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现代艺术学校章程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1-06-23 09:53 阅读次数:3190

四川现代艺术学校章程

序  言

四川现代艺术学校的前身是2002年建立的四川省艺术学校第一教学区。2005年5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四川省艺术学校与四川省舞蹈学校合并升格为四川艺术职业学院,四川省艺术学校第一教学区更名为四川艺术职业学院航空港校区。2012年1月,四川艺术职业学院航空港校区经成都市教育局批准,独立建校为四川现代艺术学校。2012年9月,原四川省舞蹈学校西区、四川省舞蹈学校北区、四川省艺术学校简阳校区合并进入四川现代艺术学校。学校秉持“以专家办学校,以质量求效益,以品牌促发展”的办学理念;奉行“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为了一切学生”的办学方针;以高端艺术人才为培养目标;以“精英式培养,精细化管理”为办学模式;以“文专并举,德艺双馨”为校训。实行全封闭式管理。毕业生既可以进入各级各类专业文艺团体直接就业,也可以参加艺术类高考进入高等艺术院校继续深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四川现代艺术学校,英文表述为SICHUAN MODERN ART SCHOOL,住所地址为成都市西南航空港长江路三段17号。

第三条  本校由钱春蓉举办,经成都市教育局批准,属公益    类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实施艺术类中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30—50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本校校标为:                    ;校徽为:     ;校旗为:       ;校歌为《四川现代艺术学校校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本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六条  校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办学决策权、人事任免权、财务支配权、物产使用权等。

第七条  本校的发展规划、招生方案等重大问题由校长领导集体        决策,决策机构为学校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机构职务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工作单位及职务

教育教学经验

备注

理事长

杨晓明

19570811

博士

校长

40年

法定代表人

副理事长

钱春蓉

19780422

博士

常务副校长

10年

举办者

理事

舒  虹

19571215

专科

党支部书记、副校长

36年

党组织   负责人

理事

毛  洋

19600816

本科

教务主任、英语教师

34年

教职工代表

理事

刘卫平

19761015

本科

声乐教师

18年

教职工代表

与理事会相应,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依照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机构职务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工作单位及职务

教育教学经验

备注

监事

霍加军

19721102

专科

招生办主任

20年

教职工代表

监事

张晓兵

19680107

专科

舞蹈教师

30年

教授

监事

赵秋茹

19930224

本科

行政办主任

4年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本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本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条  本校设置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财务室、后勤处、保卫科、舞蹈科、音乐表演科、影视戏剧表演科、美术科、文化课教研室。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财务室、后勤处、保卫科为综合职能部门,其职责是分别负责各方面的管理与协调工作;舞蹈科、音乐表演科、影视戏剧表演科、美术科、文化课教研室是教学和学生日常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分别负责各专业范围内学生的学习、思想工作和日常生活管理等。本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机制为校长聘任。 

第十一条  本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各部门提议,行政办公室协调,学校理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本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开发原则为:各专业负责开发,以科学性、原创性、独特性为目标。教务处组织专家委员会审定。

(四)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为:文专并举。文化课完成国家规定的课程并保质保量;专业课争创省内前茅,国内知名。以严谨规范为基础,以出类拔萃为目标。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

(一) 主动公开的事项。

学校重大决定与决策、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教学活动、教职员工福利、学生安全保障、学生生活保障。

(二) 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

教务处、学生处、行政办公室受理,理事会决议。

第十四条  本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本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学生工作部)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行政办),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五条  本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十六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本校学籍,为本校学生。

第十七条  本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接受教师传道、授业、解惑;学习文化课程、专业课程;获得校内安全保障;使用学校各种学习与生活设施设备;享有学校各种后勤与生活服务;参加学校各种演艺实践活动;由学校组织参加高考或由学校推荐直接就业;获得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本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与校纪校规;认真努力学习专业课程与文化课程;文专并举,德艺双馨;爱校护校,维护学校设施设备;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完成学业,圆满毕业。

第十九条  本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本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条  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课业成长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学期末、学年末成绩评定方式分为文化课闭卷做题考试与专业课技能展示,成绩分值均为百分制。

第二十一条  本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国家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和本校设立助学金的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本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  本校根据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本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本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本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本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本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多劳多得,工作业绩越好越多得。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在学校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委员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学校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定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第三十一条  将学校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配置、工作任务、经费保障纳入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学校治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三条  本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本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本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与演艺实践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本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本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体育场地与演艺活动场地。

第三十六条  本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七条  本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本校与各专业文艺团体签订演员培训基地与学生实训基地合作协议,为学生提供演艺实践与就业平台。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校办学经费包括举办者出资、股东筹资和学生学费等。 

第三十九条  本校资产受法律保护。本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将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条  本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室统一管理。本校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建立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管理与使用合理合法,有利于学校的健康良好可持续发展。本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报审批机关审查。

本校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一般设施设备采购由校长决定,基建项目与重大设施设备采购由校长提议,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校财务管理实行亲属回避制度,校长、法定代表人的亲属不担任会计、出纳岗位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学校出现重大事项须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五条  若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其他影响学校健康发展言行之人,不得担任本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理事会会议通过。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自审查通过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接到核准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学校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App等网络平台上发布。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双流区教育局和民政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