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爱宝贝幼儿园章程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1-06-23 09:39 阅读次数:3536

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爱宝贝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幼儿园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体质,推进幼儿园依法治园,建设现代幼儿园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幼儿园的名称是: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爱宝贝幼儿园,

住所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景茂雍水岸宽景路789号

第三条  本幼儿园的性质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非公益性幼儿园

第三条 本幼儿园的办园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孩子营造一个健康、活泼、友善、平等的游戏氛围,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幼儿园审批机关是:双流区教育局。

        本幼儿园登记机关是:双流区民政局。

第五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资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幼儿园的举办者是:吴婵婵。

    举办者作为本幼儿园理事会成员,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对本幼儿园的办园和管理活动。

第八条 本幼儿园资产数额30万元。

本幼儿园资产的出资人是:吴婵婵、赵胤、游璐维、胥月、周跃。出资金额50万元,出资形式:资金,出资性质是:投资办学。

第九条 本幼儿园的业务范围

本幼儿园办学规模:可容纳6个教学班

本幼儿园办学层次 学前教育

本幼儿园办学形式 以全日制为主,招收2—6岁幼儿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本幼儿园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举办者和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吴婵婵、赵胤、游璐维、胥月、周跃 5人组成,设理事长:吴婵婵1 人。副理事长:周跃、游璐维 2人。

理事会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一条 本幼儿园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确认由主要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园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章程的修改;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未进入理事会的,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向双流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三)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四)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吴婵婵。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双流区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本单位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

第三十条   幼儿园教职工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

  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园长符合本规程第三十条规定,并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各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保育员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条规定,并应当具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条规定外,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经过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的幼儿园教职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不履行职责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变更、终止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幼儿园发生分立、合并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幼儿园举办者发生变更时,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九条 本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需变更时,由幼儿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 本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当终止:

(一)理事会决定终止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四十一条 本幼儿园终止时,当妥善安置在园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二条 本幼儿园终止时,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幼儿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幼儿园终止后,即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签字通过,30日内报审批机关同意,并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作为中国共产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幼儿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第四十六条  工会与教职工大会制度本园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组织,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幼儿园工作的审议权和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都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园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6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