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百年农工子弟职业学校章程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1-06-23 15:07 阅读次数:297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百年职校是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年轻人提供全免费职业教育的公益机构。其宗旨是培养能够在社会可持续发展、拥有良好价值观和人生观、具有专业能力的普通人,帮助贫困年轻人提升就业能力和生活质量。百年职校坚持“教育照亮人生,技能立足社会”的办学理念。具体组织形式是在全国部分主要城市直接举办的“(地名)百年农工子弟职业学校 ”和“百年职校”品牌的复制合作学校。

第二条 百年职校的公益全免费职业教育模式、理念可复制到其它学校、地区及海外,通过这种方式帮助更多年轻人通过职业教育改变命运,同时促进职业教育的持续改革与创新。

第三条 百年职校理事会是“百年职校”品牌的拥有者,是各地“(地名)百年农工子弟职业学校”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为:动员社会资源,保障和促进百年职校的发展。

第二章 理事会管理制度

第四条 百年职校理事会为五年一届,规模不超过20人。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新一届理事会理事成员由现任理事会成员决定,换届时保持一定比例的成员更新。

第五条 理事会成员资格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凡具有法人资格和良好社会形象、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社团单位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关心贫困年轻人受教育状况,认同百年职校模式、理念及价值观,承认本章程并积极提供资助者,经本人申请和两名以上理事推荐,由理事长确认后可成为理事会理事。

理事会成员为单位的,应当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理事,理事单位可以更换其指定的理事,但应将书面决定送达给理事会。

第六条 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理事会办公室,常设在北京百年农工子弟职业学校。

第七条 担任理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热心公益事业;认同百年职校办学宗旨及理念;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拥有一定社会资源,并持续对百年职校提供资助和帮助;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其他刑事处罚;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由于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经理事长或理事会批准,可以退出理事会。凡连续两次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并未委托授权代表参加、连续两年不参加学校活动及有关工作者,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

理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不再参加理事的推选。

第九条 理事会对各百年农工子弟职业学校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授权其使用“百年职校”品牌;教学活动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聘任或者解聘校长;聘任或者解聘由校长提名的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以及监督预算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第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决定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具体形式可以为现场会议及信息化会议方式(如电话、网络视频等),另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须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三分之一或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最后决定裁决权。表决方式可以为现场表决或信息化表决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等)。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者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六条 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会议方可举行。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含书面委托方式参加会议者)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有效:理事会章程的修改学校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的,致使“百年职校”遭受损失的,投赞成票的理事如果存在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情形的,应当承担适当赔偿责任。但(i)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弃权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或者(ii)该理事依据本章程第18条被视为作出该等同意的情形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发出的各项需要决议的事项,采用书面通知方式(含电子邮件)送达各理事,各理事有责任对通知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如理事10日内未对通知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视为该理事同意。所有理事应向理事会预留其准确的联系方式。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参与制定、修改理事会章程、年度工作计划及活动安排;参加理事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理事会单位成员有权在百年职校发布的网络信息和宣传及推广材料上署名;理事会成员有权了解百年职校的教育发展以及运营状况,并有权利列席参加校务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对百年职校的教育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理事会成员任期内须发挥各自优势和资源,积极筹措百年职校运作经费,提供各种实际支持,保证百年职校的可持续发展;参加理事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积极对外宣传推广学校工作,促进学校品牌化战略的实施;自愿以不收报酬的方式为百年职校服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一次主题活动,主题活动的宗旨在于对外推广百年职校品牌,扩大社会资源对百年职校的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会议决定生效。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