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怡心第一幼儿园章程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1-06-23 11:27 阅读次数:5310

成都市双流区怡心第一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 成都市双流区怡心第一幼儿园  。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 成都市双流区顺兴路一段433号   。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5 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 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成都市双流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为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    。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幼儿保育                           ;

   幼儿教育                           。

第三章  管理层

第十条   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实行   园长     负责制。

第十三条  园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

 (四)主持开展园务会议         ;

( 五)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依法治园,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七)严格执行保育教育和教学法规文件,保证保教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    

(八)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教师培训进修提供方便。    

(九)规范幼儿园管理。    

(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幼儿园的教育现代化建设步伐,搞好园舍、教学设备、设施,校园环境等建设。    

(十一)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十二)廉洁从教,以身作则,带头实干。

(十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四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

(三)工作人员管理                         ;

(四)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保教质量。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教改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六)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幼儿园,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在学校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八)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学校财产;对财务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九)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其他法定的职责。

第十五条        贾茜同志     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十六条  幼儿园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具备的相应合格学历。  

第十七条  幼儿园按照上级有关规章、政策,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定岗、定责、定工作量,制定教职工考核方案,向教职工公布并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幼儿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教师的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科研活动。    

(二)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节假日、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幼儿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意义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幼儿园教师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的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

第二十条爱生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创新进取,崇尚科学,力争达到优秀幼儿教师职业素质要求。

第二十一条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自觉做到“六不”(不讲教师忌语,不体罚变相体罚幼儿,不搞有偿家教,不收受幼儿家长礼品,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不擅自向幼儿收费)。

第五章 幼儿管理

第十九条  幼儿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幼儿园保护责任。幼儿园关心爱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并对幼儿进行生理、心理、安全和健康教育。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认真制定和执行幼儿园作息制度、保教工作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幼儿得到良好的教育和保育。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根据幼儿年龄特点,研究、调配和改善膳食、提高饮食、饮水质量。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每年招生时间节点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政策确定,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按相关规定进行补招。

第二十三条  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二十四条  幼儿享有有关法律、法则规定的受教育的权益,受尊重的权益和人格保护的权益。

第二十五条  对幼儿身心发展定期观察评估,以有利于促进幼儿在原有基础上的提高。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园内禁止吸烟。

第二十七条  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成立家长委员会,对幼儿园的重大事件和活动有建议权,家长有权评议幼儿园工作和教职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利用家园联系册,家园栏、预约谈话等多种形式进行家园联系,指导家长进行幼儿教育。每学期向家长开放幼儿园半日活动,定期组织亲子园活动和召开家长会。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从事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幼儿园的任务是: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三十条  依据新课程、园务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擅自调课或停课,调课须按相关制度报批。

第三十一条  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强化“科研兴园”的意识,坚持每周保教人员的专业培训制度,积极组织教科研活动。

第三十二条  认真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定教学计划,即备课、上课、游戏、幼儿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养成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范幼儿一日活动环节,做到环环紧扣,有张有弛,动静交替。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三十四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和幼儿个案,严肃招生等纪律制度。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保育、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考核,注重平时检查,完善过程资料。    

第三十六条  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七章  安全卫生保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全体师生努力创建美观、童趣、健康、向上、文明高雅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八条  创造健康向上、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氛围,努力营造宽松和谐、团结协调、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和紧张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九条  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四十条  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四十一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成都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

第四十三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体重、视力、牙齿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四十六条  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代量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四十七条  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每年3月30日前以园务工作总结形式公示学年工作开展情况      。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成都市双流区怡心第一幼儿园。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