加强园舍、固定资产的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六条  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十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